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三、开支标准

视图

档案浏览器

治黄工程的各项开支标准,如民工工资、挖占土地和迁房赔偿、工程管理费等项,均由河务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具体标准,报请黄委会或省政府批准执行。

表 5—6

建国后聊城区治黄民工工资水平表

年度 土 工 石 工 边 工 卵 工 拖拉机碾压
(元/平方米)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1950~1952 市斤/标方 2.6~2.75 市斤/工日 6~9 市斤/工日 7~9 市斤/工日 6~7
1953 元/标方 0.225 元/工日 0.86~0.90 元/工日 0.65~0.81 元/工日 0.72~0.75
1954 元/标方 0.225 元/平方米 0.03 元/工日 0.90~1.00 元/工日 0.75
1955 元/标方 0.20 元/平方米 0.035 元/工日 1.20 元/工日 0.80
1956 元/标方 0.20 元/平方米 0.035 元/工日 1.10 元/工日 0.85
1957 元/标方 0.22 元/平方米 0.04 元/工日 1.20 元/工日 1.00
1958 元/标方 0.145~0.155 元/平方米 0.03 元/工日 0.85 元/工日 0.60
1959 元/标方 0.18~0.20 元/平方米 0.03 元/工日 0.90 元/工日 0.90
1960 元/工日 0.80 元/工日 0.80 元/工日 0.80
1961 元/工日 1.00 元/工日 1.00 元/工日 1.00 元/工日 1.00
1962 元/工日 1.25 元/工日 1.25 元/工日 1.25 元/工日 1.25
1963 元/标方 0.33~0.39 元/平方米 0.075 元/工日 1.25~1.55 元/工日 1.25
1964 元/标方 0.28 元/平方米 0.068 元/平方米 0.0068 元/工日 1.00 0.0158~0.0344
1965 元/标方 0.26 元/平方米 0.063 元/平方米 0.0063 元/工日 1.00 0.0236~0.0414
1966 元/标方 0.20 元/平方米 0.045 元/平方米 0.0045 元/工日 0.75 0.0243~0.034
1967~1974 元/标方 0.16 元/平方米 0.038 元/平方米 0.0038 元/工日 0.75
1975~1980 元/标方 0.30 元/平方米 0.05~0.06 元/平方米 0.0061~0.0068 元/工日 1.20 0.024~0.0249
1981~1984 元/标方 0.35 元/平方米 0.057~0.07 元/平方米 0.0071~0.0079 元/工日 1.40 0.024~0.0249
1985~ 元/标方 0.50 元/平方米 0.0829~0.1 元/平方米 0.0083~0.01 元/工日 2.00 0.024~0.0249

第二章经济管理

##### (一)治黄民工工资待遇

治黄民工执行“按方计资,多劳多得”的工资办法。1946~1952年,按完成工程量每方土给小米2.6~3.2市斤。1953年将小米改为按人民币计资。

同年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治黄民工按工日或土方给予粮食补助指标,自费向粮站购买。1985年取销粮食补助。

#####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亦即工程管理费,包括施工期间不直接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费用。主要有:临时聘用干部、医生、勤杂人员的工资费用,民工上下工的路程补助、风雨雪及病伤误工、节假日补助、民工医药费、宣传费、施工会议费、工地各级指挥部的办公费、差旅费、夜餐费、施工人员的施工补助费、搭盖工棚费、捕捉害堤动物奖励费等。每项费用都定有具体开支标准。1952 年以前,对聘用临干人员规定不得超过民工人数的2%。1953年开始对间接费控制比数作出规定:修堤间接费不超过民工工资额的3%,整险间接费不超过工、料费总额的1.4%。1963年冬修规定修堤土方间接费不超过民工工资的11%,整险间接费不超过直接费的1.5%。1975年规定:1.土方工程,由工程所在县调集民工的,其间接费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3%,由地区范围内其他县调集民工的,其间接费按不超过基本工资总额的20%内提取。2.整险、控导工程,按工程直接费的2%提取间接费。3.钻探灌浆工程,按基本工资总额的5%提取间接费。4.建筑物工程间接费:大中型项目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1%,小型项目按基本工资总额的10%提取。5.防汛间接费按规定标准,掌握节约精神,据实报销。

间接费的管理使用,80年代以前是在规定的比数和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80年代后逐步改按除风雨误工、路程工、节日补助据实报销外,其余均按一定比例包干使用。

1985 年河务局修订基本建设、防汛岁修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其中有关间接费的规定是:

  1. 土方工程间接费,按扣除赔偿费之外的工程直接费计算,其中:沿黄县按 18%,非沿黄县接25%,平均按20%执行。

为便于管理,间接费内风雨误工、路程工、法定节日补助三项费用,可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除上述三项费用外的其余间接费,可按基本工资的8%掌握包干使用。

  1. 石方工程,按工资、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四项费用的7%计取。

3.放淤固堤:淤区围埝土方按基本工资的13%计算,其余均按工资、油料费、修理费、防护费等直接费用的 10%计算。

  1. 锥探灌浆、翻修隐患,按直接费的20%计算。
  1. 建筑物工程、涵闸工程按照水电部有关规定执行;虹吸等小型工程,除土方、石方工程单独计算外,其他按基本工资的70%提取。
  1. 避水台工程按基本工资的5%掌握使用。

##### (三)迁占补偿

-黄河历年的岁修工程和加培土方、修建涵闸工程等均有大量的占压土地、挖踏青苗以及拆迁民房、填井、移坟等关系群众利益须予以补偿的问题,般由施工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共同解决。建国初期,补偿标准较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产量的提高,补偿标准也逐步提高,投资有所增加。

1951年赔偿标准规定以小米计,购地每亩250~500公斤,挖踏青苗赔偿一季产量,拆房每间补助100~150公斤,填井每眼赔偿200~500公斤,移坟每座补偿25~100公斤。

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河乙(54)字第220号文件指示,对黄河岁修工程挖压土地等问题,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结合山东黄河岁修工程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令发沿河各县执行。主要内容是:1.凡大堤险工坝基及柳荫地压占或损坏之土地,不分临背河,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总值为标准征用。背河挖毁土地无法恢复耕种者亦按此标准征购。临河挖毁耕地除赔偿当季产量外,按挖地深浅酌发整地费不超过一季麦产量。2.损失之麦、秋苗按当季四邻平均产量赔偿。如尚能补种者酌情赔农本费小米10~20公斤。3.凡妨碍工程必须拆除之民房,每间赔偿 20~30元,迁坟一座5~20元。这一标准执行到 1958年。

1964年以后,黄河工程赔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拟订报省批准执行。

1975年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制定《关于黄河治理工程迁占补偿的标准》规定:购地,按2~4年产量总值为标准,一般可掌握三年产量。

挖地,临河每亩补25~55元,背河35~65元;拆迁房屋每间补偿 130~150元。树株、苗圃补偿,果树一般每株补3~15元,柳权每丛补0.5元;桑、白腊杈每丛补 1. 0 元;杂树,胸径在2~12厘米以内的补0.3~1.5元, 13 厘米以上的成材树不补。苗圃:土地参照同等挖压地标准,树苗费每亩补偿 20~

第二章经济管理

40元。砖井,每眼补偿100~150元;机井每眼补 800元。

1671982年,聊城行署《关于黄河治理工程挖压土地及迁占补偿标准》规定:

购地每亩补 250~500元。挖地,挖深0.5~2米以内白地每亩补82~233元,挖深在2米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挖青苗另增青苗费。拆房每间补 150~170元。树株、苗圃补偿:果树每株5~15元;经济树,能移栽的每丛补 0.3~0.5元,不能移栽的每丛补4元;一般树木,能移栽的每丛补0.05~0.1元,不能移栽的胸径在5~15厘米的补0.3~2.0元,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补0. 8 元。 苗圃,除土地参照同等挖压标准补偿外,每亩树苗费补偿 30~50元。

砖井每眼补 300~500元;机井每眼补600~1500元。

1985年,拆迁民房调增为每间补偿250元,需筑房台者,每间房台补偿30元,其他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