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拆(翻)修了残破的旧石坝,整修加高原有的坝岸和将秸埽拆改为石坝。到50年代末改建任务基本结束,实现了险工石化,坝高由原来的5~6米,达到6~8米。
加高改建标准:(岸)顶高出1949年洪水位1.4米,坝基底面低于枯水位0.5米。砌石坝(岸)顶宽0.8米,外坡1:0.35,内直立;扣石坝顶宽0.7米,外坡1:1,内坡1:0.75,乱石坝顶宽0.7米,外坡1:1.5,内坡1:1.2。根石台顶高出枯水位1~1.5米,顶宽0.5~1.5米,外坡1:1.1~1:1.5。
- 第二次加高改建。自1964年开始至1966年基本结束。1964年6月,山东河务局重新拟定了险工石改建及新建断面修订设计,为节约投资还设计采用灰土坝。这次险工坝岸加高1~2米,坝高达8~10米。
加高改建标准:土坝基低于大堤顶 0.5米,高出坝(岸)顶0.3~0.5米,顶宽8~12米,边坡1:2。砌石坝大部分为挖槽顺坡戴帽加高,外坡1:0.35,内坡 1:0. 2, 斜插到原坝身,顶宽1米。扣石坝采用顺坡戴帽加高,内外坡均为1:1,顶宽0.7米。根石高为坝高的三分之一,外坡1:1.1~1:1.5,顶宽1米。
- 第三次加高改建。1973年9月山东河务局制订了《山东黄河近期(1974~1983年)治理规划意见》,1974年开始按1983年设防标准进行第三次险工加高改建工程。
1978年7月,黄委会印发了《黄河下游险工坝岸加高改建意见》,12月,山东河务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1979年8月山东河务局颁发《关于近期防洪工程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险工加高改建标准具体规定。这次险工坝岸加高改建的原则:在满足工程稳定要求,保持工程的控导能力,稳定现有溜势,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经济合理。对个别影响溜势,不起好作用的坝作适当调整。多年脱溜的坝岸暂不改建,次要的短小坝头有的则改为潜坝或护岸。
加高改建标准:设计石坝(岸)顶与土坝基顶相平。艾山以上顶部高程高出 1983 年设计洪水位1.5米,艾山以下超高1.1米。为给下一次加高留有余地,凡 新修或拆除改建均按上述设计坝顶增高2米进行铺底施工。
为满足坝岸抗滑稳定要求,根石需相应加高加强。
图 2-2 砌石坝加高改建断面图
砌石坝加高
砌石坝改扣石坝
第二章 险工坝岸
表 2—8
| 加高后总坝高(米) |
坝别 |
顶 宽 |
挖槽深 |
根石高度 |
根石顶宽 |
设计枯水位以上根石边坡 |
| 砌石 |
扣石 |
砌石 |
扣石 |
砌石 |
扣石 |
砌石 |
扣石 |
| 12.5~10.5 |
主 |
2.0 |
1.0~1.5 |
2.5 |
上部坝坡拆除一米左右 |
2.5 |
1.0~2.0 |
1.5 |
1.0~1.5 |
1∶1.1~1∶1.5 |
| 次 |
1.5 |
1.5 |
2.0 |
1.0 |
| 10.5~8.5 |
主 |
2.0 |
2.5 |
2.0 |
1.0 |
| 次 |
1.5 |
1.5 |
1.5 |
1.0 |
| 8.5~6.5 |
|
1.5 |
1.0 |
1.0 |
|
1.5 |
|
1.0 |
|
|
①“根石高度”系指设计枯水位以上根石高度。 ② 设计枯水位黄委会规定:孙口站为 45.30 米(相应大河流量 350 立方米每秒);艾山站为 37.70 米(相应大河流量 300 立方米每秒);泺口站为 26.80 米(相应大河流量 300 立方米每秒)。
主要是拆(翻)修了残破的旧石坝,整修加高原有的坝岸和将秸埽拆改为石坝。到50年代末改建任务基本结束,实现了险工石化,坝高由原来的5~6米,达到6~8米。
加高改建标准:(岸)顶高出1949年洪水位1.4米,坝基底面低于枯水位0.5米。砌石坝(岸)顶宽0.8米,外坡1:0.35,内直立;扣石坝顶宽0.7米,外坡1:1,内坡1:0.75,乱石坝顶宽0.7米,外坡1:1.5,内坡1:1.2。根石台顶高出枯水位1~1.5米,顶宽0.5~1.5米,外坡1:1.1~1:1.5。
- 第二次加高改建。自1964年开始至1966年基本结束。1964年6月,山东河务局重新拟定了险工石改建及新建断面修订设计,为节约投资还设计采用灰土坝。这次险工坝岸加高1~2米,坝高达8~10米。
加高改建标准:土坝基低于大堤顶 0.5米,高出坝(岸)顶0.3~0.5米,顶宽8~12米,边坡1:2。砌石坝大部分为挖槽顺坡戴帽加高,外坡1:0.35,内坡 1:0. 2, 斜插到原坝身,顶宽1米。扣石坝采用顺坡戴帽加高,内外坡均为1:1,顶宽0.7米。根石高为坝高的三分之一,外坡1:1.1~1:1.5,顶宽1米。
- 第三次加高改建。1973年9月山东河务局制订了《山东黄河近期(1974~1983年)治理规划意见》,1974年开始按1983年设防标准进行第三次险工加高改建工程。
1978年7月,黄委会印发了《黄河下游险工坝岸加高改建意见》,12月,山东河务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1979年8月山东河务局颁发《关于近期防洪工程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险工加高改建标准具体规定。这次险工坝岸加高改建的原则:在满足工程稳定要求,保持工程的控导能力,稳定现有溜势,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经济合理。对个别影响溜势,不起好作用的坝作适当调整。多年脱溜的坝岸暂不改建,次要的短小坝头有的则改为潜坝或护岸。
加高改建标准:设计石坝(岸)顶与土坝基顶相平。艾山以上顶部高程高出 1983 年设计洪水位1.5米,艾山以下超高1.1米。为给下一次加高留有余地,凡 新修或拆除改建均按上述设计坝顶增高2米进行铺底施工。
为满足坝岸抗滑稳定要求,根石需相应加高加强。
图 2-2 砌石坝加高改建断面图
砌石坝加高
砌石坝改扣石坝
第二章 险工坝岸
表 2—8
| 加高后总坝高(米) |
坝别 |
顶 宽 |
挖槽深 |
根石高度 |
根石顶宽 |
设计枯水位以上根石边坡 |
| 砌石 |
扣石 |
砌石 |
扣石 |
砌石 |
扣石 |
砌石 |
扣石 |
| 12.5~10.5 |
主 |
2.0 |
1.0~1.5 |
2.5 |
上部坝坡拆除一米左右 |
2.5 |
1.0~2.0 |
1.5 |
1.0~1.5 |
1∶1.1~1∶1.5 |
| 次 |
1.5 |
1.5 |
2.0 |
1.0 |
| 10.5~8.5 |
主 |
2.0 |
2.5 |
2.0 |
1.0 |
| 次 |
1.5 |
1.5 |
1.5 |
1.0 |
| 8.5~6.5 |
|
1.5 |
1.0 |
1.0 |
|
1.5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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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根石高度”系指设计枯水位以上根石高度。 ② 设计枯水位黄委会规定:孙口站为 45.30 米(相应大河流量 350 立方米每秒);艾山站为 37.70 米(相应大河流量 300 立方米每秒);泺口站为 26.80 米(相应大河流量 300 立方米每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