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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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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社员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代表由本社所属基层社(组)的社组员大会(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其名额选举办法另订之,代表任期二年。

本社的理事和监事,凡未当选为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者,得列席参加本届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表。

第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社的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

三、决定或追认社员的入社、退社和决定社员的开除。

四、审查和通过理事会提出的业务方针,工作报告,计划任务,

预算和决算,并可组织委员会研究社有关重要事项。

诉。

五、审查批准年终决算的盈余分配案和弥补损失案。

六、审查并处理社员对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不法行为的申

七、关于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如联合社的合并、分散

或解散等)。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理事会认为必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的要求,监事会的建议或上级社的指示,理事会应即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但如有修改本章程、选举理事或监事、批准工作报告、分配盈余、弥补亏损各种基金拨款财产的购买或转让,以及开除社员等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得会,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

乙、理事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理事任期二年,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社的指示,对社员代表大

会负责。

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对外代表本社组执行贷款发出委托书和签订合同契约。

四、在业务上指导和监督社员的组织、生产、供销、财务、政

治教育和文化福利与干部训练等工作。

五、保护本社财产。

六、审查并批准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

七、任免本社的工作人员。

八、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议须记于记录簿,并有理事会主任和出席理事签名,个别理事对某项决议的不同意见,须于决议一并附入记录。

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监事列席。

第十八条:本社所属基层社组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或使该社组在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本社理事会得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