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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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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山灌区水费征收 1974年开始贯彻“以水养水”的方针,实行水资源有偿开发政策,试行按亩低价收费办法。1980~1983年,计收标准为每亩收水费1~3元、水利粮0.5~1.5公斤。1984~1985年,执行山东省政府〔1982〕59号文件规定,改为按计量供水收费及水利粮,由地区和县市分别核定。灌区内计收标准为,供水到县市每立方米水为0.011元;供水到田间,每立方米水0.037元(含用于补助沉沙池渠内群众生产、生活粮款等)。1986年,地区对各县市按用水量计收水费,计收标准由每立方米水0.011元(地区提成50%)改为每立方米水0.006元(只收沉沙池、引水渠及3条干渠部分供水成本费及黄河水资源费)。各县市计收标准根据灌区分级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自行核定。1987、1988年,每立方米水分别提高到0.007 元和0.008元。1989、1990年,每立方米分别提高到 0.0099 元和0.0098元。1980~1990年,位山灌区共收征水费7521.56万元,其中地区提成5485.594万元,县市分成1338.034万元,乡镇分成178.58万元;黄河水资源费456.852万元;征收水利粮折款653.58万元,其中地区提成粮折款428.83万元。1995年,位山灌区用水量为10.32亿立方米,核收水费 1869万元,每立方米水费 0.018 元。

1996年,位山灌区用水量为14.05 亿立方

米,核收水费2085.84万元,每立方米水费0.0184元。

引河灌区水费征收 1985年行署批转《徒骇河、马颊河调蓄水灌溉征收水费通知》后,当年开始征收水费。其征收标准按位山灌区水费标准的一半计收,即农用水每立方米0.005~0.006元(阳谷0.005元、聊城、茌平0.0055元、冠县、临清、高唐 0.006元),地区提成50%,县市、乡镇留成50%。1986年,改水费征收办法,实行地、县市分别计收,地区对县市按平均每立方米水0.0031 元计收(阳谷为0.0028元,聊城、冠县0.003元,在平、高唐、临清 0.0034元),县市内自行规定计收标准。1987~1988年后,地区对县市平均每立方米水收费 0.003~0.004元。1985~1990年,共计用水5.18亿立方米,应收水费245.93 万元,实收159.46万元,地区提成150万元,县市分成9.46万元。1995年,地区行署转发《聊城地区骇河、马颊河灌区管理办法》、《聊城地区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使水费收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年,共调蓄水 9500万立方米,提引水量7660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达到100多万亩次,计收水费 60万元。1996年,计收水费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