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私有制,使少数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清末,聊城县的任、邓、朱、傅、耿5大地主,均占有土地数百亩乃至上千亩。据 1923年4月《全国第八次农商统计调查资料》记载,茌平、高唐、临清、冠县、阳谷、东阿6个县,总农户为262581户,其中自耕农(地主、富农和中农)占 60.85%,半自耕农(贫农、下中农)占 9.15%,佃农占7.94%,雇农占21.7%。至1934年,6县总农户共有 226511户,其中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地主 10994户,占总农户的 4.9%,无地或占有少量土地的贫雇农有 66810户,占总农户的 29.5%。
临清市唐元村 41户194人,有耕地5118亩,13 户地主占有全村90%以上的土地,其中张姓一户地主占有土地在千亩以上。
1951 年初,中共聊城地委在聊城县第二区白庄、东阿县第四区科庄、莘县第三区草佛堂3个自然村调查,土改前的1945年,共有280户1398人,耕地5248亩,人均耕地3.75亩。其中有地主、富农29户130人,耕地1203 亩,人均占有耕地8.92亩;中农113户583人,耕地 2460亩,人均占有4.2亩;贫雇农 138 户 635人,仅有耕地1524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
据1934年《中国实业志——山东省》记述,境内地主剥削农民形式主要有3种:一、
出租土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地租(包租和分租等)。分租,即地主与佃户合种,产品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佃户负担人工,畜力、农具、肥料、种子多由双方均摊,收获按各半、四六、三七分成(即地主分五成或四成、三成),租期一般为3年,也有1年或超过3年的。包租,一般租期3~5年,由中间人说合,少数双方面立契约,写明租期、租额、交租方法等。一般每亩每年租额粮食35~50公斤或现金3~5元(银元)。另有一种小佃租,也称“二八地”租种形式。佃户负责田间管理和收割打轧等农活,产品按“二八”分成(地主八成,佃农二成)。二、雇工。分为长工、季节工、短工、杂工。长工,工期以一年为限,年终付给工钱,中途雇工主动要求辞退,需求得地主同意,不要工钱(地主则可随时解雇雇工)。
年工资一般45元,或粗粮14斗(约210公斤);季节工,又称零工,多在收麦、收秋时临时雇用三五天或者十余天,工资以天计算,每天工资3~4角;杂工,即佃农要无偿为地主打官差、出杂工,还要常年为地主看坡护院,女工要无偿为地主打里工,诸如纺线、织布、做针线、洗衣服等,地主只管饭不给工钱。三、放债。有贷款、贷粮两种。贷款,有长期和短期之分。长期以一年为期,利息按月计算(一般月息1.5~2.5分不等),到期不还,利息转为本金,利上加利,农民称其为“驴打滚”;短期,以月计息,月息2~3分,最高5分,到期不还利再生利。贷粮,农民多在春天青黄不接之际向地主借粮,以贷高粱、小米为主,分有息无息两种:无息属于“情借”,借高粱还小麦;有息,借一斗一斗半。还有的折价偿还,粮价听涨不听落,春天借粮时,按市价折款,再按月息2~3分计息,秋后偿还时按市价折粮,地主一方只听涨不听落。有的形成借一还
二、还三,连续几年成为还不清的“阎王债”。
封建土地私有制,使少数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清末,聊城县的任、邓、朱、傅、耿5大地主,均占有土地数百亩乃至上千亩。据 1923年4月《全国第八次农商统计调查资料》记载,茌平、高唐、临清、冠县、阳谷、东阿6个县,总农户为262581户,其中自耕农(地主、富农和中农)占 60.85%,半自耕农(贫农、下中农)占 9.15%,佃农占7.94%,雇农占21.7%。至1934年,6县总农户共有 226511户,其中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地主 10994户,占总农户的 4.9%,无地或占有少量土地的贫雇农有 66810户,占总农户的 29.5%。
临清市唐元村 41户194人,有耕地5118亩,13 户地主占有全村90%以上的土地,其中张姓一户地主占有土地在千亩以上。
1951 年初,中共聊城地委在聊城县第二区白庄、东阿县第四区科庄、莘县第三区草佛堂3个自然村调查,土改前的1945年,共有280户1398人,耕地5248亩,人均耕地3.75亩。其中有地主、富农29户130人,耕地1203 亩,人均占有耕地8.92亩;中农113户583人,耕地 2460亩,人均占有4.2亩;贫雇农 138 户 635人,仅有耕地1524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
据1934年《中国实业志——山东省》记述,境内地主剥削农民形式主要有3种:一、
出租土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地租(包租和分租等)。分租,即地主与佃户合种,产品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佃户负担人工,畜力、农具、肥料、种子多由双方均摊,收获按各半、四六、三七分成(即地主分五成或四成、三成),租期一般为3年,也有1年或超过3年的。包租,一般租期3~5年,由中间人说合,少数双方面立契约,写明租期、租额、交租方法等。一般每亩每年租额粮食35~50公斤或现金3~5元(银元)。另有一种小佃租,也称“二八地”租种形式。佃户负责田间管理和收割打轧等农活,产品按“二八”分成(地主八成,佃农二成)。二、雇工。分为长工、季节工、短工、杂工。长工,工期以一年为限,年终付给工钱,中途雇工主动要求辞退,需求得地主同意,不要工钱(地主则可随时解雇雇工)。
年工资一般45元,或粗粮14斗(约210公斤);季节工,又称零工,多在收麦、收秋时临时雇用三五天或者十余天,工资以天计算,每天工资3~4角;杂工,即佃农要无偿为地主打官差、出杂工,还要常年为地主看坡护院,女工要无偿为地主打里工,诸如纺线、织布、做针线、洗衣服等,地主只管饭不给工钱。三、放债。有贷款、贷粮两种。贷款,有长期和短期之分。长期以一年为期,利息按月计算(一般月息1.5~2.5分不等),到期不还,利息转为本金,利上加利,农民称其为“驴打滚”;短期,以月计息,月息2~3分,最高5分,到期不还利再生利。贷粮,农民多在春天青黄不接之际向地主借粮,以贷高粱、小米为主,分有息无息两种:无息属于“情借”,借高粱还小麦;有息,借一斗一斗半。还有的折价偿还,粮价听涨不听落,春天借粮时,按市价折款,再按月息2~3分计息,秋后偿还时按市价折粮,地主一方只听涨不听落。有的形成借一还
二、还三,连续几年成为还不清的“阎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