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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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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私有制,使少数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清末,聊城县的任、邓、朱、傅、耿5大地主,均占有土地数百亩乃至上千亩。据 1923年4月《全国第八次农商统计调查资料》记载,茌平、高唐、临清、冠县、阳谷、东阿6个县,总农户为262581户,其中自耕农(地主、富农和中农)占 60.85%,半自耕农(贫农、下中农)占 9.15%,佃农占7.94%,雇农占21.7%。至1934年,6县总农户共有 226511户,其中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地主 10994户,占总农户的 4.9%,无地或占有少量土地的贫雇农有 66810户,占总农户的 29.5%。

临清市唐元村 41户194人,有耕地5118亩,13 户地主占有全村90%以上的土地,其中张姓一户地主占有土地在千亩以上。

1951 年初,中共聊城地委在聊城县第二区白庄、东阿县第四区科庄、莘县第三区草佛堂3个自然村调查,土改前的1945年,共有280户1398人,耕地5248亩,人均耕地3.75亩。其中有地主、富农29户130人,耕地1203 亩,人均占有耕地8.92亩;中农113户583人,耕地 2460亩,人均占有4.2亩;贫雇农 138 户 635人,仅有耕地1524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

据1934年《中国实业志——山东省》记述,境内地主剥削农民形式主要有3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