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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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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府的刑事审判活动以《大清律例》中的《刑律》(1740年颁布)为依据。1910年(宣统二年)又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其目的是维持封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刑律》是律例并行的文件,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约束,随事创例营私舞弊。

民国时期的刑事审判,主要依“六法全书”条例,后又掺杂一些临时制定的条例、禁令。通过刑事审判,维护国民党政府的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1950~1953年,聊城地区审判活动依照国家《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法院办案试行程序》等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等简便易行的程序制度,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并邀请各界代表参加陪审,彻底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有利于群众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民事审判执行“调解为主,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的方针,彻底废除旧的民事审判制度。

6331954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对于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执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程序总结》法规,使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58年,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被冲破,各项审判制度受到冲击,独立进行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受到错误的指责,刑事审判工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导致轻视法律和草率结案,并错误地认为,审判制度是“走形式”,束缚手脚,强调审判人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造成程序制度混乱,办案差错增多。

1961 年以后,开始纠正上述一些错误做法。

1962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审判工作又走上正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遭到破坏,法制被践踏,取消了正常的审判制度和办案程序,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1980年1月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1年,全区审判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规定意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至1994年,依法公开审判案件71326 件。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执行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辩论和当庭质证的审判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995年,公开审理案件15729件。1996年,公开审理案件23414件。

634 第十四编 司法

第八节 审判监督

建国后, 全区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 运用审判监督的职能, 通过受理申诉案件, 认真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52年9月, 在司法改革运动中, 复查出“镇反”中的错案, 全部进行纠正或改判。1953年5月, 贯彻中共中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 复查出错案均进行纠正。1956年9~12月,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 对1955年前后“镇反”运动中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12135人全部进行复查, 查出冤案、错案全部予以纠正。1962年5月~1963年1月, 对1958~1961年判处的机关、学校、企业内部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全区复查 1950人, 其结果是原处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 1651人, 占复查数的 84.6%; 畸重的人数, 占复查数的 5.3%, 畸轻的人数占复查数的 0.5%; 冤案占复查数的 0.6%, 错案占复查数的 7.1%; 可判可不判而判的人数占复查数的 1.9%, 均作了纠正和改判。1963年1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会议要求, 对1958~1961年判决有期徒刑尚在监狱劳改的社会刑事罪犯 1767人进行复查。对定案人犯作出最后处理的有 1624名, 其中维持原判 1445名, 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或假释的的 53名。1978年7月, 全区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建立复查案件的专门工作班子, 本着“平反假案, 纠正错误”和“全错全平, 部分错部分平, 不错不平”的原则, 对1966~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1966~1978年, 全区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 4236件 4459人。其中, 反革命案件 940件 986人, 普通刑事案件 3296件 3473人。经过复查, 共改判 1488件, 其中改判无罪的 739件; 反革命案件改判 685件, 其中改判无罪的 576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 803件, 其中改判无罪的 156件。1980年, 根据上级指示, 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的案件, 原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 通敌挂钩案件和“右派”被判刑案件重新进行复查。1981~1986年, 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 3218件, 其中依法改判的各类案件 1096件, 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 25件。1987~1990年底, 共受理申诉案件 1152件, 其中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 4件, 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 7件, 依法改判的 340件, 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的 12件。1991~1995年, 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 665件, 其中检察院抗诉的 9件,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 29件, 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8件, 依法改判 116件, 说服当事人撤诉的 28件。1996年, 全区共审理各类申诉案件 160件, 其中检察院抗诉的 21件,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 8件, 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件。

1979~1990年聊城地区刑事案件复查处理情况

项目
年份
维持
原判
(件)
无罪
(人)
减轻
(人)
免刑
(人)
加重刑
罚(人)
其他
(人)
1979 3047 1315 1315 763 396 156
1980 438 191 201 143 25 33
1981 340 277 286 169 78 39
1982 196 99 104 64 26 13 1
1983 460 81 92 61 6 14 11
1984 195 188 386 80 119 82 5

司法

635 (续表)
198528527841957282719
1986289152186521072126
19872251131336455410
198814041481715417
1989101606313495
1990398113314
合计57552803324414861161438457

注:1991~1996年,全区刑事案件复查处理工作未有进行。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 构

解放战争时期,区内各县在人民政府机构中均设司法科,履行审判工作。1950年11月,各县司法科先后改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兼办。1956年4月,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司法行政科。1959年秋撤销,其工作由法院办公室兼办。1964年6月,恢复设立司法行政科。1968年2月,全区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司法行政工作由军管会秘书组兼理。1973年,撤销军管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设司法行政科。1980年10月,司法行政科撤销。同年12月25日,地区司法局成立,下设行政、政工人事、业务3个组。随之,各县市司法局相继建立。1984年,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地区司法局下设8个科室和纪检组。各县市司法局内部机构均未变动。至1996年底,全区设地区司法局和8个县市司法局。地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法学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同时挂安置帮教工作科的牌子)、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同时挂普依法治理办公室的牌子)、装备财务科、政治处(内设组织人事科、职称管理科离休退干部科)、纪检组、监察室等内部机构。8县市司法局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地区司法局基本对应。全区有司法工作人员582人。地区司法局直属单位有地区公证处、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聊城东昌律师事务所、聊城凤城律师事务所、聊城法衡律师事务所和地区法学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节 法制教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区司法机关以漫画、黑板报、广播筒和幻灯片等形式进行宣传,实行区域部门负责制、县、区均建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训练乡干部12535人,村级党员团、积极分子82622人,受教育的群众占全区总人口的70%以上。1957~1961年,法制宣传主要方式有就地公开审理、宣判结合处理案件,以活人活事当教材进行教育;到各个公共场所,如干部会、群众会、训练班进行宣传教育;到农业社、工厂及训练班组织讲座;利用黑板报、壁报栏、有线广播、印刷宣传品、举办展览等进行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全区司法机关采用授课、图片巡回展览、有线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人民遵守宪法。1982年,各级司法部门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严

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地区司法局与地委宣传部、妇联等单位配合,编印0.7万份关于深入贯彻婚姻法打击人贩子的“通告”和“宣传提纲”,发至全区各大队。地区司法局与教育局等单位配合,举办法律常识师资培训班,培训全区法律常识课师资;司法工作人员到一些中学上法制课,对改变校风取得明显效果。开展抓好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公社、一个大队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1983年,全区司法机关把宣传新宪法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宣传教育的中心内容。在为期两个月的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即出动宣传车 880 辆次,举办展览500余场,出黑板报、墙报 1.3 万余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40余种近10万份。在宣传宪法的活动中,编印各种宣传材料 3.4万份,培训宣传骨干200人,举办广播讲座1611次,出黑板报8928期、宣传栏11313期,图片展览 149场,放幻灯610场,编演文艺节目15 个。在“严打”活动中,编印宣传材料共16.3万份,培训宣传骨干 6.5万人,举办报告会3.9万场,有线广播 3411次,宣传栏4221期,黑板报 2.1万期,举办展览759场,放幻灯2345 场,出动宣传车 1076 辆次。1984年,全区继续开展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部分经济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当年,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59470份,举办法制宣传会 8092 场次、有线广播 3240 次,办宣传栏2.7万期,放幻灯1760 场次,巡回展览480余次,出动宣传车2030次。1985年,司法机关把普及法律常识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各县市制定向全区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5年计划,编印各类宣传材料10222份,亦有线广播讲座 4676 场次,宣传栏25832期,出黑板报41703 期,出动宣传车420辆次,有法制宣传骨干 23538人,培训骨干42543人次,订购法律常识读本 631951册、法制报 84733份。

1986年,全区的普法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当年共订购各种读本606365册、法规选编、辅导材料 115049 册,编写辅导材料 44480份,订购法制报4.5万余份,参加普法学习的人员达 2569535人,占应普法人数的 75.9%。

当年,为机关干部举办讲座辅导 153期,集中轮训 96 期,参加轮训干部63578人;企业单位举办普及法律讲座799次、轮训 480期,参考人数 12.57万人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有 4239 处学校设置法制课,占学校总数的85%。在普法活动中,普遍采取“四包”(宣传团(队)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包户)、“三结合”(从实际出发,采取向群众集中宣讲与到户补课相结合;口头宣讲与印发材料相结合;普法与其他教育、中心工作相结合)、“两发挥”(发挥各种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各种宣讲工具和宣传阵地的作用)等多种形式。当年,全区放映法制电影2500场次,观众达310万人次。1987年,全区362万名普法对象中300万名参加普法学习,学习率超过省普及法律实施方案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公布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把决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內容。在宣传活动中,全区共出黑板报1.2万余期、宣传栏 1.9万期,放幻灯0.47万余场次,举办培训班100余期,培训骨干达0.74万余人次。当年,全区14名地级干部810名县级干部中有 802 人学习了规定的内容,普及率达99%;4.7万余名区级以下干部中,有94%的干部学完规定的内容;全区19.4万名工人学完规定的法律知识,占工人总数的78%;城镇居民9万人中,有70%的人学完规定的内容;5504所大、中、小学校中,有98.7%的学校开设法制课;尚有192 万农民参加普法学习,占农村普法对象的70%,学完规定内容者达90万人,占40%。同时,全区性的行业法规学习也进一步强化,翻印法规12万余份,编印宣传资料、材料6万余份,

张贴布告、标语24万份(条),出动宣传车200余辆次,解答部门法律询问3万人次。

1988年,全区已达319万人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地、县级干部773人全部学完规定内容,一般干部6.3万人中有6.28万人学完规定的内容,占 99%,比上年增加5%;企业职工29.2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28.6万余人,占98%,学完率比上年增加26%;城镇居民 7.9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有7.1万余人,占90%,学完率比上年增加29%;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共5524所,开设法制课的占82%;全区农民普法对象248.9万人,有224 万人参加学法,比上年增加29%,学完规定内容的149万人,占60%,比上年增加20%,其中乡村干部5.1万人参加学法,占98%,有18.6万名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学法,占94.5%。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145个工作组 801 人深入到农村辅导,同时利用曲艺、故事会、电视录像、图片展览等形象化教育以及广播、板报、讲演、法律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当年,全区举办法律广播讲座 637 次、法制图片展览383场,制作图片33248 张、幻灯片35套,放映法制幻灯 8140次,电视法制专栏播出节目24个,拍摄法制电视片4部,放录像472次,编写文艺节目149个,组织法律竞赛161次,参赛人员共41593 人,办法制宣传栏 7276个,出刊物11897期。1989年,全区约有359万人参加学习法律知识,参学率达99%左右;约有337万人基本学完“十法一条例”;62万多名学生程度不同地接受了法制教育;249万农民普法对象中有240万人参加学习,占 96%,学完“十法一条例”的约有214万多人,占农民普法对象的86%。同年,全区共举办法制广播讲座1234次,编印普法学习资料 5.7万余册,办法制宣传栏1.34万期,制作法制教育幻灯片25套,放映法制幻灯达5510多场次,放映法制教育录像908次,编演文艺节目 59个,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25场次。在普及“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全区性的宪法637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当年,全区举办宪法知识讲座 700次,听讲人数205万余人;办宪法培训班187期,培训21555人,举办广播讲座308次;编写宪法辅导材料14种,印发 2.59万份;举办宪法知识竞赛34次,参赛人数19156人;召开宪法讲用会110次,讲用人数1192 名。同时,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有针对性地学习16个法律法规。地、县市、乡镇普遍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讲活动,使各级干部的思想观念和领导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初步学会依法管理和指导工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乱纪的现象明显减少,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濫收费等几股歪风明显收敛。为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全区抽调1.3万名脱产干部组成154个普法工作队,集中对农民进行面授教育,并在全区推广莘县、临清、高唐、冠县等县市实行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庄、村庄包农户,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的“三包”、“三定”责任制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区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0年,全区参加普法学习者达 358 万名,参学率为99%,有337万人学完规定的内容,学完率为93%。通过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纠正工作中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

各级人大多次进行执法大检查,县市、乡镇和地直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治理活动。同年8月,在全区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中,参与人员达1.45万人;出动宣传车16281 辆次;设立咨询站 88 个,接待来访1.14万人次;解答问题 0.74万余条;出板报、宣传栏516期,印发宣传材料 6.2万余份,书写张贴标语 1.4万余条;全区接受税法宣传户达45.5万户,有 898 户主动补交税款58.47万元。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比1989年同期下降 23.4%。1991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至1994年底,共举办培训班、轮训班4056期,举办法制电视、广播讲座 10531 期,播放法制录像 390 次,电台、电视台法制栏目500余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 183 场次;仅地直机关普法考试铅印试

卷达40余万份,90%以上的干部群众参加考试;地县市共召开普法、依法治理现场会、经验交流会 70余次,有700多个单位介绍了经验;共培养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典型 843 个。

1995、1996年,分别举办培训班、轮训班17274期、20216期,举办法制电视、广播讲座876期、1023期,播放法制录像 994次、1364次,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制栏目120余期、140余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674场次、821 场次,有94.5%、91.6%以上的干部群众参加普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