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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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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庭设立前,受理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8年,行政审判庭正式设立。至年底,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 33件、审结 3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最多的是治安案件,有 18件;其次是土地案件,有 11件;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 21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或行政机关改判变更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 9件;全区共审结上诉案件 14件,二审维持原判的 12件。1989~1990年底,全区受理行政案件 40件、审结 34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 17件;其次是治安案件,占 13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或行政机关改判变更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 6件;审结上诉案 16件,二审维持原判的 12件。1991年,两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 1994年底,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448件、审结 418件。审结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 193件;其次是城建案件,占 28件。在审结的 418件案件中,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79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 191件;驳回起诉的 17件。审结的案件全部做到公开审判。4年间,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土地、城建等行政案件 308件全部执行完毕,执行涉及财物价值 65.89万元。1995年共审结 289件,审结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 101件;其次是治安案件,占 37件。1996年,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 630件,审结 492件,审结最多的是公安行政案件,占 93件,其次是土地案件,占 7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