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检察 资料库:聊城地区志 章节:司法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7/article/2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7/article/2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从1951年分署建立到1954年,检察机关未全面承担刑事检察工作,当时,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或参加党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发现线索,侦查逮捕刑事案犯。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刑事检察工作。
1956~1996年通过全面开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保障了全区刑事诉讼正确进行,提高办案质量。
审查批捕 1953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
司法
623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参与侦查活动,逮捕反革命分子 173 人。1955 年,检察机关全面承担刑事检察任务。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 6597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5197 人。1956 年,批准逮捕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非捕不可的刑事犯罪分子和罪恶严重愤较大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的人犯 2760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1925 人。1957 年 8 月,分院组织力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分院复核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查。当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 8481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 4825 人。1958 年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 7418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4879 人。1959 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 1548 名,经审查批准逮捕 1172 人。1960 年,打击的重点是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混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内部的各种犯罪分子。到 1961 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 4076 人,经审查批准 3049 人。其中涉及聊城、茌平、冠县的反动会道门“一柱香”一案,批准逮捕首百 24 人。1962 年,盘踞台湾的国民党军队妄想反攻大陆,当地残余的剥削阶级分子反攻倒算案件增多。至 1963 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 2184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 1712 人。其中,批准逮捕早已被政府命令取缔的“中方道”道首 10 人。1964~1966 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主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 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共 1182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799 人。1957~1966 年,检察机关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10 年间共批准逮捕反革命分子 4675 人,其中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 873 人,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下降趋势,1965 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 1957 年下降了 68.61%。"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78 年,检察机关重新开展审查批捕业务。至 1979 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 232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169 人。1980 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至 1982 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 2129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1577 人。1983 年 8 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抽调干警参加“严打”斗争的统一行动,检察院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至 1986 年 8 月,检察机关在“严打”3 个战役中共审查批准逮捕案犯 5808 人,其中追加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遗漏的案犯 244 人。1987~1988 年底,共审查批捕各类案犯 2148 人,其中拐卖人口案犯 294 人。1989 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对有影响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尸体解剖检验活动,有必要参加的侦查实验及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参加的侦查活动等。至 1990 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 3949 人,其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 1663 人,占提请逮捕案犯的 42.1%。至 1995 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 10993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9088 人。1996 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 1579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1319 人。
审查起诉 1950 年,人民检察院尚未担负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一些案件仅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渠道自行侦查、起诉。1955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开展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种刑事案犯 2516 人,其中起诉 2097 人。1956~1957 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种刑事案犯 6260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 5032 人。1958 年,有些检察机
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片面强调办案效率,以致发展到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实行政法干部互相代行职权,使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刑事案犯203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51人。1960~1963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犯410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803人。1964~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犯11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58人。1967~1977年,审查起诉工作分别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于10月21日开始承担审查起诉工作。至1979年底,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案犯150人,决定起诉109人。1980~1982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1843人,决定起诉1214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40件66人。1983年,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至1986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70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192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196件388人。1987年,起诉案犯635人,其中75名案犯由分院起诉。1988年下半年聊城、临清两市院进行“侦诉分离制度”试点,1989年在全区检察机关全面铺开。1988~1990年,全区审查起诉共4939人,决定起诉338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至1995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02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89人。1996年,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43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59人。
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区内人民政权内部未设立检察机构。当时,在人民政权比较巩固的地方,常选择影响较大的特种刑事案件召开公开大会,由当地行政首长讲话,揭露罪行,教育人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全区检察机关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开始实行出庭支持公诉业务试点。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担负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和审判庭支持公诉。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80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5.72%。195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838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86.78%。1958年,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的形式改为应邀列席人民法院预备庭。至1960年,检察机关出庭公诉1405件。1963年,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后,公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正则化。当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631件。1967~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检察机关被取消,出庭公诉业务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1979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案件90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至此,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强调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出庭工作的质量,揭露罪行,宣传法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至1985年,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3733件,其中分院出庭189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398件,其中分院出庭213件。至1995年底,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104件。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609件。
审判监督 1950~1954年,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尚未全面开展刑事检察业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帮助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问题及时提请解决,以及参加党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等方式进行。1953年6月,聊城分署派员参
司法
625加区内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 246 名在押犯进行历时 45 天的检查,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全部予以纠正;判刑畸重的在押犯,均分别予以减刑。1954 年,分院进行审判监督业务的正规程序试验。当年,检查纠正错捕案 11 起,建议释放无辜公民 22 人。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裁判实行监督。至 1959年,对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通过依法抗诉或口头和书面建议,提请改判。1960~1966 年,检察机关通过建议或抗诉提请法院改判案件 12 件。1978 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审判监督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 1978 年 10 月~1985 年底,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 138 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 9 件。其间,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通过抗诉纠正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1986~1990 年,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 229 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 8 件。1991~1995 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 2038 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案件 18 件。1996 年,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 97 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6 人 7 件。
刑事技术 清末,刑事技术以宋朝宋慈所撰《洗冤录》为标准,多限于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的勘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区内的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具体办理。经办各类刑事案件时,刑事技术经常采用,但当时不专设从事刑事技术的工作人员,均有办案人直接进行,采用的刑事技术手段也仅仅是在常识范围内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勘查。
建国后,全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始注意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搜集检验和审核犯罪痕迹、物证等。1956 年,各级检察机关将自行侦查作为业务建设的重点,在侦查机构中配备专职刑事技术人员,并注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1957 年,分院组织刑事侦查技术传授会,通过集体传授、分组讨论复习的方法,学习有关法医学、现场勘验、采取痕迹等专业知识,促进了全区侦查工作的开展。1984 年 8 月分院设置刑事技术处,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尸体、人身、物证检验和鉴定;对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部门提交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和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等。1985 年,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办理自侦案件现场勘查 18 次,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及复核检验鉴定 5 次,应邀参加公安、法院现场勘查 42 次。至 1990 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 2095 件,其中法医学检验 1141 件,文件检验 160 件,痕迹检验 20 件,司法会计检验 12 件,物证照象 262 件,现场勘查 479 件,刑事录象 3 件,其他案件 18 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 1261 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 975 件,起直接定案作用 218 件,提供侦查线索 68 件。1991~1995 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 4224 件,其中法医检验 2147 件,文件检验 362 件,痕迹检验 20 件,司法会计检验 296 件,物证照象 586 件,现场勘查 624 件,刑事录象 184 件,其他案件 5 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 3812 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 2021 件,起直接定案作用 1512 件,提供侦查线索 279 件。1996 年,共办理案件 1762 件,其中法医检验 539 件,文件检验 108 件,痕迹检验 10 件,司法会计检验 148件,物证照象 632 件,刑事录象 190 件,其他案件 10 件。通过技术办案,有 1762 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 1557 件,起直接定案作用 121 件,提供侦查线索 84 件。
第三节 经济检察
50 年代初期,因检察机关刚刚建立,经济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主要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渠道,采取自行侦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配合党的中心任务,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中贪污、盗窃等犯罪案件。1954年,对受理的控告检举材料进行审查,决定自办和合办案件1162件,其中破坏经济建设案件有562件,不法资本家“五毒”(即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7件,贪污案件83件,合计652件。1955年,经济检察工作归属自侦业务机构办理。至196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破坏合作社财产案件828件,侦查终结825件,其中起诉284件301人。1967~1977年,经济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1990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假冒商标等各类经济案件线索2472件,经审查立案1536件,侦查终结1301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约1197.87万元,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案件376件455人,1991年,贯彻党中央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方针,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576件,大案1378件,累计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956.24万元。1996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509件,其中大案459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76.67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50年代初期,检察机关刚刚建立,行使法纪检察职权主要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渠道采取自行侦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中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1953年,分署与有关部门配合,参加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三反”斗争,先后对43起案件进行大张旗鼓地处理。1955年,法纪检察归属自侦业务机构办理。至1966年,共立案侦查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1960件,侦查终结结案件1960件,结案率为100%。1967~1977年,法纪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自侦工作恢复。到1979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48件,其中立案侦查13件,侦查终结13件,结案率为100%。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13件15人。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和管制、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案,私放罪犯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案件。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307件,其中立案侦查120件,侦查终结113件。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66件92人。1986年,检察机关在不放松查处“侵权”(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的同时,重点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至1987年,共立案查法纪案件115件,其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25件。1988年,检察机关采取自查与抽查、审查各县市院检查报告与直接调卷、听取汇报与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座谈相结合的方式,重新对1987年以来办理的149件法纪案件进行检查。查实已侦查终结110件,其中起诉32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当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96件。1989年,恢复实行“侦捕、侦诉分离”制度以后,法纪检察工作只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当年,检察机关首次突破重建以来立查法纪案件百件关,高达111件。1990年,全区扣押对方当事人作人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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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型”侵权发案率上升。检察机关共立查“人质型”侵权案件 16 件,占非法拘禁、管制案件查总数的 40%。全年,共立案侦法纪案件 134 件。1991 年,全区法纪检察配合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 16 类“侵权”、渎职法纪犯罪,其中查办 5 类重点案件和大要案。至 1995 年,共立案侦法纪案件 714 件,侦查终结 663 件,其中起诉 235 件 292 人。1996 年,立案侦查法纪案件 165 件,侦查终结 147 件,其中起诉 83 件 102 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全区未设置专门监所检察机构,但监所检察工作仍有开展。1955 年,分院建立劳改审判监督组,各县相继建立监所检察组,监所检察工作开始在全区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对刑事实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全面监督。1953 年 6 月,分署派员参加专署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看守所 246 名在押犯进行全面检察,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在押犯,依法予以平反;判刑畸重的在押犯,分别依法予以纠正或减刑。1954 年,分署在劳改检察中,发现冤、错案件 3 起,并予以纠正。1957~1958 年,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不认罪服法和重新犯罪的犯人 928 人,起诉法院加刑 177 人,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理 241 人。1959 年,经检察对 78 名罪犯依法实行特赦。同时,向劳改罪犯开展“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教育。1962 年,检察机关对各看守所久押不决的现象进行检察,对羁押半年以上的 308 名人犯提请有关单位及时作了处理。1964 年,检察机关对各县公安机关拘留混乱、案犯久押不决、看守人员麻痹松懈等问题进行检察,使刑事拘留案犯比 1963 年减少 50%。在对冠县看守所进行检察中,发现有拘留不当、无证羁押、羁押法律手续不全的人犯,并均作了纠正,且通报全区引以为戒。“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职能受到批判,监所检察工作停滞。“文化大革命”后期,检察机关被撤销,监所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1978 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全区监所检察工作恢复。1979 年,各县检察机关对县内监所进行全面检察。经检察机关审查,对犯人及其家属申诉中 15 起“疑似冤假错案”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复查,并督促其落实。至年底,犯人全部释放。在劳改检察中,对发现的 116 名“疑似冤假错案”全部进行复查。1980 年,通过劳改检察,建议原判法院对部分冤假错案进行改判。同时,对 1 起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的案件进行检察,起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加该案犯有期徒刑 7 年。1981 年,全区检察机关对判处缓刑、管制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 140 名罪犯的管理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对普遍存在的监管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1982、1984 年,发现各县看守所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人犯最多分别达 57 人和 305 人,检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1984 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在押犯开展法律教育,使 218 名人犯交代余罪 51 条,检举其他犯罪分子 238 人;劳改犯中有 100 名犯人坦白交代各种罪行 179 条,有 128 名犯人检举他人犯罪 1568 条;劳教人员中有 6 个“四好”班组和 58 名积极分子受到奖励。同时对 7 名违法乱纪分子给予加期处分,对 6 名抗拒改造构成犯罪的予以逮捕。1985 年,检察机关发现 38 名违法“假释”、“监外执行”的人犯,全部予以纠正。同时对脱逃的 6 名在押犯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在劳改机关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86 年 3 月,发现全区超期羁押人犯 53 人,其中公安预审环节 41 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办案速度。至年底,超期羁押人犯降到 16 人。在对劳改支队检察中,发现犯人打架斗殴现象较多,秩序一度混乱。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管教干部对犯人要依法管理,使狱中秩序明显好转。1988 年 1~4 月,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达 118 人,经过检察纠正 70 人。检察机关取得
628 第十四编 司 法有关单位的配合,清理超期案件,杜绝了因羁押时间长导致的重刑人犯闹狱、绝食、自杀等事故。1988年,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押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和发动社会力量帮教,有59人坦白余罪76条,揭发检举犯罪44条;80名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劳改犯被减刑、假释。与1987年相比,刑事发案率、违法率、申诉率分别下降29%、10%、59.7%。至1989年,劳改支队被减刑、假释的犯人达289人、立功受奖191人(次)。1989年,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配合看守所,对人犯集中宣讲课28场次,其中检察长宣讲31次,受教育人数616人次;个别教育107人次;有8人主动交代余罪,53人揭发、检举其他犯罪线索117条(包括经济犯罪线索30条);收缴赃款1.2万元。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察。协助劳改支队普查各类安全设施,深入监室与犯人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排除不安全因素12种,提出纠正建议34条,确保狱内秩序的稳定。当年,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由118人降到2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对监所检察,发现并及时纠正判后不交付执行以及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违法情况,严肃查处监管场所的犯罪活动。至1995年底,共查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98件,提出检察建议1479条,消除隐患82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484个。1996年,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62件,提出检察建议357条,消除隐患9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142个。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后,随即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始进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0年,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设置信访科(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1951~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1449件,其中自行查办或转办共913件,处
理率为63%。1954~1966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2.13万件,其中控告检举国家干部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6250件,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的2783件,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570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147件,其他案件1.15万余件。在受理信访案件中,自行调查处理5467件,转有关部门办理1.22万件,与其他单位会办1008件。1967~1977年,全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负责。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成为了解、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渠道。至1985年底,共受理信访案件1.065万件。其中,首次信访案件6171件,控告检举贪污的441件,控告检举渎职的29件,控告检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233件,控告检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案件322件,控告检举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49件,控告检举刑事犯罪的案件748件,控告检举一般违法案件1483件;不服拘留的申诉案件153件,不服逮捕免诉的申诉案件408件,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815件,其他案件1490件。在首次信访案件中,自行查办707件,转各级检察院694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3979件,直接答复的案件622件。1986~1987年,依照政策和法律认真复查全区检察机关决定免诉、认定有罪不诉理、审理中死亡、取保候审和不服免诉、法院判决的申诉、再审申诉共482件,纠正142件。其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4143件(次)。1988年,全区建立经济法纪举报宣传中心(站),隶属于控告申诉处(科),主要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揭发、检举或控告,依法查处或转交主管部门办理。至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案件407件,其中经济案件261件,法纪案件46件,受理公民来信来访共1814件(次)。198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
司法
629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共受理自首坦白经济违法犯罪分子159人,其中科级干部12人,一般干部78人,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65.8万元。至1990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3934件(次)。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控申和举报中心(站)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查办“四不一免”申诉案件。至1995年底,共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6867件,办理案件847件。1996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2105件,办理案件1126件。
第四章 审判
第一节 机 构
清代,无专设司法机构,由知府、知州、知县亲理审判事宜。民国初,司法仍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兼理。1938~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区政府建立,司法工作先是由区政府调解委员会专管,后又由专署民教科兼理。1949年2月,专署设就审小组,负责第六、九专署的刑事、民事案件。1949年3月,专署就审小组改为冀鲁豫人民法院聊城分庭,行使审判权。1949年8月,聊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属平原省;冀鲁豫人民法院聊城分庭改为平原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有在编干部12人,管辖11个县人民法院。1952年11月平原省建制撤销,聊城专区划归山东省,递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同时管辖15个县人民法院。1955年4月,改称为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3月,聊城与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为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管辖17个县及德州市、临清市人民法院。1959年秋,司法行政科取消,其业务由办公室兼办。1961年6月又分为德州、聊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成立“革命委员会”。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小组进驻法院;不久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统属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恢复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8月30日聊城、临清2县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至1996年,全区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县市人民法院,共有工作人员1128人,其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44人。全区基层法院设人民法庭164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第一、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技术处,业大部分,纪检组,机关党委,档案科,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18个业务,和行政部门。各县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地区法院基本对设。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1956年,全区开展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这一时期的审判活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其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0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302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区所属11个县均建立临时法庭,共惩办不起资产阶级进攻而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的贪污盗窃分子171人,处理一些不法资产阶级分子。1950~1952年底,在第一次“镇反”运动中,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的原则,对危害国家利益最为严重、民愤极大的特务、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及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予以严惩。1955年8~12月,全区共审判2619名刑事罪犯。其中,反革命罪犯746人。其间,先后判处破坏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429人,判处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犯罪分子59人。1957~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502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855件。1958~1959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办案中简单粗糙,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质量,缺乏调查研究,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0~1962年,全区社会治安比较混乱,刑事案件增多。全区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治安管理从严,打击现行从严”的精神,刑事审判工作着重从严打击杀人、放火、贪污、盗窃、抢劫等7个方面的犯罪,仅1961年就处理各类刑事犯罪1710件、审结二审刑事案件70件。1963~1966年,遵照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指示,法院机关总结1958年的经验教训,在保证办案正确无误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在及时办案中确保正确无误,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反革命犯罪必须具有反革命目的,对一般刑事犯罪的女犯、少年犯,不在群众大会上公判,保证了办案的质量。1966~1976年,法院机构被撤销,正常的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大批的冤假错案。1980~1982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认真实行依法公开审判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结的案件基本上做到合法、及时。1983年,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严重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至1990年底,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21件11795人。1991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人口、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95年底,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947件,审结574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817人。1996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349件,审结136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306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9~1990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以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原则,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686万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3.18万件。1996年,审结11270件。
婚姻案件 1950~195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不少人因不满于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关系,纷纷向政府提出离婚,求得婚姻自由。其间,婚姻案件较多。法院通过集体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审判、邀请陪审等方式,共处理全区婚姻案件2.468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47.6%。1956~1959年,由于贯彻实施婚姻法后,有些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大部分得到解决,婚姻案件减少。其间,共受理婚姻案件1.897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6.7%。1960~1962年,由于“五风”的影响和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困难,弃夫另嫁、早婚、童养媳等婚姻案件上升。3年期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8442件,占民事案件的60.51%。1963~1965年,婚姻案件呈下降趋势。1968年,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民事组,负责处理民事案件。至197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585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4.79%。1979~1990年,婚姻案件出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结婚的婚姻案件占一定比重。另外因家务琐事生气,志趣、性格、脾气不和,第三者插足、家庭经济问题和不愿赡养老人导致的婚姻案件增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婚姻观,反对
司法
631资产阶级婚姻观,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间共审理婚姻案件1.20万件。1991年,受理以离婚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至1995年底共受理1.299万件,其中离婚案件9288件。1996年,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499件,其中离婚案件2735件。
继承案件 建国后,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男女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养老育幼的原则,坚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妥善处理继承案件。建国初期,依照共同纲领规定,国家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所有者自由经营,有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确认的遗产较广,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1950~1955年,共受理继承案件802件。1956年底,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由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也相应发生变化,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已不能当作遗产。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及其他生活资料的继承权。1956~1957年,共受理继承案件484件。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平调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侵犯公民_的继承权和合法权益。至1961年底,全区共受理继承案件83件。1962~1965年,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实施一系列正确的政策,使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其间,共受理继承案件7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失去保障,继承案件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继承案件显著上升。至1990年底,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700件。1991~1995年底,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301件,审结292件。1996年,共受理64件,审结58件。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建国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财产权益案件主要是房屋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1958~1961年,一些公民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其间,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财产权益案件898件。1962~196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贯彻和实施,公民纷纷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年间共审理此类案件75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财物被砸、抢,房屋被侵占,公民的财产权益失去保障,而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几乎陷于停顿,财产权益纠纷很少有人过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公民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尤以房屋、损害赔偿、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为最。至1990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此类案件24200件。其中房屋案件1087件,损害赔偿案件4503件,债务案件6368件,从而调整了财产关系,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91~1995年底,共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16862件。其中,债务纠纷案13578件,损害赔偿案2822件,房屋案462件。1996年,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6768件。其中,债务纠纷案5717件,损害赔偿案844件,房屋案207件。
宅基地纠纷案件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宅基地纠纷案件,坚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原则,依法制裁强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保护城乡人民群众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益,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和农村合理使用宅基地的管理制度。1949年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原有的土地、房屋宅基和贫下中农在土改时分的土地、房屋宅基(包括地主、富农在内)均重新丈量定边、定界,填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后,宅基地的四至边界明确,界石清楚,很少出现因宅基地引起纠纷的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群众受“共产风”和“左”的思想影响,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宅基地纠纷就不复存在。1960~1963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城乡集贸易场的兴建及人口的增长,宅基地纠纷也有时发生。至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地纠纷案件 40件。1978年后,随着全区城乡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由此申请要地划宅期、修建和翻新房屋者逐年增多,甚至不经批准而侵占、强占耕地和宅基现象不断发生。1950~1990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地纠纷案件 3526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宅基地纠纷案件 811件,1996年审结 1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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