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东昌府及其所辖州县的司法事务,均由知府、知州、知县亲理。其间,各县曾先后设有巡警局,以维护旧政权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
民国时期,各县先后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公安局。1913年,聊城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聊城初级审判厅及检察厅建立,次年裁撤。县知事审理诉讼的制度多次变更。直到1929年,各县又建立法院及检察处。当时实行三级三审,省、县之间再无司法机构。辖区二审诉讼,统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之后,司法制度又不断变动,除聊城、临清、阳谷建有法院(分庭)及检察处外,其余县都实行承审制或改司法处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
日伪时期,辖区各县国民党县政府人员散逃一空,公安机构被伪警察所取代。1945年日军投降,各县城解放后,伪警察所自行消亡。
1939~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聊城专区和各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设立公安局、司法科,未设检察机构,检察职权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制定的法律以服从与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为中心任务,它对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发展革命事业起到巨大的作用。
1950~1953年,聊城专署建立后,设公安处、人民检察署聊城分署、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县设公安局、检察署、人民法院。1954年,聊城专区设公安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县设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区的司法业务全面开展。
1958年,受“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的影响,全区司法工作有所削弱。1959年后,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冲击,司法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对聊城地区两级公、检、法机构实行军管,直到1973年5月军管撤销,司法机构逐步恢复重建。1980年底,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部恢复重建。自此,全区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并逐步得到加强,司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清末,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东昌府及其所辖州县的司法事务,均由知府、知州、知县亲理。其间,各县曾先后设有巡警局,以维护旧政权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
民国时期,各县先后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公安局。1913年,聊城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聊城初级审判厅及检察厅建立,次年裁撤。县知事审理诉讼的制度多次变更。直到1929年,各县又建立法院及检察处。当时实行三级三审,省、县之间再无司法机构。辖区二审诉讼,统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之后,司法制度又不断变动,除聊城、临清、阳谷建有法院(分庭)及检察处外,其余县都实行承审制或改司法处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
日伪时期,辖区各县国民党县政府人员散逃一空,公安机构被伪警察所取代。1945年日军投降,各县城解放后,伪警察所自行消亡。
1939~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聊城专区和各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设立公安局、司法科,未设检察机构,检察职权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制定的法律以服从与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为中心任务,它对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发展革命事业起到巨大的作用。
1950~1953年,聊城专署建立后,设公安处、人民检察署聊城分署、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县设公安局、检察署、人民法院。1954年,聊城专区设公安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县设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区的司法业务全面开展。
1958年,受“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的影响,全区司法工作有所削弱。1959年后,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冲击,司法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对聊城地区两级公、检、法机构实行军管,直到1973年5月军管撤销,司法机构逐步恢复重建。1980年底,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部恢复重建。自此,全区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并逐步得到加强,司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