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解放区颁布地方性户口法规,各县依照法规对城镇户口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制定街巷门牌,选举户籍组长(主任)。建国后,执行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各县公安局设户籍员(室),制定户口登记簿,办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4项人口变动登记手续。
1953 年,建立人口统计及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同年4月,执行户口迁移制度,签发使用居民迁移证,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镇。自1955年6月始,全区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进行常住户口管理。1956年7月,各县公安机关建立户籍股,同时接管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籍。至年底,全区1608个乡中1374个乡建有户口制度;有公共户口的单位 921 个,其中建立戶口制度的单位843个。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各县市进一步健全户籍机构,加强户口经常性管理。1959年,各公社增设户籍员,进行户口普查核实和登记建卡。至年底,普查核实工作基本结束的有125个公社,占74%。在全面准确核实全区人口的基础上,建立起户口登记卡,并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两级管理制。1961年,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安厅制发的“人口出生、死亡和死亡原因”及“人口自由流出和返回情况”两种表报的汇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陷于混乱状613态。1976年10月,户口管理工作制度重新恢复建立。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全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认真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自1980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1982年,结合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区普遍建立户口登记簿,执行户口变动登记制度。
至1983年,非农业户口统一由县市公安局管理,原来乡镇文书、民政助理员管理的户口全部移交公安派出所。1984年底,全区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安厅户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1985年,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通过发放临时居住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全区共登记暂住人口51806人,发证 41708人,发现犯罪分子 126人,打击处理 69人。1986年,按照暂住户口管理办法,对全区暂住人口44250人进行登记发证工作。1987年8月18 日,全区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89年10月,该项工作基本完成。全区累计填卡 340.71 万张,发放身份证317.39万份。
1988年7月,地区公安处和部分县市设立户籍科。将农转非户口审批权下放至县市公安局。1989年,又将其审批权收归地区公安处。
1989年,全区暂住人口累计达58801人,累计发证 50329人。1990年,全区户籍管理人员 609 人;暂住人口41165人,累计发证33434人。1992年,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当年,全区发放农村户口簿1056277个,装订门牌1475096个,绘制方位图 9952 张,基本上实现了户口簿、门牌号、村民居住方位图“三位一体”和户口簿、门牌号、村民居住方位图,常住人口登记表、索引表“五统一”的管理制度。1991~1995年,全区累计填写居民身份证底卡664241 张,颁发居民身份证 574237个,累计颁发临时身份证25857个。1994年,全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
至1995年底,共登记暂住人口91420人,发暂住证 73448本。1996年,全区填写居民
身份证底卡 11.2万张,颁发临时身份证4098个,登记暂住人口50928人,发放暂住证 4188本。
1946年,解放区颁布地方性户口法规,各县依照法规对城镇户口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制定街巷门牌,选举户籍组长(主任)。建国后,执行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各县公安局设户籍员(室),制定户口登记簿,办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4项人口变动登记手续。
1953 年,建立人口统计及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同年4月,执行户口迁移制度,签发使用居民迁移证,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镇。自1955年6月始,全区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进行常住户口管理。1956年7月,各县公安机关建立户籍股,同时接管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籍。至年底,全区1608个乡中1374个乡建有户口制度;有公共户口的单位 921 个,其中建立戶口制度的单位843个。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各县市进一步健全户籍机构,加强户口经常性管理。1959年,各公社增设户籍员,进行户口普查核实和登记建卡。至年底,普查核实工作基本结束的有125个公社,占74%。在全面准确核实全区人口的基础上,建立起户口登记卡,并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两级管理制。1961年,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安厅制发的“人口出生、死亡和死亡原因”及“人口自由流出和返回情况”两种表报的汇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陷于混乱状613态。1976年10月,户口管理工作制度重新恢复建立。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全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认真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自1980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1982年,结合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区普遍建立户口登记簿,执行户口变动登记制度。
至1983年,非农业户口统一由县市公安局管理,原来乡镇文书、民政助理员管理的户口全部移交公安派出所。1984年底,全区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安厅户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1985年,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通过发放临时居住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全区共登记暂住人口51806人,发证 41708人,发现犯罪分子 126人,打击处理 69人。1986年,按照暂住户口管理办法,对全区暂住人口44250人进行登记发证工作。1987年8月18 日,全区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89年10月,该项工作基本完成。全区累计填卡 340.71 万张,发放身份证317.39万份。
1988年7月,地区公安处和部分县市设立户籍科。将农转非户口审批权下放至县市公安局。1989年,又将其审批权收归地区公安处。
1989年,全区暂住人口累计达58801人,累计发证 50329人。1990年,全区户籍管理人员 609 人;暂住人口41165人,累计发证33434人。1992年,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当年,全区发放农村户口簿1056277个,装订门牌1475096个,绘制方位图 9952 张,基本上实现了户口簿、门牌号、村民居住方位图“三位一体”和户口簿、门牌号、村民居住方位图,常住人口登记表、索引表“五统一”的管理制度。1991~1995年,全区累计填写居民身份证底卡664241 张,颁发居民身份证 574237个,累计颁发临时身份证25857个。1994年,全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
至1995年底,共登记暂住人口91420人,发暂住证 73448本。1996年,全区填写居民
身份证底卡 11.2万张,颁发临时身份证4098个,登记暂住人口50928人,发放暂住证 4188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