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区内只在职工百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和邮电所属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保险条例》。1953年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提高某些待遇标准,临清烟厂、聊城烟厂、聊城活塞环厂、临清机械厂等 30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至1955年,由实行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改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公路运输、国营农场等部门。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退休条件,扩大实施范围。根据暂行规定,自1958年2月至1965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安置老弱残人员共1888人。“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163个、职工 17037人。
“文化大革命”后,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1978~1985年,全区共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 11774人,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5617人,其中办理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的555人,办理提高退休退职费的1385人。1988年,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会同体改委、经委、工会、人事局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对全区758个重点承包租赁企业实施详细登记、调查,责令部分承包租赁合同中无保障职工保险福利条款的单位立即纠正。1989 年,按照参加工作年限,为退休职工增加相当本人标准工资 15~25%的生活补贴,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退职职工最低保证数提高到45元。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给退休职工新增每人每月5元的交通补贴,增发洗理费,取暖费12元提高到24元。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由原来的一次性救济费改为生活补助费,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的21元,全区共8339名、年增资247万元。对原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 720 名职工接续了工龄。1990年,根据国发(1989)83号和鲁政发(1990)20号文件精神,为全区2万名离退休职工提高了退休待遇,人均月增14元,月增资额27万余元;对全区3849名1959 年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进行摸底和档案预审,为340名死亡老工人照顾子女招工;为752名遗属发放了补助。1991年,按照文件规定,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全民和集体单位离退休职工人均月增工资分别为11.45元和11元;1992年,为离退休职工提高待遇,全区900多个企业的2.7万余名离退休职工人均增加 46.2元,补发1700万元;1994年,为全区2.7万余名离退职工提高待遇,人均月增加89.6元,补发2000余万元。
1986年,区内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至1990年底,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1227个、189206人,5年累计收取保险基金 629.2万元,并对61名待业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至1996 年,全区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59个,职工 21 万人。1991~1996年累计收交待业保险基金 1800余万元,发放救济金650万元,救济职工3万人次。1991年,对固定职工退休费实行地区级社会统筹,当年实行统筹的企业940家,固定职工125547人。至1996年,全区共有980户企业16.97万余名在职职工和3.17万余名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
1991 年,开始进行职工养老保险试点,1992年重点进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及县以下集体、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试点。1993年后,《聊城地区临时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聊城地区职工个人缴费试行办法》等职工养老保险文件先后出台,并付诸实施,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
1951年2月,区内只在职工百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和邮电所属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保险条例》。1953年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提高某些待遇标准,临清烟厂、聊城烟厂、聊城活塞环厂、临清机械厂等 30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至1955年,由实行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改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公路运输、国营农场等部门。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退休条件,扩大实施范围。根据暂行规定,自1958年2月至1965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安置老弱残人员共1888人。“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163个、职工 17037人。
“文化大革命”后,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1978~1985年,全区共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 11774人,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5617人,其中办理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的555人,办理提高退休退职费的1385人。1988年,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会同体改委、经委、工会、人事局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对全区758个重点承包租赁企业实施详细登记、调查,责令部分承包租赁合同中无保障职工保险福利条款的单位立即纠正。1989 年,按照参加工作年限,为退休职工增加相当本人标准工资 15~25%的生活补贴,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退职职工最低保证数提高到45元。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给退休职工新增每人每月5元的交通补贴,增发洗理费,取暖费12元提高到24元。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由原来的一次性救济费改为生活补助费,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的21元,全区共8339名、年增资247万元。对原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 720 名职工接续了工龄。1990年,根据国发(1989)83号和鲁政发(1990)20号文件精神,为全区2万名离退休职工提高了退休待遇,人均月增14元,月增资额27万余元;对全区3849名1959 年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进行摸底和档案预审,为340名死亡老工人照顾子女招工;为752名遗属发放了补助。1991年,按照文件规定,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全民和集体单位离退休职工人均月增工资分别为11.45元和11元;1992年,为离退休职工提高待遇,全区900多个企业的2.7万余名离退休职工人均增加 46.2元,补发1700万元;1994年,为全区2.7万余名离退职工提高待遇,人均月增加89.6元,补发2000余万元。
1986年,区内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至1990年底,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1227个、189206人,5年累计收取保险基金 629.2万元,并对61名待业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至1996 年,全区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59个,职工 21 万人。1991~1996年累计收交待业保险基金 1800余万元,发放救济金650万元,救济职工3万人次。1991年,对固定职工退休费实行地区级社会统筹,当年实行统筹的企业940家,固定职工125547人。至1996年,全区共有980户企业16.97万余名在职职工和3.17万余名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
1991 年,开始进行职工养老保险试点,1992年重点进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及县以下集体、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试点。1993年后,《聊城地区临时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聊城地区职工个人缴费试行办法》等职工养老保险文件先后出台,并付诸实施,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