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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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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代末期,区内劳动工资计划逐步建立。1960 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65 年,对职工工资总额按年度下达地直部门和各县市。“文化大革命”期间,用人无计划,劳动无定额,工资基金无法控制,造成资金极大浪费。1977 年后,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1979 年编制《聊城地区劳动工资十年规划》和“六五”计划,并编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各单位按计划执行。1990 年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and 劳动工资新体制的要求,逐步废止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指令性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分别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挂钩。1991 年,全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346 户,职工 99880 人,分别占全民企业和职工人数的 59% 和 92%;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律实行工资包干的办法。1993 年 10 月,对各县市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至 1995 年,全区工资计划管理完成从指令性计划管理到弹性控制的机制转换。

50 年代中期,编制定员开始试行。1957 年,根据上级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工人员和职员的通知精神,聊城烟厂、临清烟厂和交通运输部门及商业、供销系统的企业实行编制定员,制住了盲目招收工和职工的现象。1958 年“大跃进”中,企事业单位增人过多,编制定员工作遭到冲击。1959 年下半年至 1962 年,不少企业结合精简职工建立编制定员制度,非生产人员减少到全员的 13% 以下。编制定员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内部出现计划用人、节约用人、合理用人的局面。1992 年 9 月始,区内招工不再实行指标控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工数量、条件、方式和时间,劳动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劳动保险等手续。

50 年代后期至 70 年代初期,对于违纪职工的处分,一般是由企业提出意见,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1973 年 12 月,中共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生

产指挥部核心小组作出新规定:凡给予行政开除或开除留用纪律处分者,均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签署意见,经劳动局审批,报中共地委生产指挥部核心小组备案;凡给予行政降职(含降职)以下处分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审批,报劳动局备案;学徒工在学徒期间需要辞退处理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签署意见,报劳动局审批;需要延长学徒期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审批;报劳动局备案。1979年12月后,工人处分的审批权一般交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县直单位的工人由县革委审批。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此后,企业职工的处分由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职工工资

工资调整 50年代初期,国营(含军工)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实行供给制,部分实行半供给半薪制;私营工商业和一些合作社的工资没有固定的形式。各种工资大都以实物为主。1951年,对供给制的供给支出由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将供给的实物和津贴费发给个人,称为“小包干”。1952年,按照规定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1953年3月,统一增加津贴费标准,将工资津贴费、服装费等发给个人,称为“大包干”。同年4月,全区国营企业中供给制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政府对私营和合作企业的工资只是监督合同,调解劳资关系,并不作具体规定。1956年,全区进行工资改革,工业企业、商业、供销实行八级工资制或全国同行业的标准。1957年7月,改革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后职工平均每人增加工资3元左右,升级面占70%。1959年,对工业、基建、交通、邮电部门和商业、粮食、水利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调资,升级面占30%,其他部门的升级面不超过2%。1960年,对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升级面为25%。1961年,

全区对部分职工转正定级。1963年,按40%的升级面为20122名职工提升工资,升级后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增加121551元。1971年,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调整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固定职工282793人,月工资总额329.95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39.6元;调整后,共有固定职工86773人,月工资总额365.84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42.2元;调级增加工资的25625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1元;在调级人数中调高两级的有3997人;中等专业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的3925人。在做好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调整的同时,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1977年,全区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99882人,调整增加工资的61659人,占61.7%,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03264元,升级的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92元。1978年,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1978年10月底,全区共有固定职工2138630人,升级人数为2671人,月增工资总额18054元。1979年,全区部分职工工资升级。是年,固定职工101678人,升级的44374人,占43.6%;全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49620元,固定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3元;升级的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增加6.02元。1981年,卫生、教育、体育部门调资升级,其中卫生部门全民职工升级5206人,占总人数的53.7%;教育部门升级22230人,占总人数的48.61%;体育部门升级229人,占总人数的95%。1983年1月,1337个(国家机关774个,事业单位540个,各类企业编制的专业公司23个)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资升级。是年,全区升级者26380人,其中升两级的2165人,升级后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96475元,平均每个职工增加工资6.71元。升级的职工月增加工资平均7.16元。110个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2429人升级,升两级的40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4587元,升级职工每月平均增加工资6.01元。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为全民所有制企

政权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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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 733 个、机关事业单位 59 个共 57033 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 929 人,升级的平均级差 6.81 元,全年共增加工资额 4576059 元,按规定上级分配金额 2351622 元,企业单位自身负担 2224437 元。同时为集体所有制 492 个 33373 人升级,升级平均级差 6.98 元,全年共增加工资总额 2801388 元。1984 年,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按国家劳动人事部新拟“全国各类工区工人工资标准方案”执行。1985 年,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原 4 类工资区提高到 5 类工资区。1126 个企业 120523 名职工人均增资 16.05 元,其中干部 24.74 元,工人 14.77 元。1986 年 6 月,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工资额 11075 元,人均增加 1.56 元。同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文件精神,全区进入 6 类工资区,对 136345 人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增工资额 21.7 万元,人均增加 1.59 元。1987 年后,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对不同行业的工资标准作了调整。1988 年,根据劳动人事部等有关规定,全区人均增资 1.8 元;为全区 1062 个企业中的 38128 名职工晋升工资,月增资额 24.1 万元,人均 6.4 元。对 48 个企业的 2521 人以奖金的形式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 3744 元,基本上解决部分职工工龄长、工资偏低的问题。1989 年 12 月,全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职务工资,共 9696 人增资,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7.96%,月增工资额 12.3 万元,人均增加 12.7 元。1990 年,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59 号文件规定,批准 187 个企业 124325 人(次)的滚动、浮动升级,月增工资额 160 余万元,人均 12.92 元。1991 年,对全区 1224 家企业的 163616 名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月增工资额 98.11 万元,人均月增资 6 元。1992 年,企业政工人员开始实行职务工资,全区 1328 名政工人员兑现职务工资,月增资额 3.32 万元,人均增资 25 元;开展考工晋级试点,全区 53 家企业 24325 名职工参加考工,其中 4786 名考工合格并晋升工资,月增工资额 5.91 万元,人均 12.35 元。1993 年,全区 1250 家企业 177851 名职工实行年工工资,月增资额 250.8 万元,人均月增资 14.10 元。1994 年,对企业职工的图书补助费、理发费、交通补贴等进行调整,全区月增补贴额 716.13 万元,人均增加 47.3 元;对 1304 家企业的 19.9 万名职工调整套改技能工资,月增资额 2263.83 万元,人均增资 113.70 元。1995~1996 年,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 134 家企业的 56145 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 263.9 万元。

计件、奖励工资 建国初期,区内少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956 年,在一些企业实行有标准工资、有劳动定额、有工作物等级的新计件工资制。建筑、搬运装卸、服装、制鞋等行业实行计件工人的工人占行业职工总数的 90%以上。1958 年,临清市 26 家工业企业 3626 名职工由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1960 年下半年,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961 年,建筑业、纺织业、搬运以及集体企业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恢复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逐渐增多。1982 年,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有 13722 人。1985 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后,计件工资得到进一步完善。经济较好的企业实行各种单项奖,其中主要是超额奖和安全无事故奖。

1958 年,全区企业单位普遍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1959 年建立综合奖励制度,规定奖金为职工月标准工资额的 15%。1963 年 8 月,除党政机关外,企事业单位均建立各类类型的奖励制度,1965 年,把奖励工资改为活工资。“文化大革命”取消奖励制度,将活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 年 7 月起,逐渐恢复奖励制度。1983 年,对企业奖金总额采取计划指标控制办法,全区年奖金总额为 1100 万元。当年国家对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奖金的提取改为税后留利奖励基金。1984 年 4 月,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征税的办法,奖金发放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1987~1990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完成上交利税任务,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3%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其间,共有32765名职工晋级。1990年底,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的厂长和10%的职工上浮一级工资,增加相当于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对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的厂长和15%的职工上浮一级工资。晋级职工共3388名,增发奖金23万余元。1994年,首次为12家企业99名企业厂级干部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额319350.76元,人均3225.31元。1995~1996年,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共101.3万元,人均10548元。1991~1996年,3%晋级的职工共23604人。

第四节 劳动保护

1953年,专署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建立起劳动保护制度。1956年,全区实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8年,厂矿企业盲目跃进,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被忽视,致使伤亡事故屡有发生。1961年,劳动保护安全工作得到恢复。1964年,普遍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处于停顿,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9年,地区财政拨款资助劳动保护重点项目,其中聊城内燃机厂铸件清理、砂处理防尘项目4万元。地区劳动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集中接触铅、苯、铬、锰、有机磷和硝基甲苯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单位,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治理;对职业病人给予治疗和安置;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1981年,地区劳动局、文化局联合下发《组织观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影片的通知》,全区普遍放映了《祸不单行》、《119和991》、 《安全帽的事故》、《噪音》等事故片和科教材。1982年,劳动局会同一轻局举办劳动保护学习班。1983年3月,各县市重放防火影片,映出40余场,观众达3万人。地区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于当年10月举办聊城区第二期劳动保护学习班。1984年,各县市配备劳动保护干部。1985年,地区劳动局建立劳动保护科,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危害、有危险的场所,设置搪瓷安全标志牌1.3万余块。1986年,地区和各县市劳动局相继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干部,分3期对131名劳动保护干部进行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对地区建筑公司57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1987年,举办两期电工培训班,经考核80人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1988年,地区劳动局会同地区工会、妇联、卫生局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县市也相继制定贯彻“规定”的具体措施。同年,地区及聊城、临清、莘县劳动局派员参加劳动部和北京经济学院联合举办的“劳动安全管理干部研究班”和省劳动局举办的“粉尘测试技术培训班”。同年,全区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的电工986人,电焊工182人。1990年2月,聊城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正式成立。7月,对地市劳动局和企业的151名专(兼)职劳动保护干部分两期进行培训。同年,培训电工566人、电焊工455人、起重机械操作人95人、建筑登高工85人。1991~1994年,对213个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初具规模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劳动保护安全检查35次,提出274条整改措施。1994年,对机械系统5个新建、扩建、技改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对12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出增补安全项目35个。1991~1996年,对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举办培训班50余次,参加人数0.3万余人,同时对各类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或复审;对在各类事故中死亡的60余人和重伤者及时妥善进行处理,使伤亡者家属和单位两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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