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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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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新建和重点单位需要大量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从工人、农民、复员军人中选调了一批干部,其中部分输送到外地和上级部门。1956年,为新疆选调17人。1957年,为邮电部门选调一批干部。1965年,为云南选调30余人。1978年,为省重点工程选调技术人员和干部29人,其中为30万吨乙烯工程选调1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为钟表厂、鲁西化肥厂、机电公司、建委、科委、马坊煤矿选调一批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1980~1986年,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税务局、工商局、交通监理所、公安处、地区财政处选调干部230人。1988~1989年,为财政部门选调乡镇农业税助征员121人。1989~1990年,为新建地区复退军人医院选调干部、医务人员113人,为地区监察局考选干部10名。1994年,为全区法院、检察院考试选干部295人。1976~1996年,先后选调70余名干部赴西藏工作。

对干部调动掌握“五宽”和“五严”的原则,即有学历、有职称的调入从宽,调出从严;行政人员调出从宽,调入从严;由上而下的调动从宽,由下而上的调动从严;由行政机关调企、事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者从宽,反之从严;对夫妻分居的调动从宽,反之从严。对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干部调动从宽,对夫妻分居和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干部调动优先。1980~1985年,共调配干部937人,其中解决夫妻分居者384人,照顾老人者172人。1989年7月,专员办公会议决定:对大专以上学历、助工以上职称人员外调要把好两关,一是在区内工作不满5年的科技人员要从严控制;二是对本地急需而又紧缺的科技人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予以挽留。当年接受西藏内调干部9人。1987~1990年,跨地区干部调动共142人,其中调入88人,引进科技骨干31人;调出54人,其中因家庭困难、夫

妻分居调往外地的大学生 27 人。1991 年,在干部调配上,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入,鼓励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向企业流动。是年,从区外调入干部 50 人,其中专业技术干部 39 人;调到企业干部 249 人,调到区外干部 42 人。

1992 年,为配合和支持企业的深化改革,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企业选拔、输送一批人才。当年共为企业调入干部 327 人,其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 83 人,大专文化程度的 176 人,中专文化程度的 61 人。对人员的调出,采取“一宽一严”的办法,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的调出控制从宽,对事业单位特别是企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的调出控制从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调出区外要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全年共调出 228 人,其中照顾家庭困难的 72 人,照顾夫妻分居的 51 人,工作需要的 105 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共 15 人。

1993 年,坚持为机构改革、为财政减少困难和为全区经济迅速发展服务的原则,严格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入,掌握在编制定员内调入人员,全年共调入机关、事业单位 31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18 人;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全年共调入企业 245 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180 人;根据《全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直企业之间干部的调动权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1994 年,坚持在“本地人才不外流”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全年共办理干部调动手续 522 人。其中,调入 156 人,大专以上学历者 105 人,占 66%;调出 195 人;区内调整 171 人。1995~1996 年,全区共办理干部调动手续 278 人。其中,调入 101 人,大专以上学历者 72 人;调出 105 人;区内调整 72 人。

第四节 干部任免

建国初期,干部任免由专署民政科承办。1951 年 8 月人事科设立后由该科承办。之后,该项工作随人事机构变化而变化。有人事机构时由其承办,人事机构并入其他机构时任免工作属之。1975 年 7 月地区人事局建立后,干部任免一直由人事部门承办。干部的任免分为单位呈报、组织考察、研究任免等步骤,但不同时期又有区别。1984~1986 年,行署共任免 577 名干部。其中,经省政府批准任命 21 名,直接任命 526 名;免职干部 30 名。1986 年 3 月,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行政干部,地委授权地区人事局直接审批任免。至当年年底,共任免 50 名科级干部,其中提拔 33 人,调整职务 17 人。1988 年 6 月后,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由各单位自行任免,人事部门从职数等宏观方面进行控制。至 1990 年年底,行署共任免、副县(处)级干部 523 名,其中任命 402 名,免职 121 名。1991 年后,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德、能、勤、绩”的标准,严把审查关。1991~1994 年,行署按照《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共任免正、副县(处)级干部 606 人次,其中任命 430 人次,免职 176 人次,聘任 2 名,解聘 3 名。1995~1996 年,共任免正、副县(处)级干部 101 人次,其中任命 72 人次,免职 29 人次。对任命的工作人员,均发行署专员签署的《聊城地区行政公署任命书》。对地直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进一步加强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从严控制科数、干部,5 人以下的配 1 职,6~10 人的配 2 职,11 人以上的配 3 职,对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科级干部职数的不予受理,对民意测验未超过半数、任职年限不够的不予审批。同时,严格呈报程序,规范了任免材料的内容,并重新设计印制《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察情况登记表》。1991~1995 年,共审查批复任免地直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行政干部 1421 人,其中任命 707 人。1996 年,共审查批复任免 84 人,其中任命 66 人。

政权 政协 597

第五节 行政监察案件查处

1950年,各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查处违法失职人员36人。1951~1952年,地、县监察机关共查处违法失职人员1183名。1953年结合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查处一批违法乱纪案件。1954年,根据“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共查处犯有各种错误的国家公务人员和乡村干部1129人,其中开除237人,撤职531人,降职记过警告等361人。1955年,查处干部违纪案件112件,结案91件,受各种处分的91人。1956年,查处干部违纪案件277件,受各种处分的242人。1957年上半年,查处干部违纪案件21件,撤销处分17件。1958年2月,专署监察处撤销,工作基本停顿。1987年12月,地区监察局恢复建立后,继续开展案件查处工作。1988年,地区监察局根据山东省监察厅《关于查处“官倒”案件的通知》精神,查处贪污、受贿、公款吃喝、“官倒”等违法违纪案件160件,结案155件,105名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1989年,监察机关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中心环节,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8月,监察局召开全区惩治腐败案件发布会,公布14起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监察部发布《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后,地区监察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通告”期间,全区共有44名违法违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交出赃款20.78万元。是年,全区共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40件,处理干部19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1.2万元。1990年,查办案件工作又有新的进展。一是重视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二是重视在执法监察中发现查处案件;三是重视经济案件的查处;四是重视查处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如干部违纪建私房、侵占公款供子女上学、“农转非”等。是年,共查处违纪案件399件,结案384件,结案率96.2%;共处理干部373人,收缴赃款51.7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80.56万元。1993年4月,监察、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此后的干部违纪监察情况,详见“党派群团”编。

第六节 干部离、退休

人事局老干部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离退休实施审批、管理、服务。地直部门根据离退休干部的居住情况,就近单独设立党支部和党小组。地区人民医院专门成立保健科,建立保健病房,给行政18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发保健证。实行粮油定量供应证时,离退休干部供应细粮,每人每月在定量内供应大米、大豆各1.5公斤,额外增加植物油0.5公斤,对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者,有关部门送粮送煤到家。离退休干部比较集中的部门建立老干部活动室,购置棋类、扑克、录音机、电视机等,并订阅报刊、杂志。人事部门会同地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建立离退休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慰问制度。至1990年底,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8692人,退休8526人。1991~1995年,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2090人,退休5319人。1996年共办理干部退休1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