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境内曾设有慈善团体,或由官府主办,或由绅民募捐举办。清末,东昌知府曾创办施医局、施粥厂;堂邑县柳林村村民武训,多方募捐,创办柳林义学,收容贫苦子弟入学就读。民国期间,范筑先号召各县政府兴办慈善事业,帮助孤老残幼解决困苦。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五保供养,创办社会福利院、福利企业,设置收容遣送机构。
1949~1955年,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或具有轻微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由各级党政部门发动群众互助互济,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各地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生活没有来源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对孤儿)、保葬等“五保”供养。1958年,“五保户”的吃、穿、治病等全部由人民公社包下来,部分公社办起敬老院。1962年始,对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制,“五保”老人的生活均能达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81 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供给形式由原来的集体供给改为千家万户供给。1983年3月,民政部门对“五保户”进行调查登记,进一步落实“五保”供给政策。是年,全区共有“五保户”8741 人,其中集体供养的5276人,亲属供养的 2865人。1988年,地区行政公署要求进一步做好“五保”供给工作,并改村统筹供给为乡镇统筹供给,积极办好敬老院,使更多的“五保户”集中供养。1990年,全区共有“五
保户”1.3万户14008人。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00~250公斤,90%是细粮;食油6~9公斤;
烧柴满足;供给零花钱每月6~10元。至1996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7734万户 19531人。
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25公斤,90%是细粮;食油6公斤;烧柴满足;零花钱每月6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区内以生产大队或管理区为单位,兴办一批敬老院。1961年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食堂解散,除少数敬老院保留外,大部分解散。1980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有条件的大队可以兴办敬老院”的精神,地区民政部门积极安排队办敬老院工作。当年,东阿县于窝、艾山等3个大队办起敬老院,入院老人12名。1985年,省民政厅提出“积极发展乡镇敬老院”的要求,到1987年底,全区基本实现一乡一院的目标。
1988年,地区行署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办好敬老院。已经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扩大建院规模,提高供养标准;尚未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力争尽快达到一乡一院”。1990年底,全区已有157个乡镇建起敬老院,总投资760万元,建筑面积达46652平方米;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716人,占五保总人数的21%;
供养标准为人年均600元以上,先后有16 处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31处被评为地区级文明敬老院。至1996年,全区共有敬老院160处,入院老人4198人;有37处敬老院达到省级标准,有5处被命名为“省对外窗口式敬老院”。
1956年,临清、聊城两县建立福利院。
1965年,将两县福利院合并成立聊城专区社会福利院,址在临清城内,占地面积5亩,房屋 56间,干部职工6人;收养院民 73 人,其中男54人,平均年龄62.4岁。1977年,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改称聊城地区社会救济院。
1980年,院址迁聊城,省民政厅拨建院款 20万元,自筹7万元。1983年,省民政厅拨款 15万元,为该院修建锅炉房,安装暖气设备。年底,复名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1990年底,该院固定资产 73万元,房屋85间,干部职工59129人;收养院民52人,其中老人 39名,孤儿2名,痴呆4名,代养7名。至1995 年,该院共有固定资产78万元,房屋130 间,干部职工23人;共收养54人,其中老人34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11人。1996年,该院共收养 52 人,其中老人33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 10人。
1958年,临清县福利院在县民政局的支持和帮助下,先后办起福利皮毛厂、福利帽厂、福利纺织厂等福利企业。1961 年,3厂独立,福利皮毛发展到100余人,福利帽厂发展到110人,福利纺织厂发展到 60余人。同年,寿张县兴建福利造纸厂,时有职工 20 余人。
后因公社体制的转变,福利企业先后下马、移交。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发展福利企业,力争三年实现一个乡镇办一个福利工厂”的要求,临清市石槽乡退伍军人陈金跃办起全区第一个福利木工厂;之后,临清制图社、电镀社、制绳厂,茌平皮毛厂、复合肥厂,以及莘县、冠县、聊城、阳谷福利工厂相继建立。是年底,全区共办福利工厂31个,安置“四残”人员233人,实现产值达176万元、利润 20 余万元。1986年,全区福利企业已达 96 处,从业人员1232人,安置“四残”人员 660人,实现产值达1100 万元,利润150万元。其中,在平县福利皮毛厂生产的声控皮毛工艺品打入国际市场。1990年,全区福利企业发展到 204个,安置“四残”人员1464人,实现产值4850万元、利润 490 万元。至1996年,全区福利企业共有152处,安置“四残”人员2010人,实现产值1.8亿元、利润1.02万元。
建国初期,各级政府设置收容遣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外流人员进行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50年代后期,由于灾荒严重,农民外流者增多,1960年全区外流人员达5万余人。为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专区和各县市相继采取劝阻措施。设立劝阻站,劝阻外流人员返乡参加生产,同时做好流返人员的安置工作。1961年后,随着农村形势的逐渐好转,外流人员逐渐减少。到1964年,除聊城、临清收容所保留外,其他县的收容劝阻机构先后撤销。1965年以后,由于农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外流人员极少。收容的主要工作是收容遣送零星盲流人员。1981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在聊城建立聊城地区收容遣送站。主要任务是收容遣送盲流、乞讨人员和被解救的外省妇女、儿童。从建站到1990年,共收容遣送3095人次,其中盲流75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2345人。1991~1996年,共收容遣送1250人次,其中盲流73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520人。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并实施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离婚、复婚均按照婚姻法规定到基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区内实行婚姻登记最早的县是阳谷县。1950年,阳谷县部分区率先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至1952年,高唐、聊城、寿张3县的部分区也开始实行。1953年,省委贯彻婚姻法工作队在聊城县第七区总结搞婚姻法贯彻工作的经验,并由中共山东分局批转各地。1955年,国家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全区普遍实行婚姻登记。1956年,专区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制定《继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意见》,由地委批转全区,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对贯彻婚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57~1966年,全区基本上没有不登记即结婚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不登记就结婚,或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办理登记手续。“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对原婚姻法进行修改,并颁布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由原男20岁、女18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1986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室,乡镇办事处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处,统一婚姻证件式样,严格婚姻手续,对非法婚姻进行认真清查处理。1989年,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公安处、司法局、计生委、团地委、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婚姻,切实搞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违法婚姻进行全面清查,共清查出1981~1988年期间的违法婚姻35636对,依法处理30270对。同年,全区共有26处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登记处。1991~1995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170177对,其中1995年24540对,晚婚率99%。1996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33433对,晚婚率99%。
第六节 殡葬改革
建国初期,区内仍沿袭旧时丧葬习俗,行木棺土葬,久丧厚葬,迷信礼俗繁琐。1956年,开始对旧的殡葬习俗进行改革,部分县市采取算帐对比和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破除“请阴阳,看风水,找穴道”和丧事大办的封建迷信思想。1967年春,临清首先建立全区第一个火葬场。1968年,高唐县、聊城县火葬场建成。1970~1973年,全区火化尸体共307具。1975年,阳谷火葬场建成。1977年,荏平火葬场建成。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0407具,高唐、阳谷、临清、聊城、荏平5县火化率达到70%。1978年,全区8县均建起火葬场,有干部职工123人。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4082具,聊城县普及火葬的大队526个,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59%。1979年,土葬习俗回潮,火化量普遍下降。1981年,全区火化量下降到2411具,火化率仅占8%。旧葬习俗再度漫延,80%的村庄恢复土葬。1982年,各级政府先后召开丧改会议321次,出动宣传车31部,举办丧改专题广播节目167个,初步刹住旧葬漫延歪风。是年,全区实行火葬的公社由年初的13个增加到88个,全区共
政权 政协
593
火化尸体 3813 具,比 1981 年增加 58%。此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下发一系列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制订乡规民约,使全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展。1984 年,全区共火化尸体 18765 具,火化率达 66.5%,创历史最好水平。1985 年,全区共火化尸体 16403 具,火化率达到 68.7%;高唐、东阿火化率则高达 98%,莘县、茌平火化率均达 95.2%。1986 年,根据部分县市土葬习俗又有所抬头的状况,地委、行署联合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切实搞好殡葬改革的报告》。是年,全区火化尸体 14540 具,火化率 56.9%;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 20 处。1987 年,行署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下发《聊城地区关于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暂行规定》,使殡葬工作法制化。是年,各县市将火葬场改为殡仪馆,全区建立红白理事会 4960 个,占全区行政村总数的 78%。1989 年,全区实行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行署与各县市、县市与各乡镇、办事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进一步促进全区殡葬改革的进行。是年,全区火化尸体 18469 具,火化率为 65%。1990 年,全区火化尸体 17946 具,火化率为 64%。1991~1994 年,全区累计火化尸体 110450 具,火化率为 95%。1996 年,全区火化尸体 32761 具,火化率为 98%。
第五章 人事
第一节 编制管理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干部编制总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因事设人。1946 年 8 月,冀南行署规定专员公署可配干事、警卫等人员 83 人。1949 年,专署设置机构 13 个,干部编制 147~155 人,事务 29 人,公安(看守)员 74 人。
1951、1953 年,区内先后整编。1957 年,国家机关进行精简,精简后编制为 782 人,实有 775 人,其中干部 507 人、勤杂 34 人、其他人员 234 人。自 1958 年起,再度出现机构臃肿、冗员增多现象。为此,1961 年本着“积极慎重、全面安排、瞻前顾后、大刀阔斧”的原则和“先送神后拆庙,边工作边行动,边减人员边安排”的方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简。是年底,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共有 736 人,编制为 450 人,应减 286 人。至 1962 年底,精减 346 人,增加 121 人,增减相抵,净减 225 人,实有 511 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遭到破坏。
1976 年 10 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编制工作走上正规。1980 年 1 月,地区编制委员会建立,编制管理日益完善。1980 年,地直党、政、群机关各系统实有 2279 人,其中属行政费开支的 1595 人,属企事业费开支的 684 人。1983 年下半年,机构改革陆续进行。改革后,地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由原来的 69 个缩减为 41 个,行政人员由原来的 2364 人缩减到 1140 人。1984 年,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950 人,实有 1140 人,其中行政 900 人。到 1985 年年底,人员编制增加到 14336 人,实有人数 15234 人。1987 年 11 月,编委核定了地直各单位人员编制及行管、工勤、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结构比例。12 月,制定《聊城地区编制委员会组织简则》(试行),对编委的组织结构和编委、编办的职权等做了明确规定。1989 年 12 月,制定《聊城地区划分企业类型暂行规定》,对各类企业都明确了划型标准。1990 年,地直党、政、群部门共有 77 个,人员编制 2229 人,实有 3335 人。1996 年,地直党、政、群部门共有 44 个,编制 1550 人,实有 2321 人。
594 第十三编 政权 政协
第二节 干部吸收录用
录用与聘用 1949 年底,专署录用高小、初中毕业生近 300 人。1951、1956 年,各县市分别招收录用一批干部。到 1960 年,全区干部增加近 3 万人。60 年代,将 589 名试雇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64~1965 年,从高中、未分配中师毕业生和代课教师中吸收录用一批教师。“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录用工作中断,干部来源几乎断绝,各部门曾实行“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的办法。到 1979 年,“代干”人数达 1.5 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录用工作恢复。1978~1983 年,通过考试、考核,从待业青年中为税务、物价、公检法部门录用干部近 2000 人。1980 年,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闲散科技人员 424 人,吸收人民公社干部 98 人。1983 年 7 月至 1984 年 9 月,13110 名“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85 年,民办教师转正 780 人。1984~1985 年,录用“五大”(电大、函大、夜大、职工大、职工业大)毕业生 283 人。1986 年,录用文化站长 146 人,同时为 1030 名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1988 年,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城镇户口的在职和非在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中为政法、税务、银行系统招收干部 224 人。1989 年,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职高中毕业生中招聘干部 334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110 人,中专学历者 94 人,职业高中毕业生 130 人。1991 年,全区共吸收录用干部 586 名、聘用 88 名。其中,从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 69 人,审批录用 517 名电大毕业生、自费生和函授专科毕业生,为聊城国棉厂聘用干部 88 名。1992 年,为 15 名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党委委员 5 种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办理吸收录用手续;吸收录用 550 名民办教师;经考查、考核,将 14 名优秀工人和农民企业家吸收录为干部;为地区中行、建行分 别招收 12 名和 35 名工作人员。1993 年,办理从全区乡镇信用社集体职工中招着的 35 名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手续;吸收录用 4 名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企业负责人;为公安、法院、检察院和林业公安的 457 名以工代警察人员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人中聘用干部 718 人;为 1992 年计划内招收的 77 名电大、自费生办理录用干部手续;协助地区广播电视局公开招考 15 名记者、编辑和 4 名电台节目主持人。1994 年,为 23 名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等 5 种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办理吸收录用手续;吸收录用计划内的 38 名电大毕业生;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到机关工作的 9 名聘用制领导干部的吸收录用手续。1994~1995 年,为 500 名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50~60 年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小,专业狭窄。1975 年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逐年增加,至 1990 年 7 月 1 日,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83335 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 28358 人,中专毕业生 54977 人。1991~1996 年,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27500 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 11500 人,中专毕业生 16000 人。
军转干部安置 1952~1958 年,部队进行整编,部分军队干部不定期地转业安排到区内工作,每期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50 年代末至 1965 年,大多年份安置转业干部七八十人,最多年份亦不到 200 人。1966 年至 1975 年 8 月,因开展“文化大革命”,没有转业干部。1975 年 8 月后,部队干部恢复转业,至 1990 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8974 人。其间,根据中央(1980)3 号文件精神,对 1969 年至 1975 年 8 月间 1200 名复员军队干部办理转业手续。1991~1996 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609 人。其中,团职 87 人、营职 195 人、连排职 188 人、技术干部 139 人。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原则是:采取指令性的分配办法,参照原在部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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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长期在边疆海防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
在分配时给予照顾。
1975~1996年聊城地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
单位:人
| 年份 |
人数 |
转业干部 |
随调家属 |
年份 |
人数 |
< colspan="5">转业干部
随调家属 |
| 师职 |
团职 |
营职 |
连排职 |
技术干部 |
师职 |
团职 |
营职 |
连排职 |
技术干部 |
| 1975~1977 |
— |
53 |
147 |
290 |
16 |
129 |
1987 |
— |
30 |
216 |
252 |
116 |
275 |
| 1978 |
— |
53 |
289 |
681 |
104 |
257 |
1988 |
1 |
22 |
88 |
125 |
62 |
120 |
| 1979 |
— |
60 |
227 |
648 |
110 |
227 |
1989 |
— |
13 |
58 |
36 |
25 |
51 |
| 1980 |
— |
82 |
318 |
610 |
190 |
628 |
1990 |
— |
18 |
45 |
44 |
23 |
59 |
| 1981 |
— |
55 |
170 |
440 |
100 |
284 |
1991 |
— |
16 |
34 |
27 |
24 |
57 |
| 1982 |
— |
50 |
172 |
430 |
112 |
280 |
1992 |
— |
14 |
16 |
28 |
15 |
39 |
| 1983 |
— |
20 |
80 |
202 |
78 |
214 |
1993 |
— |
16 |
50 |
41 |
42 |
65 |
| 1984 |
— |
30 |
90 |
230 |
70 |
240 |
1994 |
— |
15 |
30 |
43 |
23 |
40 |
| 1985 |
— |
62 |
284 |
287 |
99 |
329 |
1995 |
— |
11 |
30 |
25 |
15 |
33 |
| 1986 |
1 |
39 |
246 |
511 |
105 |
294 |
1996 |
— |
15 |
35 |
24 |
20 |
30 |
建国前,境内曾设有慈善团体,或由官府主办,或由绅民募捐举办。清末,东昌知府曾创办施医局、施粥厂;堂邑县柳林村村民武训,多方募捐,创办柳林义学,收容贫苦子弟入学就读。民国期间,范筑先号召各县政府兴办慈善事业,帮助孤老残幼解决困苦。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五保供养,创办社会福利院、福利企业,设置收容遣送机构。
1949~1955年,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或具有轻微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由各级党政部门发动群众互助互济,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各地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生活没有来源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对孤儿)、保葬等“五保”供养。1958年,“五保户”的吃、穿、治病等全部由人民公社包下来,部分公社办起敬老院。1962年始,对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制,“五保”老人的生活均能达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81 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供给形式由原来的集体供给改为千家万户供给。1983年3月,民政部门对“五保户”进行调查登记,进一步落实“五保”供给政策。是年,全区共有“五保户”8741 人,其中集体供养的5276人,亲属供养的 2865人。1988年,地区行政公署要求进一步做好“五保”供给工作,并改村统筹供给为乡镇统筹供给,积极办好敬老院,使更多的“五保户”集中供养。1990年,全区共有“五
保户”1.3万户14008人。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00~250公斤,90%是细粮;食油6~9公斤;
烧柴满足;供给零花钱每月6~10元。至1996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7734万户 19531人。
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25公斤,90%是细粮;食油6公斤;烧柴满足;零花钱每月6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区内以生产大队或管理区为单位,兴办一批敬老院。1961年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食堂解散,除少数敬老院保留外,大部分解散。1980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有条件的大队可以兴办敬老院”的精神,地区民政部门积极安排队办敬老院工作。当年,东阿县于窝、艾山等3个大队办起敬老院,入院老人12名。1985年,省民政厅提出“积极发展乡镇敬老院”的要求,到1987年底,全区基本实现一乡一院的目标。
1988年,地区行署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办好敬老院。已经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扩大建院规模,提高供养标准;尚未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力争尽快达到一乡一院”。1990年底,全区已有157个乡镇建起敬老院,总投资760万元,建筑面积达46652平方米;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716人,占五保总人数的21%;
供养标准为人年均600元以上,先后有16 处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31处被评为地区级文明敬老院。至1996年,全区共有敬老院160处,入院老人4198人;有37处敬老院达到省级标准,有5处被命名为“省对外窗口式敬老院”。
1956年,临清、聊城两县建立福利院。
1965年,将两县福利院合并成立聊城专区社会福利院,址在临清城内,占地面积5亩,房屋 56间,干部职工6人;收养院民 73 人,其中男54人,平均年龄62.4岁。1977年,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改称聊城地区社会救济院。
1980年,院址迁聊城,省民政厅拨建院款 20万元,自筹7万元。1983年,省民政厅拨款 15万元,为该院修建锅炉房,安装暖气设备。年底,复名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1990年底,该院固定资产 73万元,房屋85间,干部职工59129人;收养院民52人,其中老人 39名,孤儿2名,痴呆4名,代养7名。至1995 年,该院共有固定资产78万元,房屋130 间,干部职工23人;共收养54人,其中老人34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11人。1996年,该院共收养 52 人,其中老人33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 10人。
1958年,临清县福利院在县民政局的支持和帮助下,先后办起福利皮毛厂、福利帽厂、福利纺织厂等福利企业。1961 年,3厂独立,福利皮毛发展到100余人,福利帽厂发展到110人,福利纺织厂发展到 60余人。同年,寿张县兴建福利造纸厂,时有职工 20 余人。
后因公社体制的转变,福利企业先后下马、移交。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发展福利企业,力争三年实现一个乡镇办一个福利工厂”的要求,临清市石槽乡退伍军人陈金跃办起全区第一个福利木工厂;之后,临清制图社、电镀社、制绳厂,茌平皮毛厂、复合肥厂,以及莘县、冠县、聊城、阳谷福利工厂相继建立。是年底,全区共办福利工厂31个,安置“四残”人员233人,实现产值达176万元、利润 20 余万元。1986年,全区福利企业已达 96 处,从业人员1232人,安置“四残”人员 660人,实现产值达1100 万元,利润150万元。其中,在平县福利皮毛厂生产的声控皮毛工艺品打入国际市场。1990年,全区福利企业发展到 204个,安置“四残”人员1464人,实现产值4850万元、利润 490 万元。至1996年,全区福利企业共有152处,安置“四残”人员2010人,实现产值1.8亿元、利润1.02万元。
建国初期,各级政府设置收容遣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外流人员进行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50年代后期,由于灾荒严重,农民外流者增多,1960年全区外流人员达5万余人。为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专区和各县市相继采取劝阻措施。设立劝阻站,劝阻外流人员返乡参加生产,同时做好流返人员的安置工作。1961年后,随着农村形势的逐渐好转,外流人员逐渐减少。到1964年,除聊城、临清收容所保留外,其他县的收容劝阻机构先后撤销。1965年以后,由于农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外流人员极少。收容的主要工作是收容遣送零星盲流人员。1981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在聊城建立聊城地区收容遣送站。主要任务是收容遣送盲流、乞讨人员和被解救的外省妇女、儿童。从建站到1990年,共收容遣送3095人次,其中盲流75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2345人。1991~1996年,共收容遣送1250人次,其中盲流73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520人。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并实施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离婚、复婚均按照婚姻法规定到基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区内实行婚姻登记最早的县是阳谷县。1950年,阳谷县部分区率先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至1952年,高唐、聊城、寿张3县的部分区也开始实行。1953年,省委贯彻婚姻法工作队在聊城县第七区总结搞婚姻法贯彻工作的经验,并由中共山东分局批转各地。1955年,国家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全区普遍实行婚姻登记。1956年,专区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制定《继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意见》,由地委批转全区,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对贯彻婚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57~1966年,全区基本上没有不登记即结婚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不登记就结婚,或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办理登记手续。“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对原婚姻法进行修改,并颁布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由原男20岁、女18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1986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室,乡镇办事处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处,统一婚姻证件式样,严格婚姻手续,对非法婚姻进行认真清查处理。1989年,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公安处、司法局、计生委、团地委、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婚姻,切实搞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违法婚姻进行全面清查,共清查出1981~1988年期间的违法婚姻35636对,依法处理30270对。同年,全区共有26处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登记处。1991~1995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170177对,其中1995年24540对,晚婚率99%。1996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33433对,晚婚率99%。
第六节 殡葬改革
建国初期,区内仍沿袭旧时丧葬习俗,行木棺土葬,久丧厚葬,迷信礼俗繁琐。1956年,开始对旧的殡葬习俗进行改革,部分县市采取算帐对比和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破除“请阴阳,看风水,找穴道”和丧事大办的封建迷信思想。1967年春,临清首先建立全区第一个火葬场。1968年,高唐县、聊城县火葬场建成。1970~1973年,全区火化尸体共307具。1975年,阳谷火葬场建成。1977年,荏平火葬场建成。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0407具,高唐、阳谷、临清、聊城、荏平5县火化率达到70%。1978年,全区8县均建起火葬场,有干部职工123人。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4082具,聊城县普及火葬的大队526个,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59%。1979年,土葬习俗回潮,火化量普遍下降。1981年,全区火化量下降到2411具,火化率仅占8%。旧葬习俗再度漫延,80%的村庄恢复土葬。1982年,各级政府先后召开丧改会议321次,出动宣传车31部,举办丧改专题广播节目167个,初步刹住旧葬漫延歪风。是年,全区实行火葬的公社由年初的13个增加到88个,全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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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尸体 3813 具,比 1981 年增加 58%。此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下发一系列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制订乡规民约,使全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展。1984 年,全区共火化尸体 18765 具,火化率达 66.5%,创历史最好水平。1985 年,全区共火化尸体 16403 具,火化率达到 68.7%;高唐、东阿火化率则高达 98%,莘县、茌平火化率均达 95.2%。1986 年,根据部分县市土葬习俗又有所抬头的状况,地委、行署联合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切实搞好殡葬改革的报告》。是年,全区火化尸体 14540 具,火化率 56.9%;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 20 处。1987 年,行署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下发《聊城地区关于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暂行规定》,使殡葬工作法制化。是年,各县市将火葬场改为殡仪馆,全区建立红白理事会 4960 个,占全区行政村总数的 78%。1989 年,全区实行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行署与各县市、县市与各乡镇、办事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进一步促进全区殡葬改革的进行。是年,全区火化尸体 18469 具,火化率为 65%。1990 年,全区火化尸体 17946 具,火化率为 64%。1991~1994 年,全区累计火化尸体 110450 具,火化率为 95%。1996 年,全区火化尸体 32761 具,火化率为 98%。
第五章 人事
第一节 编制管理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干部编制总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因事设人。1946 年 8 月,冀南行署规定专员公署可配干事、警卫等人员 83 人。1949 年,专署设置机构 13 个,干部编制 147~155 人,事务 29 人,公安(看守)员 74 人。
1951、1953 年,区内先后整编。1957 年,国家机关进行精简,精简后编制为 782 人,实有 775 人,其中干部 507 人、勤杂 34 人、其他人员 234 人。自 1958 年起,再度出现机构臃肿、冗员增多现象。为此,1961 年本着“积极慎重、全面安排、瞻前顾后、大刀阔斧”的原则和“先送神后拆庙,边工作边行动,边减人员边安排”的方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简。是年底,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共有 736 人,编制为 450 人,应减 286 人。至 1962 年底,精减 346 人,增加 121 人,增减相抵,净减 225 人,实有 511 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遭到破坏。
1976 年 10 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编制工作走上正规。1980 年 1 月,地区编制委员会建立,编制管理日益完善。1980 年,地直党、政、群机关各系统实有 2279 人,其中属行政费开支的 1595 人,属企事业费开支的 684 人。1983 年下半年,机构改革陆续进行。改革后,地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由原来的 69 个缩减为 41 个,行政人员由原来的 2364 人缩减到 1140 人。1984 年,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950 人,实有 1140 人,其中行政 900 人。到 1985 年年底,人员编制增加到 14336 人,实有人数 15234 人。1987 年 11 月,编委核定了地直各单位人员编制及行管、工勤、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结构比例。12 月,制定《聊城地区编制委员会组织简则》(试行),对编委的组织结构和编委、编办的职权等做了明确规定。1989 年 12 月,制定《聊城地区划分企业类型暂行规定》,对各类企业都明确了划型标准。1990 年,地直党、政、群部门共有 77 个,人员编制 2229 人,实有 3335 人。1996 年,地直党、政、群部门共有 44 个,编制 1550 人,实有 2321 人。
594 第十三编 政权 政协
第二节 干部吸收录用
录用与聘用 1949 年底,专署录用高小、初中毕业生近 300 人。1951、1956 年,各县市分别招收录用一批干部。到 1960 年,全区干部增加近 3 万人。60 年代,将 589 名试雇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64~1965 年,从高中、未分配中师毕业生和代课教师中吸收录用一批教师。“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录用工作中断,干部来源几乎断绝,各部门曾实行“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的办法。到 1979 年,“代干”人数达 1.5 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录用工作恢复。1978~1983 年,通过考试、考核,从待业青年中为税务、物价、公检法部门录用干部近 2000 人。1980 年,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闲散科技人员 424 人,吸收人民公社干部 98 人。1983 年 7 月至 1984 年 9 月,13110 名“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85 年,民办教师转正 780 人。1984~1985 年,录用“五大”(电大、函大、夜大、职工大、职工业大)毕业生 283 人。1986 年,录用文化站长 146 人,同时为 1030 名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1988 年,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城镇户口的在职和非在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中为政法、税务、银行系统招收干部 224 人。1989 年,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职高中毕业生中招聘干部 334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110 人,中专学历者 94 人,职业高中毕业生 130 人。1991 年,全区共吸收录用干部 586 名、聘用 88 名。其中,从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 69 人,审批录用 517 名电大毕业生、自费生和函授专科毕业生,为聊城国棉厂聘用干部 88 名。1992 年,为 15 名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党委委员 5 种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办理吸收录用手续;吸收录用 550 名民办教师;经考查、考核,将 14 名优秀工人和农民企业家吸收录为干部;为地区中行、建行分 别招收 12 名和 35 名工作人员。1993 年,办理从全区乡镇信用社集体职工中招着的 35 名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手续;吸收录用 4 名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企业负责人;为公安、法院、检察院和林业公安的 457 名以工代警察人员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人中聘用干部 718 人;为 1992 年计划内招收的 77 名电大、自费生办理录用干部手续;协助地区广播电视局公开招考 15 名记者、编辑和 4 名电台节目主持人。1994 年,为 23 名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等 5 种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办理吸收录用手续;吸收录用计划内的 38 名电大毕业生;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到机关工作的 9 名聘用制领导干部的吸收录用手续。1994~1995 年,为 500 名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50~60 年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小,专业狭窄。1975 年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逐年增加,至 1990 年 7 月 1 日,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83335 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 28358 人,中专毕业生 54977 人。1991~1996 年,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27500 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 11500 人,中专毕业生 16000 人。
军转干部安置 1952~1958 年,部队进行整编,部分军队干部不定期地转业安排到区内工作,每期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50 年代末至 1965 年,大多年份安置转业干部七八十人,最多年份亦不到 200 人。1966 年至 1975 年 8 月,因开展“文化大革命”,没有转业干部。1975 年 8 月后,部队干部恢复转业,至 1990 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8974 人。其间,根据中央(1980)3 号文件精神,对 1969 年至 1975 年 8 月间 1200 名复员军队干部办理转业手续。1991~1996 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609 人。其中,团职 87 人、营职 195 人、连排职 188 人、技术干部 139 人。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原则是:采取指令性的分配办法,参照原在部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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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长期在边疆海防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
在分配时给予照顾。
1975~1996年聊城地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
单位:人
| 年份 |
人数 |
转业干部 |
随调家属 |
年份 |
人数 |
< colspan="5">转业干部
随调家属 |
| 师职 |
团职 |
营职 |
连排职 |
技术干部 |
师职 |
团职 |
营职 |
连排职 |
技术干部 |
| 1975~1977 |
— |
53 |
147 |
290 |
16 |
129 |
1987 |
— |
30 |
216 |
252 |
116 |
275 |
| 1978 |
— |
53 |
289 |
681 |
104 |
257 |
1988 |
1 |
22 |
88 |
125 |
62 |
120 |
| 1979 |
— |
60 |
227 |
648 |
110 |
227 |
1989 |
— |
13 |
58 |
36 |
25 |
51 |
| 1980 |
— |
82 |
318 |
610 |
190 |
628 |
1990 |
— |
18 |
45 |
44 |
23 |
59 |
| 1981 |
— |
55 |
170 |
440 |
100 |
284 |
1991 |
— |
16 |
34 |
27 |
24 |
57 |
| 1982 |
— |
50 |
172 |
430 |
112 |
280 |
1992 |
— |
14 |
16 |
28 |
15 |
39 |
| 1983 |
— |
20 |
80 |
202 |
78 |
214 |
1993 |
— |
16 |
50 |
41 |
42 |
65 |
| 1984 |
— |
30 |
90 |
230 |
70 |
240 |
1994 |
— |
15 |
30 |
43 |
23 |
40 |
| 1985 |
— |
62 |
284 |
287 |
99 |
329 |
1995 |
— |
11 |
30 |
25 |
15 |
33 |
| 1986 |
1 |
39 |
246 |
511 |
105 |
294 |
1996 |
— |
15 |
35 |
24 |
20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