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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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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安置区内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50年。当时的安置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将家庭成分好,政治可靠且无家可归者,安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回乡做基层工作或参加农业生产。1955~1956年,地委、专署对复退军人安排原则是:凡在部队担任副排级以上职务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入伍前家居城镇的,残废军人能胜任工作的,在机关、厂矿、企业和学校入伍的,无家可归的,投诚起义的,均安排适当的工作。其余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为进一步做好复员军人的巩固工作,对无房居住和严重缺的农村复员军人拨给房屋补助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发一批优抚款和救济款,对安排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适当照顾他们在部队级别”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级别。

由志愿兵改为义务兵役制后,区内未再接收复员军人安置。1969~1975年7月,又接收安置一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1976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将这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安置到全民单位工作。

1981 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精神,将这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改办为转业,恢复干部待遇和在部队的工资级别,并妥善安置了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60 年。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部分复工复职,城市就业,部分回原籍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1年,城市就业的条件为: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员或工人的,入伍前系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入伍前家居城镇系非农业户口而没有固定职业的,退伍前在部队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原从农村入伍、本人服役期间其家庭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安置去向实行“归口管理”,即在部队做什么工作,到地方后实行对口安置,专业或技术不对口的安排相近的工作。1980年,国务院确定“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可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先安置后结算。区内工矿企业少,城市待业青年较多,一直延续实行先分指标后安置的办法。1983年,在平县根据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1986年,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临清市制订了对7种人优先安置原则,即参战人员、立功人员、志愿兵、伤残战士、战斗在边疆者、技术对口者和生活困难者优先安置。1988年,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严把接收关和审查关。

1989年后,民政、劳动部门贯彻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根据劳动力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包干的规定,按照退伍军人总数统筹分配,将任务一次下达到各单位,保证了分配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莘县、东阿、聊城等县市将安置原则、安置计划、安置对象,分配单位张榜公布,有效地刹住了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961 年,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从农村入伍又不符合城市安置的退伍军人,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1965年后,对成批退伍

政权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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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县民政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欢迎会;少量退伍者,由公社、大队领导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欢迎会。退伍军人回乡后,公社民政部门进行回访,检查安置情况,专区、县民政部门组织抽查。1970年后,对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尽量给予照顾解决。对无房或严重缺房的补助部分建房木材指标,个别经济困难的给予经济补助等。1980年,行署要求各地在分配责任田时,对现役义务兵军人与村民同等对待。1984年,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民政部门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劳动致富。全区共帮助 711 人建新房 1952 间、修旧房 785 间,补助建房费 422660 元、木材 200 立方;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口粮 34500 公斤;帮助 109 人解决婚姻问题;帮助 184 人解决治病难的问题。1985年,行署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一是做好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帮助解决资金 21615 元、木材 232 立方,修房 475 间、建房 1120 间,解决粮食 56150 公斤;帮助 146 人解决治病难的问题;帮助 68 人解决了婚姻问题;帮助 45 名从农村入伍的残废军人安排工作。二是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是年,全区退伍战士 3544 人,其中两用人才 1472 人,开发使用 927 人,其中推荐录用干部 310 人,汽车司机 203 人,各种技术岗位 405 人,其他 9 人。三是继续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使 910 人走上致富道路。1986年,民政部门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作为复员安置工作的重点来抓。对 1984 年以来的两用人才摸清底子,建立人才档案;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全区 166 个乡镇办事处有 136 个成立介绍所,占总数的 80%以上;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搞好人才推荐。当年,全区回乡退伍军人 3832 人,其中两用人才 1483 人,开发使用 595 人。1988年,民政部门继续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文件精神。是年,全区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838 人,开始使用 585 人,占 70%。1989年后,民政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及时调整开发使用渠道。一、鼓励支持两用人才兴办经济实体。全区共兴办各种投资少、见效快、产销对路的经济实体 68 个;二、扶持发展专业户、个体户,搞就地开发。全区共扶持发展种植、养殖、维修等专业户 60 个;三,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通过两用人才服务机构牵线搭桥、退伍军人自找门路等办法,跨县、跨地区安置两用人才 120 余人。1990~1996年,全区每年开发使用的两用人才均占当年接收农村退伍两用人才的 75%以上,大部分被乡镇企业和县级集体企业录用。

聊城地区各县市部分年份退伍军人城市就业情况

单位:人

数量<br>年份县市合计聊城临清阳谷莘县茌平东阿冠县高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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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5278238915847
1978193923411377174
19799333219951411
1980239107531622111857
198152922387453052412625
198210704423085961534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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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第十三编 政权 政协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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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44733931314114117610798132
1988112133419712315187659767
19899302322001049583569263
199019763256332133378514717066
19911553318408205232771327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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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70328435123936410513713093
19941366237291201220941178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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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173168251182223679010587

聊城地区各县市部分年份回乡退伍军人情况

单位:人

县市<br>数量<br>年份合计聊城临清阳谷莘县茌平东阿冠县高唐
19766726933976911879682537112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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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720124214315349201119210188

第三节 救灾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 建国后,党和政府关心灾民疾苦,组织生产救灾,并以工代赈、生

产自救、国家救济等方式给予扶持。(1)以工代赈。1950年,东阿、寿张、范县等县组织灾民修筑黄河大堤,灾民每天得粮2~2.5公斤,每50公斤工资粮中加工具补助粮1.5公斤,解决了灾民的部分困难。1951年,组织灾

民搞运输业,阳谷县出大车100辆、寿张县出大车 110 辆、东阿县出大车90辆、聊城县出大车 130辆,运输的收入用以购粮度荒。其后,在继续开展运输业的同时,组织开展熬盐、熬硝、织土布、轧棉花等活动,帮助灾区群众增加收入。高唐、临清等县每加工皮棉 50公斤可收入工资小米18~20公斤,寿张县每加工土布1匹可得工资小米9~10公斤。

1954年,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调动全区灾民 10万余人,修复金堤、临黄堤,疏浚徒骇河。(2)生产自救及国家救济。1940年10月,鲁西北行政公署组织群众借款、贷款进行生活自救,并从濮范中心区调剂粮食 215公斤赈济灾民。1948年,冀鲁豫边区党委要求灾情严重的地区要以生产自救为中心,搞好春耕生产,并发放救济粮 205万公斤、豆饼27.5万公斤支援灾区。1954年,区内水灾严重,全区开展生产救灾运动:一、排除积水,打捞有收作物。二、扩种晚秋作物,种足种好小麦。馆陶、冠县、高唐县的3个乡,灾后扩种萝卜、菠菜 1860亩,黄河河床区的24万亩地全部种上小麦。三、大力开展副业生产。黄河河床区 60%的村庄的劳力搞起副业,获利15万元;冠县李固乡的两个村共107户,冬季副业收入4674元;阳谷、冠县、范县等7个灾县两个月仅运输收入即达300万元。1959年,全区自然灾害严重。各级政府发动群众利用闲散土地种植早熟作物143万亩;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全区投入多种经营生产的劳力近百万人,完成产值1.564亿元,纯收入749万元,农业人口人均15.6元;开展以秋干菜为主的“四储”活动,到年底,全区共积干菜 2.9亿公斤,积干柴19亿公斤,积饲草 9.5 亿公斤。是年,国家共向区内发自然灾害救济款699.8万元。1962年,坚持“集体自救”的方针,全区开展副业项目31个,从业人员37万人,收入200万元。寿张县受灾困难户35333户,通过生产自救、互助互救,生活达到自给的有23320户,占困难户总数的60%。是年,国家发放区内救济款802万元,救济 25万户58998.7万人。1964年,政府继续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以搞好复收、发展副业、修房建房为重点。全区复收粮食425万公斤、烧柴15422 万公斤、干青草850万公斤、干菜 3150万公斤。13.3万个生产队搞副业生产,占总生产队数的 47.8%,获利855 万元,人均2. 75 元。帮助 7200户维修房屋18300间、建新房 8210 间。是年,国家拨发灾害救济款885 万元,共救济316800户1172260人;解决口粮 3500万公斤、代食品335 万公斤、煤炭 500 万公斤,寒衣10万余件,修房 9800间。1971年6月,高唐县南镇纸房头村遭受特大龙卷风袭击,风后继降暴雨和冰雹。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卫生、民政、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迅速赶往灾区组织抢救,地区、县组织急救车接运伤员,对受灾群众的食宿、衣服、被褥及死者后事等问题均作了妥善安排。对所需牲畜、化肥、用具、资金等给予无偿支援。1977年,区内水灾严重,同时遭雹、风、旱灾。国家发放救济款273万元、布20万尺、棉1万公斤。1978年,全区继遭旱、雹、风灾。国家发放救济款440万元、救济布40万尺、棉2万公斤。1982年,再遭风、暴、旱灾,国家发放救济款201万元,救济 19601 户65984人。1985年,区内遭旱、水、风雹灾害,尤以聊城市22个乡镇水灾为重。人民政府在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的同时,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124万元,救济灾民8468户33872人。1987年8月,莘县刘庄乡11个村遭特大龙卷风袭击。当地机关、群众捐款7.5万元、炊具 3600 件、衣服1200件,政府拨统销粮7.5万余公斤、救济款6万元。是年,区内先后遭受旱、水、风雹、病虫等灾,国家拨发救济款 177 万元,救济33400户147841 名灾民。

1989 年,全区受灾面积734.3万亩,国家为8.9万户32.4万人安排统销粮720万公斤,发放救济款169万元,并为重灾区减免定购任务和农业税。1990年,区内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其中病虫、风雹、水灾最为严重。国家拨发救济款 282.5万元,减免税收 243.36万

元,免征粮食 399.65万公斤。1995 年,国家向区内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635万元,1996年 900万元。

社会救济 分城市救济和农村救济。

城市救济 其形式有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两种。1953年后,聊城、临清两县的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款额救济生活困难的居民。1953~1990年,两市共拨城市临时救济款392万元,1991~1996 年拨 146 万元。1961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聊城、临清两县民政部门对城内贫困居民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5~7元。1968年后,救济标准有所提高。1979年,民政部门根据对贫困户调查情况,对定期定量救济做了相应的调整。1980年后,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聊城、临清两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13元。

1965~1990年,全区共发放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款 598万元,1991~1996年共发放21.14万元。

农村救济 1953年起,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民政部门不定期地拿出部分救济款对农村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常年困难户进行救济。1960~1965 年,全区连年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拨发的社会救济随之增加。在解决吃穿问题的同时,还帮助部分严重困难户解决治病和修房等方面的困难。1980年后,农村社会救济预算由全国统筹改为地方预算。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社会救济有所减少。1953~1990年,全区共拨发农村社会救济款4180万元。1991~1996年共拨发4057万元。

除上述临时救济外,尚有冬、夏令救济。

一是发动群众救济。1963年,寿张县城关公社组织群众帮助120户困难群众解决棉衣38件、棉裤 67件、被褥21床;二是发动机关单位和机关干部募捐。1986年,地直各单位募捐衣被支援贫困乡镇,共募捐棉衣 2. 1 万件、单衣1.8万件、鞋帽0.56万双(顶);三是国家拨发救济布。1974~1987年,全区共发救济布460万尺、棉絮23万公斤。年均发救济布 35.38万尺、棉絮1.77万公斤。1990~1995年,全区受灾地区捐赠衣、被、鞋等47万件,1996年1.5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