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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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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权道尹公署 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和《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规定地方行政实行省、道、县3级制,废除清末府、州制。东昌府改称济西道,置观察使公署,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1914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道官制》,规定各道观察使改称各道道尹,观察使公署改称道尹公署。济西道观察使改称济西道道尹,道尹公署仍设内务、财政、教育、

实业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同年6月,济西道改称东临道。

县知事公署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组织令》,将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厅、州等一律改称县,其行政长官一律改称为县知事,其行政机关则一律改称县知事公署。依《组织令》规定,东昌府和临清直隶州裁撤,高唐州改称县,另置临清等县。东临道尹公署所辖县29个,即聊城县、堂邑县、博平县、茌平县、清平县、莘县、冠县、馆陶县、高唐县、恩县、临清县、武城县、夏津县、丘县、德县、德平县、平原县、禹城县、陵县、临邑县、东平县、平阳县、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濮县、朝城县、观城县、范县。1914年5月,北洋政府公布《县官制》,规定全国各县因事务繁简,可分设2~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4人。依此规定,东临道各县知事公署废除清末“四班”、“六房”,设总务、财政、民政、司法4科(部分县先设两科,后设4科),另设劝学所和警察所,作为管理教育和警政的行政机关。

1920年设县劝业所,1923年各县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劝学所改为教育局。至1928年4月,山东北洋政权结束,东临道所属各县知事公署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未变。

国民党政权行政公署 1938年5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东阿成立鲁西行政公署,分领第四、第六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西行政公署设书处,政务处、保安处,各处设处长1人,秘书、科长、办事员若干人。1945年10月,撤销鲁西行政公署,设鲁西北、鲁西政府办事处,分领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7年3月恢复行政公署建制。1948年辖地解放,鲁西行政公署解体。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36年10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分别在临清、聊城建立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临清、德县、长清、平原、恩县、禹571城、齐河、高唐、夏津、馆陶、武城、清平、邱县13 个县。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聊城、阳谷、堂邑、茌平、博平、冠县、朝城、东阿、莘县、平阴10个县。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各设专员1人,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科。1941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第四、第六区均按此规定执行。1947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克聊城,全区解放,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第四、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解体。

县政府 1928年9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按组织法规定,县设县政府,为一县行政机关。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设置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社会、总务等科局。1929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召集各县县长在泰安举行第一次行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按照《县组织法》组县政府。县政府机关一般设第一科、第二科及公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5局。1933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县组织法》,颁布《县政府组织条例》。按组织条例规定,各县政府财政局改为第三科,建设局改为第四科,教育局改为第五科。1935年又将5科裁并为4科,即原第二科和第三科合并,组建为第二科;第四科改称第三科,第五科改称第四科。另将公安局改称警察局。1937年10月14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命令“黄河北岸的第四、第六两区的专员、县长,一律携带人枪南撤”。各县政府多数 ·官员趁机逃走,政府机构解体。1938年11月,聊城失陷,国民党山东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范筑先殉国。继任专员王金祥和李郁文、屈伸先后在辖区内组建起县政府,由于战乱,多在乡间活动。1947年1月,鲁西北地区全部解放,各县政府全部解体。

民主政权1938年11月日军侵占聊城后,鲁西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