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各县相继选举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
1950年12月,各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全区出席平原省第一届各界代表大会正式代表52人、候补代表5人。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3月,公布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4月,地委、专署和各县根据《决议》和选举法进行基层普选工作试点,8月份逐步展开。到1954年4月,全区1298个基层选举单位全部选举结束。此间,县和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每届任期2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选举中断,革命委员会成为各级地方政权机构。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制订的宪法进行修改,通过1978年制订的宪法。同年4~5月间,各县根据1978年制订的宪法进行普选,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4726人,选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和工作的机构。此间,人民公社也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全区共选出代表万余名,公社革命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根据1978年宪法,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并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7项法规。1981年,根据新法规的规定,全区进行各级换届选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又进行修改。1984年,根据新法规进行县乡换届普选。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110余名,乡级人大代表 10500余名,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县市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进一步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和
选举法。1987年和1990年,根据新的宪法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进行县乡换届选举。1987年,全区选出县级人大代表 2261名,参选率为93%;乡级人大代表 10847名,参选率为93.74%。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6名,其中女性4名;选出正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36名,其中女性5名;
选出人民法院院长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选出乡镇长159名、副乡镇长 406 名。
1990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319 名、乡级人大代表11080名,参选率均在90%以上;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8名、副主任 43 名、委员96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 38名,选出乡镇长 166名、副乡镇长 477 名,选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8名。
1993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 2369 名、乡级人大代表9539名,参选率分别为94.5%和93.7%;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7名、委员100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42名,选出乡镇长153名、副乡镇长598名,选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根据1993年修改后的宪法和组织法,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95 年11 月至1996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 9539人,选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156名、副主席 235名,选出乡镇长 159名、副乡镇长 491 名。
1949年,各县相继选举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
1950年12月,各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全区出席平原省第一届各界代表大会正式代表52人、候补代表5人。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3月,公布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4月,地委、专署和各县根据《决议》和选举法进行基层普选工作试点,8月份逐步展开。到1954年4月,全区1298个基层选举单位全部选举结束。此间,县和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每届任期2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选举中断,革命委员会成为各级地方政权机构。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制订的宪法进行修改,通过1978年制订的宪法。同年4~5月间,各县根据1978年制订的宪法进行普选,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4726人,选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和工作的机构。此间,人民公社也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全区共选出代表万余名,公社革命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根据1978年宪法,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并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7项法规。1981年,根据新法规的规定,全区进行各级换届选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又进行修改。1984年,根据新法规进行县乡换届普选。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110余名,乡级人大代表 10500余名,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县市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进一步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和
选举法。1987年和1990年,根据新的宪法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进行县乡换届选举。1987年,全区选出县级人大代表 2261名,参选率为93%;乡级人大代表 10847名,参选率为93.74%。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6名,其中女性4名;选出正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36名,其中女性5名;
选出人民法院院长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选出乡镇长159名、副乡镇长 406 名。
1990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319 名、乡级人大代表11080名,参选率均在90%以上;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8名、副主任 43 名、委员96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 38名,选出乡镇长 166名、副乡镇长 477 名,选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8名。
1993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 2369 名、乡级人大代表9539名,参选率分别为94.5%和93.7%;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7名、委员100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42名,选出乡镇长153名、副乡镇长598名,选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根据1993年修改后的宪法和组织法,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95 年11 月至1996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 9539人,选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156名、副主席 235名,选出乡镇长 159名、副乡镇长 49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