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信 资料库:聊城地区志 章节:财税 金融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3/article/20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3/article/20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贷高利贷款437建国前,乡村中的地主、富户及城镇当铺的钱庄、商号等,向贫苦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放贷。境内常见的高利贷款形式有:

当铺,系专营以财物作抵押放钱的铺子。

当财物均按值十当七或六、五折扣定价。民国时期,境内先后有当铺 30 余家。

印子钱,即借10元先扣1元,10天交息1元,在揭贴上加盖一个印章,若交不上息,本利合在一起再行息,连续10次不能偿还本息,要用土地作保,或变卖房产偿还。

“集空钱”,即上集(每5天一集)借10元钱,先扣1元给9元,到下集时还 10 元。

“里加一”,即借10元给9元,按10元行息。

“外加一”,即借 10元按11元行息。

“驴打滚”,按日计息,利上滚利。

“卖青苗”,即在收获前将农作物产作价卖出,有的还要另外加利。

放帐局只办理土账或押证收息,纯粹以放款来收取利息,月息一般在3~4分。放账局多为私人经营,没有营业证和字号。干这类放土账的人,城乡皆有,贫苦农民一旦有急需向他们借贷,必得把土地契约押存作抵,并且找保人后,方可借出钱来。

在高利贷的盘剥下,广大劳苦大众苦不堪言。1918~1919年,境内农村土匪绑架人口事件不断发生,被绑架户为赎回亲人,不惜高利借贷,有时利息高达五分至一成(即每百元月息10元);每到青黄不接的季节,存粮富户便放粮给贫苦农民,利息是借1斗,秋还2斗或3斗。1943年,境内大灾荒,贫苦农民为求生存,忍痛出卖祖田,地主富农趁机盘剥,用2升粮食或几个窝窝头就买一亩土地。建国后,人民政府取消高利贷,实行合理的信贷制度。

438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外汇贷款、信托贷款及基本建设贷款。

银行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62年,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亿元,1978年超过5亿元,1981年超过10亿元,1989年超过30亿元,1992年超过60亿元,1995年为86亿元。1996年,银行贷款余额达到97.58亿元,其中工业贷款 15.1 亿元,占15.5%;商业贷款 55.7 亿元,占57.1%;农业贷款3. 96 亿元,占4.1%;固定资产贷款12.69亿元,占13.01%;其它贷款10.13亿元,占10.38%。

工业贷款 建国初经济恢复时期,聊城专区工业比较落后,全区仅有酒厂、铁工厂等小厂家。1949~1952年,年均贷款余额25万元。1953~1957年,人民银行重点支持发展壮大国营经济,促使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年平均发放贷款286.2万元,为经济恢复时期年平均贷款的11.45倍。1958~1960年,大办地方工业,工业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贷款余额2588.67万元,相当于“一五”时期年平均贷款余额的9.05倍。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信贷工作逐步恢复正常,贷款逐年下降。1963年,工业贷款余额1468万元,比1960年减少68%。“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信贷管理和监督被视为“管卡压”,信贷计划失去控制,实行平均主义的低息贷款。工业贷款改为月息4.2%,致使工业贷款与工业总产值的比例逐年增加,1966年为2.34%,1976年上升为12.95%。1966~1976年,年平均贷款余额4041.9万元。1978年后,信贷工作逐步走上正轨,银行对工业企业的计划产品进行分析排队,重点支持适销对路产品和外贸出口创汇产品,支持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1979~1990年,年均贷款余额31469.8万元,为1949~1978年平均贷款余额的11.16倍。1991~1996年,各专业银行向商业化、企业化过渡,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同时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对工业企业贷款逐年增长。1991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 9.01 亿元。1993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11.33亿元。

1995 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 13.07 亿元。

1996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达到15.1亿元,比1990年增长92.1%。

商业贷款 1949~1951年,商业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销货款统一上解的贸易金库制,年平均贷款余额97.3万元。1953~1957年,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商业系统以国营商业为重点,先是推行财务信贷管理方法,后又实行短期贷款办法。1953~1957年,年平均贷款余额 6104.2万元,为1949~1951 年平均贷款余额的62.74倍。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商业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贷款余额12957万元,相当于“一五”时期年均贷款余额的2.12 倍。1961~1963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指导下,信贷规模逐年下降。1963年,商业贷款余额11415万元,比1960年减少27%。“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贷款陷入盲目状态。1966~1976年,年平均贷款余额21323.9万元,比1965 年增长32.3%。1978年后,商业贷款主要支持商业部门组织货源,满足市场需要,加速商品流转,繁荣城乡市场。1979~1990年,商业贷款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商业贷款余额为37345 万元。1990年,商业贷款余额达275225 万元,比1979年增长6.37倍。1991~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商业市场繁荣,银行对商业企业及第三产业的贷款投入逐年增长。1991年,全区发放商业贷款 32.12 亿元;1993 年 36.56亿元;1995年51.83亿元;

1996 年达到 55.7亿元,比1990 年增长102.4%。

农业贷款 境内共产党领导下的农贷工作,始于抗日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40年5月,在八路军一一五师供给部的基础上成立

“鲁西银行”,任务是供给部队军费开支及发放少量贷款,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1941年8月,鲁西银行改由鲁西行政主任公署领导,农业贷款由政府发放,主要用于兴修水利,帮助农民救灾及发展生产。1946年,鲁西银行在各县建立分支机构,农业贷款改由银行发放。此后,至1952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1949~1952年,农业贷款累计余额为1235 万元,年均309万元。1953~1957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扶助贫农,支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打击和消灭高利贷。其间,累计贷款余额为9896万元,年均1979万元。1958~1976年,信贷资金管理失控,过期贷款大量增加,影响了农贷资金的周转使用,累计贷款余额为113922万元,年均 5996 万元。1979~1982年,贷款重点转向支持农村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其间,累计贷款余额31151 万元,年均7788万元。1983年,调整农业贷款结构,转向重点支持棉花生产和多种经营。1983~1996年,农业贷款累计余额为573811万元,年均40986.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农村经济的发展。

乡镇企业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乡镇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和设备更新。区内乡镇企业自1959 年兴起,1980年后发展迅速。1959~1990年,全区乡镇企业贷款余额 154529万元,其中1980~1990年累计贷款余额为142984 万元,占 92%。199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30554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7%。1991~1996年,农业银行、信用社加强对乡镇企业资金扶植,累计发放贷款583492万元,其中农业银行发放 124732 万元,信用社发放 458760万元,促进了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 用于信用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展业务。1953~1990 年,全区共发放该项贷款1.989亿元。1990 年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信用社储蓄存款逐年增长,资金实力较强,因此,国家银行不再对信用社发放贷款。

439农贷豁免和冲销 为减轻农民负担,1949~1990年全区共进行3次农贷减免、豁免和核销。1954年,1953年前灾区农民欠款实行减免,共计32238户,贷款本息74.408 亿元(旧人民币)。1962年,对1953~1961 年“合作化”及“大跃进”时期的贷款进行豁免,共计4897万元,其中银行豁免 4180万元,信用社豁免717万元,全区农业人口(1961年人口)人均豁免16元。1984年,对1979~1982年无法落实的农业贷款债务进行了核销,共计24.04万元。1989年始,银行每年按贷款年末余额1~1.5%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专门用于对贷款中的死亡逃户、破产企业等无法收回的死账进行处理。至1996 年,全区共核销呆账贷款本金 9168.9万元,其中农业银行6229.8万元,信用社2939.1万元。

信托贷款 银行办理信托贷款,是以受托人的身份调剂融通资金。自1980年,由地区人民银行开始办理信托贷款业务。此后,地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陆续开办信托贷款业务。1985年,全区信托贷款余额2567 万元,其中地区农业银行信托贷款余额451万元,建设银行310万元,工商银行 1806万元。1988年,聊城地区信托公司成立。1990年,全区信托贷款余额2466万元,其中地区信托公司贷款额占70.97%,工商银行占15.6%,建设银行占12.5%,农业银行占0.89%。1991~1995年,信托贷款业务不断扩展,各银行资金融通量呈增长趋势,全区累计发放信托贷款33133万元,其中1991 年发放4872万元,1995年发放7035 万元。1996年,地区信托公司撤销,全区信托贷款业务终止。

外汇贷款 中国银行聊城地区支行从1985年开始办理外汇贷款业务,至1990年,累计发放外汇贷款1300万美元。其中,1985年发放外汇贷款150万美元,1990年发放576万美元。6年间,共支持全区16个现汇贷款引进项目,两个政府贷款项目,两个中外合资企业项目,支持地区出口创汇3.7亿美元。1991~1996年,信贷资产管理始终坚持“注重效益、讲求安全、积极稳妥、择优扶持、确保重点”的原则,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了冠县金属软管厂、阳谷玉米淀粉厂、聊城国棉厂、阳谷电缆厂、鲁西化肥厂、昌明实业公司等一批抗风险能力强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6年投入人民币贷款累计额为218570万元,有力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中行优势,积极利用外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6年间先后为临清国棉厂、聊城邮电局、东方电缆有限公司、茌平化工厂等企业的数十个项目提供各类外汇贷款累计余额达13716万美元,为企业培植了后劲,增强了出口创汇能力。

固定资产贷款 建国以来,区内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1980年前,固定资产投资称基本建设投资,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地方自筹,贷款仅占很小比例。1949~1980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7376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9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12%。1981年后,改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城镇集体投资、全民其他投资、农村集体投资、城乡私人建房投资等;其资金来源试行由拨款改为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1981~1992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20304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6432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9%。1993年后,金融体制改革,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均承办固定资产贷款。1993~1996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 647647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6932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7.03%。

1949~1996年聊城地区银行各项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年份
金额 合计 工业
贷款
商业
贷款
农业
贷款
固定资产
贷 款
项目
年份
金额 合计 工业
贷款
商业
贷款
农业
贷款
固定资产
贷 款
1949 117 2 34 81 1968 29569 2132 18830 8607
1950 245 6 69 170 1969 33189 3173 21182 8834
1951 559 31 189 339 1970 35041 3543 23241 8257
1952 1504 61 798 645 1971 28383 4360 20256 3767
1953 3001 112 1759 1130 1972 28213 3763 20562 3888
1954 6821 251 4834 1736 1973 32391 4331 23623 3837
1955 11413 153 9460 1800 1974 31014 5529 21489 3996
1956 10929 557 7389 2983 1975 36732 6431 26200 410
1957 9684 358 7079 2247 1976 42203 8558 27573 6072
1958 13262 871 9743 2648 1977 50590 9982 33496 7112
1959 18776 2259 13519 2998 1978 53312 10810 33950 8552
1960 24914 4636 15609 4669 1979 57728 11460 37345 8923
1961 29532 3565 19803 6164 1980 86031 13527 63200 7794
1962 26190 2664 16948 6578 1981 112239 16763 85684 7529 2263
1963 20126 1468 11415 7243 1982 129256 17240 101533 6905 3578
1964 19972 858 11858 7256 1983 160520 15609 133276 6159 5476
1965 24826 858 16120 7848 1984 217556 20237 183820 6329 7170
1966 24689 1033 15238 8418 1985 261560 23260 222476 7273 8551
1967 26718 1608 16369 8741 1986 276950 31816 220910 9465 9977

第十篇 财税 金融

441

(续表)

1987265236393982035461235499381992548060972463292258422937360
19882814864874321209064221423119936156871132903655109126845619
1989350857609682270594461418216199476947112430743961711405991488
1990428868786172752255486020166199578235613071251827528139105230
1991507782901313211536900327395199687469415106755700639637126984

注:1980年以前,“固定资产贷款”称“基本建设贷款”,且数额很小,故未作统计。

信用社贷款

1952年,农村信用社贷款仅3万元,1962年即超过0.1亿元,1982年超过0.5亿元,1987年超过3亿元。1990年达到6.42亿元,比1985年增加4.78亿元,增长2.9倍。信用社贷款中,1990年集体贷款2.45亿元,占38.2%;个体户贷款3.96亿元,占61.8%。1991年后,信用社贷款统计中,取消“集体贷款”,同时“个体贷款”并入“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并列共3个项目。1992年,信用社贷款9.82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3.6%,农业贷款占65.1%;比1991年增长23%。1994年,信用社贷款14.14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5.2%,农业贷款占50.3%;比1993年增长26%。1996年,信用社贷款24.1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3.8%,农业贷款占54.8%;比1995年增长35.6%。

1952~1990年聊城地区信用社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年份 金额 合计 集体贷款 个体贷款 其他贷款
小计 农业 乡镇企业
1952 3 3 3
1957 785 428 428 357
1962 1428 923 923 503 2
1965 1142 453 453 689
1970 1372 449 446 3 923
1975 953 406 388 18 547
1978 1861 1339 1013 326 522
1979 1674 1124 878 264 532
1980 2306 1832 1075 757 474
1981 3937 3072 1835 1237 865
1982 5371 3260 1628 1632 1110 1001
1983 5907 3377 1573 1804 1530 1000
1984 18892 5655 2520 3135 12232 1005
1985 16355 6139 2151 3988 10216
1986 23823 8007 1929 6078 15816
1987 31549 10132 2070 8062 21417
1988 39448 13708 2171 11537 25740
1989 51328 19226 3028 16198 32102
1990 64165 24522 2733 21789 39643

注:1991~1996年,信用社贷款项目调整,取消“集体贷款”,将“个体贷款”并入“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并列共3个项目。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