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时期,时局动荡,财政收支无度。抗日民主政府实行供给制,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上交,支出由上级财政拨款。聊城专署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建国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局每年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行署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行政财务管理 1949~1979年,对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管理形式,即行政单位所需支出全部由国家拨款,所得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 25468万元,年均支出821.5万元。
1980~1996年,对行政单位实行“全额经费包干”的管理形式,即按照单位的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119615 万元,年均7036万元,累计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6.73%,比前31年(1949~1979年)年均支出增长756.48%。
事业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类型众多、情况复杂,在财务管理上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建国初期,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1954年后,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1960年起改按差额预算管理,1982年后,部分剧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对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对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形式,即学校所需各项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对学校的一些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指定用途开支。对卫生、体育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其中,对医院在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后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1960423年起改按“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1979年后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给予奖励”的办法。对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及中等专业学校等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即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1949~1990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出 137118.6万元,年平均增长10.1%,占财政总支出的34.4%。1991~1996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出157316万元,年平均增长18.12%,占财政总支出的33.58%。其中,1996 年支出3942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29.84%。
企业财务管理 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则以利润管理为重点。1950~1952年,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财政。1953~1957年,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交国家财政。1958~1961 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企业利润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留归企业,并且规定地方国营工业利润留成为10%、交通企业为8%、商业企业为4.1%。1962~1966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成的办法。1967~1977年,国营企业再次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制度。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即工商企业在完成定额后,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利润上交财政。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业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在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征收承包费。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变,以1983年的留利作基数确定调节税率,基数内按调节税税率征收,超基数减征70%;国营小型企业实现利润多少,照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收所得税。1989~1993年,全区国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其办法为“包死基数,超收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留给企业70%。1994年1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到 33%,但作为过渡,对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对国有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1949~1996年,全区国有企业共上交财政 2929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34%。其中,1996年上交财政1362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0.16%。
清末,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时期,时局动荡,财政收支无度。抗日民主政府实行供给制,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上交,支出由上级财政拨款。聊城专署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建国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局每年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行署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行政财务管理 1949~1979年,对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管理形式,即行政单位所需支出全部由国家拨款,所得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 25468万元,年均支出821.5万元。
1980~1996年,对行政单位实行“全额经费包干”的管理形式,即按照单位的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119615 万元,年均7036万元,累计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6.73%,比前31年(1949~1979年)年均支出增长756.48%。
事业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类型众多、情况复杂,在财务管理上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建国初期,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1954年后,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1960年起改按差额预算管理,1982年后,部分剧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对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对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形式,即学校所需各项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对学校的一些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指定用途开支。对卫生、体育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其中,对医院在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后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1960423年起改按“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1979年后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给予奖励”的办法。对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及中等专业学校等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即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1949~1990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出 137118.6万元,年平均增长10.1%,占财政总支出的34.4%。1991~1996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出157316万元,年平均增长18.12%,占财政总支出的33.58%。其中,1996 年支出3942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29.84%。
企业财务管理 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则以利润管理为重点。1950~1952年,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财政。1953~1957年,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交国家财政。1958~1961 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企业利润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留归企业,并且规定地方国营工业利润留成为10%、交通企业为8%、商业企业为4.1%。1962~1966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成的办法。1967~1977年,国营企业再次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制度。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即工商企业在完成定额后,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利润上交财政。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业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在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征收承包费。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变,以1983年的留利作基数确定调节税率,基数内按调节税税率征收,超基数减征70%;国营小型企业实现利润多少,照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征收所得税。1989~1993年,全区国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其办法为“包死基数,超收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留给企业70%。1994年1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到 33%,但作为过渡,对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对国有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1949~1996年,全区国有企业共上交财政 2929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34%。其中,1996年上交财政1362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