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粮油收购 资料库:聊城地区志 章节:商业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2/article/1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prefecture/section/12/article/1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粮食收购 清末至民国期间,农业税收一直沿袭着按地亩征收银粮。30年代纸币流行后,改征纸币或实物。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致使物价飞涨。1941年,国民党政府宣布田赋全部征收实物,日军侵占区的伪政权亦随之按地亩强征粮棉等实物。1939~1940年,民主政权主要用没收人资财及向富户募捐维持军政开支。1941年,实行对贫雇农免征,贫农、下中农少征,富农、地主多征的政策。1942年,执行冀鲁豫行署关于财政累进负担的规定,农户人均当年收谷不到 250公斤者免征,超过者按超过多少分7等计征。1943年,执行冀鲁豫行署颁布的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每人免征1亩地之应交农税,免征之外,人均有地1亩以上者依占有土地多少按累进率加征。人均占有地超过20亩以上者不再累进,每亩作1.9亩计算负担。1944、1945年,在“保卫粮食、保卫生产、休养民力”的前提下,为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开展“反扫荡”和“查黑地”、推行合理负担的工作。1946年,土地改革,麦季一次征收,只征粮不征款。一般产麦区亩征 3.5~4.5公斤,产秋为主的地区每亩征收3公斤,不能种麦的地区,麦季免征。土地改革后,一般户每人平均不足3亩地者,每人免征半亩,不累进;每人平均3亩以上不足4亩者,不免征也不累进;每人平均4亩以上者,按土改前规定的累进率加征。革命军人与烈士的直系亲属和无劳力户,不论其人均土地多少,一律免征1亩,军人和烈士免征2亩。1948年,麦季粮食征收的原则是,收获多富力大的多负担,收获少富力小的少负担,不收麦或收麦很少的不负担。同年秋,采取比例征收制,取消累进,逐步走上固定负担。根据当年收成,以55.5~60公斤为1标准负担亩,每负担亩征米 8. 25公斤、柴米2公斤、地方粮1.25公斤。1949年,粮食征收全年统算,两季征收,以夏收为主者,按麦收情况酌量多征;

不收麦只收秋者,秋季一次征收。1950年4月,国家规定以户为单位,全年平均每人收粮不足75公斤者免征,税率分为40级。第1级,全家平均每人年收粮75.5~9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第40级全家平均每人收粮170.5公斤以上者,税率40%。1953~1984年,执行中央规定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先征后购。1985年,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按款计粮,征粮抵款)。全区计算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每斤单价0.2元。县市、乡镇、村级下达任务,落实到户,各农户向所属乡镇粮所交应征粮。

建国前,私营粮行控制粮食市场,小贩用车推、驴驮,由低价地区向高价地区贩运从中牟利,起到调剂不同地区间粮食余缺的作用。

建国后,人民政府设公营粮食公司,同时供销合作社、私营粮所、小贩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和销售粮食。不同的是,私营粮商唯利是图;公营粮食公司,粮价下落时大量收购,粮价上涨时大量抛售,起着稳定市场、打击投击倒把、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国家依靠征收的公粮和采购的粮食供应军队、机关、企业、学校,参与市场交易。1950年,全区国营粮食公司收购粮食 119940吨,1951年117810吨,1952年137945吨。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1954年夏季,国家规定按当年一般小麦实产量扣除夏季公粮、口粮、种子后,所剩余粮分级定率,依率计购。集体生产单位和余粮户,每人余粮5公斤以下者免购,余粮 5~

10公斤购余粮部分的45%,余粮 10.5~20公斤购62%,余粮20.5~30公斤购71%,余粮 30.5~45公斤购77%,余粮45.5~60公斤购82%,余粮60~80公斤购 85%,余粮80.5~100公斤购88%,余粮100公斤以上者购90%。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购、销),核定各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的统购任务后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如遇灾年,适当减免,丰收年增购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统购率每人平均余粮10公斤以下者免购,10.5~25公斤统购55%,25.5~50公斤统购 69%,50.5~75公斤年购 80%,75.5~100公斤购 85%,100.5~125公斤购 87%,125.5~150公斤购88%,150公斤以上者购90%。1956年合作化后,增产增购仅在全年人均口粮 210公斤以上的社、队进行。1958年,粮食总产76.43万吨,较上年增长2%,征购粮食 207265吨,比上年增购近40%;销售粮食 258875吨,比上年增销 49%。1959年,粮食总产621580吨,比1957年减产17%,征购粮食220865吨,比1957年增购72530吨,增购近49%;销售粮食215480吨,比1957年多销41925吨,增加24%。1960年遭受严重干旱,粮食总产479355吨,比1957年减产36%;征购粮食 125160吨,比1957年减购16%;销售粮食128175吨,比1957年减少26%。1961~1962年,连续遭受严重涝灾,靠大批调入粮食维持人民群众生活。

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灾年适当减免,丰年超产超购超奖”的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每人全年集体分配口粮不足150公斤的不征购。全区核定到生产队3年不变的征购任务94185 吨。此次核定的征购任务连续执行6年,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6年均未完成包购任务。1971~1978年,实行粮食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的政策(实际执行8年)。全区粮食包购数调减为78750吨,增产增购幅度一般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不低于增产部分的 20%。

1971年接近完成包干任务,其余7年均超额393完成任务;超额最多的1978年完成101450吨,超任务 22700吨。1979年,省将聊城地区粮食包干基数调整为5.6万吨。从5月1日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数上再加价 50%,该政策执行到1980年。

1981年始,省对地区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的办法,核定全区粮食征购包干基数6.5万吨,包干任务从1981~1984年4年不变。

1983年,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产品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粮食统购产品只管小麦、稻谷、玉米、谷子,并明确提出从夏季粮食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粮食的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省核定全区粮食定购任务20万吨,当年实际完成 20.53万吨。1987~1996年,省分配聊城地区每年粮食定购任务14.9万吨,其间每年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定购任务。

1991~1996年,粮食收购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价格政策变化大,价格调整次数较多。

继1985 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后,1991 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区内粮食定购品种有小麦、玉米,其价格小麦每50公斤(下同)25.80元,玉米17.60元。1992年4月1日起,再一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实行购销同价,小麦收购价格为32元、玉米21元。1993年4月1日起,对定购粮食实行“保量放价”。1994年6月1日起,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保护价,价格为小麦54元,玉米41元。从1996年6月1日起,提高定购价格,小麦由每50公斤54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每50公斤56元提高到78元,玉米由50公斤元提高到63元。不实行价外补贴。至199441年,全区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累计规模1272万元,其中省拨资金636万元。在粮食收购体制改革深化发展,调整、提高、理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的新形势下,至1996年,创连续13年夏季一季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记录,确保了军需民食。1996年,夏季收购入库定购小麦149005吨,占全年收购任务的100%。

1949~1996年聊城地区粮食产购量

单位:万吨

数 项 目 年份 粮食产购量 其中小麦产购量 数 项 目 年份 粮食产购量 其中小麦产购量
总产量 征购量 总产量 征购量 总产量 征购量 总产量 征购量
1949 62.66 18.02 1973 90.45 9.13 33.71 6.03
1950 61.51 11.99 16.63 6.70 1974 85.36 8.41 33.34 5.48
1951 59.81 11.78 15.17 6.47 1975 116.37 9.58 44.64 7.85
1952 77.36 13.80 24.39 7.76 1976 108.54 7.88 49.21 6.81
1953 54.89 15.21 17.01 6.70 1977 113.26 10.09 35.48 5.00
1954 83.79 21.20 28.59 10.69 1978 127.00 10.15 54.73 8.31
1955 79.90 18.61 26.07 9.31 1979 126.28 6.37 52.50 4.56
1956 84.97 13.90 28.03 6.38 1980 106.45 1.76 42.59 0.81
1957 74.82 14.83 22.59 4.18 1981 123.35 8.51 55.84 4.89
1958 76.43 20.73 18.43 5.80 1982 134.90 11.39 64.20 6.66
1959 62.16 22.09 21.67 6.64 1983 150.76 19.89 82.26 11.54
1960 47.94 12.52 17.40 7.65 1984 165.18 65.99 99.48 38.43
1961 21.14 1.80 5.89 0.54 1985 187.71 20.53 113.07 17.81
1962 41.72 4.04 12.38 0.89 1986 224.61 21.95 137.63 21.49
1963 54.54 10.06 20.31 4.72 1987 212.72 19.89 115.62 15.36
1964 57.31 10.79 22.46 4.81 1988 222.25 15.35 125.01 15.00
1965 63.00 4.98 21.13 1.95 1989 251.22 16.95 108.19 15.19
1966 66.66 5.68 18.42 1.76 1990 246.57 32.41 145.66 30.83
1967 74.42 6.24 13.88 1.66 1991 261.15 17.21 156.62 17.21
1968 60.47 4.05 16.99 1.91 1992 241.00 16.84 156.47 16.84
1969 72.60 6.48 15.75 1.90 1993 301.86 14.90 159.00 14.90
1970 84.22 7.59 19.22 2.36 1994 304.25 14.90 169.17 14.90
1971 90.50 7.81 24.21 3.07 1995 320.99 14.90 180.60 14.90
1972 87.89 9.24 38.27 7.38 1996 327.83 14.90 187.46 14.90

油脂收购 1953年以前,食油和油料都是自由经营。1953年11月,实行油料计划收购,规定油料集中产区统购总产量的70%,分散产区统购总量的60%,收购办法同粮食统购同时安排,统购原则是“多产多得,增产多留,按比例统购”,收购业务由油脂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代办。1957年,油脂公司合并到粮食系统,油脂业务划归粮食部门。1958年,全区统购油脂7300吨,比1957年减少2605吨。1959年,油脂收购量比1958年增加760吨。1960年遭受旱灾,全区首次出现油脂购销逆差,收购2410吨,销售2830吨。1964

商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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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区油脂购销由逆差变为顺差。1974年,开始试种油菜。1977年,全区种油菜12万亩,总产油菜籽3775吨,国家收购3315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1年,油脂收购由以生产队为单位变成以户为单位。1984年,从夏季油脂油料上市开始,实行多渠道经营,国家只购花生、菜籽、棉籽(油),其他油脂油料自由购销,当年全区统购棉籽7219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4月1日至1990年,取消油脂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实行自由贸易。1990年,全区收购油脂6116吨,与1985年基本持平;统购棉籽2.35万吨,商品率6%;收购花生仁7297吨,商品率31%;收购油菜籽65吨;收购豆油23吨、大豆榨油39吨。1991~1996年,油脂收购改革力度较大,价格政策变化大,价格调整次数多。1991年,区内油脂料定购含花生仁、棉油2种,定购价格每50公斤(下同)花生油80.34元。同年5月1日,对食油实行购销同价,食油购销价格提高为花生油231元、精炼棉籽油190元、大豆油215元。当年,征购油脂29041吨。1992年,征购1780吨。1993年后,国家停止油脂征购。

聊城地区历年油脂(料)统购量及商品率

单位:吨

项目
年份
油脂
总统购
棉 花 花 生 芝 麻 统购
油菜籽
统购豆油 大豆榨油
统购棉籽 商品率
(%)
统购
花生仁
商品率
(%)
统 购 商品率
(%)
1957 9905 34180 44 7770 50 675 76 1.5 1775
1962 600 1585 11 430 20 80 16 13 180
1965 4415 28630 28 1415 36 25 9 1.5 10
1970 4505 25300 32 1385 51 320 37 7 10
1975 2490 12635 17 1025 39 360 63 160 1.5 190
1978 2815 13085 23 715 31 160 31 1515 3.5 510
1979 2710 8580 11 865 28 1165 100 1620 30 470
1980 8600 35060 14 3310 41 4025 774 535 60 355
1981 9030 48915 18 2080 40 420 215 545 510 250
1982 8860 55045 15 1130 20 125 41 28.5 95 220
1983 9630 60855 14 555 15 270 150 0.6 165 160
1984 11905 72190 14 685 13 535 255 0.75 125 445
1985 6220 36195 12 1555 3 3.5 0.2 180
1986 1684 8774 3 1070 3 83
1987 7150 26918 7 5693 26 1125 171
1988 3664 18479 5 1396 8 435 190
1989 5171 27935 8 3041 12 8 5 142 51
1990 6116 23476 6 7297 31 65 23 39

注:芝麻,凡是商品率大于100的年份,系外地流入;1993年,国家停止油脂(料)统购,1991、1992年统计仅有食油总统购数字,分别是1991年2.90万吨,1992年0.18万吨。

1960 年,实行统购油料返饼政策,国家统购花生仁返还产饼总量的60%~80%。

1967年,国家规定统购油菜籽返还产饼总量的 60%。1980~1985年,国家规定收购花生仁、油菜籽按出饼量的80%返还农民。1980~1982 年,统购棉籽按实际出饼率将饼全部返还给农民。1983年改为返还 80%。

1961 年始,统购油料(油)实行实物奖售,统购 50 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尺;统购 50公斤芝麻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尺;购50公斤蓖麻籽返油 7. 5 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 20尺。1962年规定,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食油(包括油料折油),奖售化肥15公斤、棉布、针织品各5尺、香烟5盒、食糖0.65公斤。1963年,收购 50公斤芝麻奖售食油15公斤或粮食100公斤。1968年,改奖售布票为奖售化肥。1969~1970年,收购油脂油料实行平价收购和加价收购相结合,取消收购油脂奖售政策。1971年,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化肥12.5~15公斤。1985年,合同定购花生,每交售 50公斤花生仁奖售 22.5~25公斤化肥,油菜籽实行自由购销,取消奖售政策。1986~1988年,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标准化肥 22.5公斤。1989~1990年,每交售 50公斤花生仁奖售优质标准化肥 20 公斤;每交售50公斤棉油奖售标准化肥 20 公斤。1991~1996年,实行购销同价,取消奖售政策。

1953~1990年,区内执行6种粮油收购价格。1、统购价格,即国家向生产单位和农民个人统购粮食和油脂油料的价格;2、超额加价,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其超额部分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加价收购;3、半高价,国家为了调剂人民生活,根据国家库存实力,在国家不补贴差价和政策性亏损的前提下规定的一种特殊价格政策;

4、厂社直接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可以高于超购价,并可抵顶超购任务,但不能抵顶统购任务;5、粮油议价,一般按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原则定价。介于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既受计划价格的指导,又受市场价格的影响;6、合同定购价格,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之后,国家与农民签定的低于市价、高于计划收购的合同定购价格。1991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定购价格由国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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