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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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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前,境内除海盐官营外,基本无国营商业。1945年,泰运行署始在东阿县铜城镇设公营(国营)裕盛祥商店(次年改为泰兴隆商店),经营粮、油、工业品、农副产品并负责税收、工商管理等事项。1947年,商店迁于聊城。1949年,聊城专署设工商科,“泰兴隆”商店改为贸易公司。

1953年,先后建立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药材公司、煤建公司、粮食公司、油脂公司、土产公司、盐业组、畜产组、石油推销组、酒类专卖实业处等国营商业经营机构,在县城积极开展批发和零售业务(县城以外归供销合作商业经营),收购农副产品,组织内外交流,国营商业逐渐占据并巩固了对全区各贸易市场的领导地位。但是,此间国营商业曾对私商存有排挤,代替的倾向,一度导致私商货源不足、商品单调、利润减少。1953 年 6月,根据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本着“国营商业占领批发阵地,零售让给私商”的原则,各国营公司有计划地取消了零售小组,合理地制订地区差价,使私商有利可图,活跃了集市贸易,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

1950~1952年,国营商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制度,各级企业的资金由上级专业公司统一调度,一切现金收入全缴贸易金库;商品由专业总公司统一调拨,各专业公司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商品调拨,根据总公司安排的调拨计划进行。临时调拨也要由总公司开出调拨令才能进行。全区商业计划由省代编,地区国营商贸各公司受地区工商科和省各对口公司的双重领导。这种高度集中的商业管理体制,造成一些商品迂回倒流,货物、资金大量积压,商品利润低微。1953年,全区各专业公司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按经济区域建立批发机构,商业管理机构同经营机构分设,各专业公司主管企业管理,各批发站为经营机构,建立和健全计划、统计、财会、物价等管理制度,加速了资金周转,节省了费用开支,但因核定资金偏紧,计划上缴利润过高,造成部分企业只愿经营利大、畅销的商品。1953年11 月,国家对粮食、食油、棉纱、棉布开始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由国家商粮部门统一核定。

由此,一方面稳定了物价,安定了民心,但因372统得过死,影响了生产的发展。

1957年,建立专署商业局、服务局。次年8月,专署供销社和服务局并入商业局。1961年8月,专署供销社从专署商业局分出。1957~1966年,国营商业强调生产观点、群众观点、政治观点。1963~1966年,商业系统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务”的口号,执行“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改善经营管理,积累建设资金”的方针和“及时收购,及时推销,生意做活,活而不乱”的原则,在支援生产,稳定物价,保障供给,安定人心等诸多方面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商业以计划经济,服务社会为特征的管理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暴露出计划统得过死,体制随意变化,违背经济法则,商业本身发展缓慢,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弊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旧的商业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1982年,改国营商业城乡分工为商品分工。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制度,先后开放猪肉、鲜蛋、蔬菜市场;批发企业打破“固定地区、固定对象、固定价格”3固定的模式,实行自选进货厂地,价格可以上下浮动。1990年,国营商业年购进总额45521万元,比 1978 年增加55.1%;销售总额48559万元,比1978年增加108.3%;上缴利税1045万元,比1978年增长15.93%。1996年,国营商业购进总额43442万元,销售总额46843万元,年末库存总额1017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