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配 1949年至1958年,外系统跨省、跨地区调入或调出聊城邮电系统,或聊城地区邮电系统内部跨县(市)的职工调动,由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县内邮电职工调动,由县邮电局批准。1958年11月至1962年12月,聊城专署邮电局下放地方管理时期, 跨省、跨地区、跨县的职工调动,由当地政府批准。邮电管理体制回收后,1962年12月至1969年12月,职工调动仍按1958年11月以前的办法执行。1969年12月至1973年8月邮电分设期间,聊城电信局跨县以上的职工调动,由省电信局批准。聊城地区邮政局跨县以上的职工调动,由山东省交通邮政局批准。1973年8月底至1984 年 12 月, 聊城地区邮电局职工调动,跨地区以上的归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县(市)邮电局职工调动, 由地区邮电局批准。
1985年11月至1990年12月,邮电人员的调动,外系统调入及系
统内调入济南、青岛邮电局,归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省内其他地(市)、县邮电系统内的职工调动,由双方地区邮电局协商同意后办理(跨地区的报省邮电管理局备案)。地区内部邮电职工调动,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报地区局同意后办理。
职工奖惩奖励:1949年至1985年5月,对职工授予全国邮电系统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由邮电部批准;记大功、晋级、授予省邮电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地区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由聊城地区邮电局批准。1985年5月至1990年12月,对于职工的奖励(晋升工资、立功)改由地区邮电局批准。
惩处:1949年至1985年5月,对职工开除留用、开除,由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由地区邮电局批准(非地区局的除外)。1985年5月至1990年12月,对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由地区邮电局批准。
职工调配 1949年至1958年,外系统跨省、跨地区调入或调出聊城邮电系统,或聊城地区邮电系统内部跨县(市)的职工调动,由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县内邮电职工调动,由县邮电局批准。1958年11月至1962年12月,聊城专署邮电局下放地方管理时期, 跨省、跨地区、跨县的职工调动,由当地政府批准。邮电管理体制回收后,1962年12月至1969年12月,职工调动仍按1958年11月以前的办法执行。1969年12月至1973年8月邮电分设期间,聊城电信局跨县以上的职工调动,由省电信局批准。聊城地区邮政局跨县以上的职工调动,由山东省交通邮政局批准。1973年8月底至1984 年 12 月, 聊城地区邮电局职工调动,跨地区以上的归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县(市)邮电局职工调动, 由地区邮电局批准。
1985年11月至1990年12月,邮电人员的调动,外系统调入及系
统内调入济南、青岛邮电局,归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省内其他地(市)、县邮电系统内的职工调动,由双方地区邮电局协商同意后办理(跨地区的报省邮电管理局备案)。地区内部邮电职工调动,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报地区局同意后办理。
职工奖惩奖励:1949年至1985年5月,对职工授予全国邮电系统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由邮电部批准;记大功、晋级、授予省邮电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地区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由聊城地区邮电局批准。1985年5月至1990年12月,对于职工的奖励(晋升工资、立功)改由地区邮电局批准。
惩处:1949年至1985年5月,对职工开除留用、开除,由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由地区邮电局批准(非地区局的除外)。1985年5月至1990年12月,对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由地区邮电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