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始办电报业务,执行清政府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规定的资费标准。计费种类有普通、官电、新闻3种,以银元计,实行隔省递加制。省内普通语电报每字1角,出省电报每隔一省加3分;暗语、洋文电报加倍;官电、新闻电报减半。1909年(宣统元年)改为原价8折收费。
“大清”国内电报价表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一月)规定 单位:银元
| 电报种类 | 电文种类 每字收费 |
普通明语(四码) | 暗语(四码) | 洋 文 | 备注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普通电报 | 一 角 | 一角三分 | 二 角 | 二角六分 | 二 角 | 二角六分 | ||
| 官 报 | 五 分 | 六分五厘 | 一 角 | 一角三分 | 一 角 | 一角三分 | ||
| 新闻电报 | 五 分 | 六分五厘 | 一 角 | 一角三分 | 一 角 | 一角三分 | ||
“大清”国内电报价目表
1909年(清宣统元年)1月 单位:银元
| 电报种类 每字 收费 种类 |
普通明语(四码) | 暗语(四码) | 洋文 | 备注 |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普通电报 | 八分 | 每隔一省加 收二分四厘 |
一角六分 | 每隔一省加 收四分八厘 |
一角六分 | 每隔一省加 收四分八厘 |
隔省沿用递 加制 |
| 官报 | 四分 | 一分二厘 | 一角 | 二分四厘 | 八分 | 二分四厘 | |
| 新闻电报 | 四分 | 一分二厘 | 一角 | 二分四厘 | 八分 | 二分四厘 | |
1912年,国民政府废除隔省递加制,改为省内和隔省两级收费。华文明语普通电报省内每字6分,隔省每字1角2分。密语、洋文仍加倍,政务电报减半,新闻不计。
中华电信国内电报价目表
1912年 资费单位:国币
| 电报种类 | 华文明语 | 华文密语 | 洋语 | 备注 |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普通电报 | 六分 | 一角二分 | 一角二分 | 二角四分 | 一角二分 | 二角四分 | |
| 政务电报 | 三分 | 六分 | 六分 | 一角二分 | 六分 | 一角二分 | |
| 新闻电报 | |||||||
中华电信国内电报价目表
1922年11月 资费单位:国币
| 电报种类 | 华文明语 | 华文密语 | 洋语 | 备注 |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普通电报 | 八分 | 一角五分 | 一角六分 | 三角 | 一角六分 | 三角 | 自12月1日 起仍照旧 (原价)收费 |
| 政务电报 | 四分 | 七分五厘 | 八分 | 一角五分 | 八分 | 一角五分 | |
| 新闻电报 | |||||||
1927年新闻电报改为省内3分,隔省6分。1928年10月,华文明语普通电报改为省内1角,隔省2角。1934年6月对计费电报种类改为政务、寻常、新闻和同城往来4种。不分省内和外省,华文明语寻常电报统一按每字1角收费,密语和洋文加倍,并增加挂号费和送电费。
中华电信国内电报价目表
1927年1月 资费单位:国币
| 电报种类 | 华文明语 | 华文密语 | 洋语 | 备注 |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普通电报 | 八分 | 一角六分 | 一角六分 | 三角二分 | 一角六分 | 三角二分 | |
| 政务电报 | 四分 | 八分 | 八分 | 一角六分 | 八分 | 一角六分 | |
| 新闻电报 | 三分 | 六分 | 六分 | 一角二分 | |||
中华电信国内电报价目表
1928年10月 资费单位:国币
| 电报种类 | 华文明语 | 华文密语 | 洋语 | 备注 |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普通电报 | 一角 | 二角 | 二角 | 四角 | 二角 | 三角二分 | |
| 政务电报 | 五分 | 一角 | 一角 | 二角 | 一角 | 一角六分 | |
| 新闻电报 | 三分 | 六分 | 六分 | 一角二分 | |||
中华电信国内电报价目表
1934年6月 资费单位:国币
| 电报种类 | 华文明语 | 华文密语 | 洋 文 | 备注 |
|---|---|---|---|---|
| 普通电报 | 每字五分 | 每字五分 | 每字二角 | |
| 寻常电报 | 每字一角 | 每字二角 | 每字二角 | |
| 新闻电报 | 每字二分五厘 | 每字五角 | ||
| 同城往来电报 | 每字五分 | 每字五分 | ||
| 公务电报 | ||||
| 特种电报 | ||||
| 附册费 | 译费 | 概不收取译费。 | ||
| 挂号费 | 甲种三年二十五元,乙种一年十元,丙种一个月一元。 | |||
| 送电费 | 距局五里以内者,不收送力,距六里至十里,收专力洋一角五分,十里至五十里每多十里多加收一角五分,五十里以外者多加收两角……,十里以外其零数不足十里者亦按十里计算。 |
1938年,日本控制的“华北电报电话有限股份公司”将普通电报资费改为省内7分,省外1角。
1945年8月,日本侵略军投降后,国民政府重新改革电报资费,不分省内、省外,将华文明语寻常电报提价为每字20元。以后,由于内战动乱,物价上涨,报价也不断上涨。194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围困聊城,直至解放,未实行国民政府报价。
1949年,聊城电报资费曾按每字折合2斤小米的价格作为基本报价。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统一的电报价目表,规定6种电报业务的收费标准,使用省内两级收费制,电文仍沿用华文明语、密语、洋文3种,计费单位改为人民币元(1万元折合新人民币1元),并增加译电费。华文明语寻常私务电报定为省内每字900元,隔省每字1350元,密语、洋文加倍,加急加倍。
| 聊城邮电志 |
|---|
---|---
中国人民邮电
国内电报简明价目表
1950年 | 单位:旧人民币元
| 电报 种类 每字单价 |
电文 种类 |
华文明语 | 华文密语 | 洋文 | 备注 | |||
|---|---|---|---|---|---|---|---|---|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本省 | 隔省 | |||
| 寻常私务电 | 900 | 1350 | 1800 | 2700 | 1800 | 2700 | 每电以5字起算 | |
| 加急私务电 | 1800 | 2700 | 3600 | 5400 | 3600 | 5400 | 每电以5字起算 | |
| 政军电 | 300 | 450 | 300 | 450 | 600 | 900 | 加急加倍每电 以5字起算 |
|
| 全价政电 | 900 | 1350 | 900 | 1350 | 1800 | 2700 | 加急加倍每电 以5字起算 |
|
| 新闻电 | 150 | 225 | 300 | 450 | 加急加倍每电 以20字起算 |
|||
| 书信电 | 450 | 675 | 900 | 1350 | 每电以22字起算 | |||
| 附带费 | 译费 | 每字 50 元 | 东北和内蒙古 东部按三分之 二收费 |
|||||
| 挂号费 | 一个月 16500 元,三个月 45000 元, 六个月 90000 元,一年 165000 元。 |
西南、西北区按 80%收费,数码 明语每组 1—4 码,密码 1—5 码作一个字计 算 |
||||||
1958年邮电部对电信资费进行全面调整,于1月1日开始执行的电报资费表,取消地区差价和华文明密语差价,收费电报种类改为5种,每份电报以 15 字起算。军政、普通、天气报讯、公益电报均同价定为华文每字3分;新闻电报定为每字1分;加急电报加倍,外文加倍。
国内电报资费表 1958年1月1日执行 单位:新人民币元
| 电报种类 每字单价 |
华 文 | 外 文 | ||
|---|---|---|---|---|
| 普通电报 | 加急电报 | 普通电报 | 加急电报 | |
| 军政电报 | 0.03 | 0.06 | 0.06 | 0.12 |
| 企业普通电报 | 0.03 | 0.06 | 0.06 | 0.12 |
| 天气报汛、公益电报 | 0.03 | 0.06 | 0.06 | 0.12 |
| 新闻电报 | 0.03 | 0.02 | 0.02 | 0.04 |
| 书信电报 | ||||
| 收费办法说明 | 1. 取消地区差价、译费照收 | |||
| 2. 不分本省、外省 | ||||
| 3. 明语、暗语同价 | ||||
| 4. 外文电报加倍收费 | ||||
| 5. 加急电报加倍收费 | ||||
| 6. 书信电报取消 | ||||
| 7. 数码字组、每组以 1—5 码作一个字计算 | ||||
| 8. 各类电报每份以 15 个字起算 | ||||
1978年1月发布的国内电报资费表, 基本收费标准未变, 但取消了华文、外文的区别, 增加收费电报种类和收费项目。
国内电报资费表 1978年3月1日试行
| 编号 | 项 目 | 收费标准 (元) |
|---|---|---|
| 1 | 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字每份电报按实有计费字数计算 | 0.03 |
| 2 | 特种、军政、公务、普通、汇款(银行)电报每字每份 电报以 10 个字起算,不足 10 个字作 10 个字计算 |
0.03 |
| 3 | 新闻电报每字每份电报以 10 个字起算,不足 10 个字作 10 个字 计算 |
0.01 |
| 4 | 邮局办理电报汇兑业务所发的汇款电报,每份(电报中的附言部 分另外计字计费) |
0.50 |
| 5 | 采用特急、加急的电报每字按原价加倍计算 | |
| 6 | 采用分送的电报每增加一个收报名址,按原电报费(包括特急、 加急)加收三分之一。 注:采用分送的电报,如果其中一份或几份需要退报时应以 分送份数的平均报费退还。 |
|
| 7 | 纳费业务公电(不论是否需要邮电局回电)每份 | 0.30 |
| 8 | 补送来报报底每份 | 0.60 |
| 9 | 注销尚未发出的电报手续费 | 0.10 |
| 10 |
电报挂号:一年 半年 三个月 注:(1)电报挂号期满续挂,应自期满的次日衔接计算; (2)电报挂号中途停用,挂号费不退。 |
10.00 6.00 3.00 |
| 11 | 略 | |
| 12 |
1983年12月1日执行的国内电报资费表,对资费标准进行较大调整。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普通、纳费业务公电、银行系统汇款均提升为每字 0.07 元;新闻电报提升为每字 0.02 元,并增加一些收费项目。
国内电报资费表 1983年12月1日执行
| 编 号 | 项 目 | 收费标准 (元) |
|---|---|---|
| 1 | 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字每份电报按实有计费字数计算 | 0.07 |
| 2 | 政务、普通电报和银行系统汇款电报每字每份电报以 10 字起算,不足 10 字作 10 个字计算 | 0.07 |
| 3 | 新闻电报每字每份以 10 字起算,不足 10 字,作 10 个字计算 | 0.02 |
| 4 | 邮局办理汇兑业务所发的汇款电报,每份 注:电报中的附言部分另外计字收费,每份以 20 个字为限 | 1.00 |
| 5 | 采用特急、加急业务的电报每字按原电价目加倍计算 | |
| 6 | 去报译电费按计费字数计算,每字全电译费尾数不满一分的按一分计算 注:(1) 已译完的电报尚未发出,用户要求注销,译费不退; (2) 来报译电,不收译费; (3) 用户自译电码并注有汉字的明语电报,对其中个别代译或代改电码,不收译费; (4) 邮局汇款电报的电文及附言部分的汉字,纳费业务公电增删更改的汉字,国际及港澳去报中的汉字均不收译费; (5) 只要求对电报名址部分的汉字代译电码,按该电报名址部分(以特别业务标识 起至收报局名止)的计费字数计收译费; (6) 其余各类代译电码的电报,不论代译字数多少,均按全电计费字数收译费。 | 0.005 |
(续)
| 编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元) |
| 7 |
纳费业务公电: (1)不论是否需要对方局回电,每份公电收取 10 个字的普通报费; (2)增删更改电文、名址的,每份公电以增删或更改 10 个字为限,超过 10 个字的,每超过一个字另加收一个字的普通报费。 |
|
| 8 | 补送来报报底(按本局存留底加抄补送的)每份本局无留底,需发电向上一局索取报底后补送的,每份另加收一份 10 个字的纳费业务公电费 | 0.60 |
| 9 | 注销尚未发出的电报手续费,每份 | 0.10 |
| 10 |
抄录去报报底,每份 100 个字或不足 100 个字的,收取 超过 100 个字的,不论字数多少,均收取 |
0.30 0.60 |
| 11 | 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每份 | 0.10 |
| 12 | 供给去报报底由用户来局拍照,每份 | 0.10 |
| 13 | 发报人因遗失电报收据要求补出证明,每份 | 0.10 |
| 14 |
空白发电纸零售每张 整本出售收取成本费 |
0.01 |
| 15 |
电报挂号: 一年 三个月 更名改址手续费 注:(1)不足三个月的挂号,按三个月计算收费,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费,用二至五年的长期挂号,按一年的收费标准累计计算;(2)电报挂号期满的次日衔接计算;(3)电报挂号中途停用,挂号费不退。 |
30.00 10.00 3.00 |
1851982年开设电报专送业务,执行山东省邮电局管理制定的收费政策:距邮电局3公里至5公里,每1份专送电报收报用户收0.3元;5公里至7公里收0.50元;7公里至10公里收0.70元;10公里以外收1元。1985年直投区半径调整为5公里后,市区取消0.30元的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布[88]邮电联字第2号《关于征收邮电附加费加快通信建设的通知》,自1988年7月1日起,除党、政、军、事业单位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往全国各地的电报,每份加收0.50元的附加费用于通信建设。
1988年,开办礼仪电报后,根据电信总局[1988]电通字128号文件精神,每份礼仪电报除按原来规定收费外,加收2元的特别处理费。
用户电报资费执行1987年11月邮电部颁发的《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中电报部分有关规定,即:进网基本费每月60元,通报费每分钟1元。1990年3月,根据邮电部颁发邮部[1990]96号《关于调整用戶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国内城市间通报费由每分钟1元改为优惠收费标准每分钟0.80元。因聊城地区邮电局设有用户电报交换设备,电报用户租用聊城至济南电报电路直接进入济南用戶电报交换设备,故另收报路月租费。
国内电报资费的结算和收取,聊城地区邮电局除在营业窗口直接收费外,对有电报挂号和账号的单位,1987年前采用根据帐号,按月结算,与市话、长话、农话合并收费,由银行托收的办法收取。
1987年银行取消托收业务后,改为按账户当月结算,长、市、农、报合并后,由市话营业人员统一向用户收取。用户超过预定繳款期限,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经多次催缴拒不付费者,经局批准可采取停止使用电信业务的措施。
国际及港澳台电报自开办以来,均按照各时期邮电部统一规定,分不同国家和地区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采取直接收费和信用卡两种收费方式。至1990年底,聊城地区邮电局电报收费项目及资费标准执行情况如下:
聊城地区邮电局电报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987年11月至1990年底
| 编号 | 收费项目及规定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元 | 角分 | ||||||
| 1—15 | 同1983年12月1日执行的国内电报费表 | ||||||
| 16 | 专送费 | ||||||
| 17 | 附加费 | 除党政军机关学校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外,加 | 0 | 50 | |||
| 18 | 礼仪电报 | 每份电报加收特别处理费 | 2 | 00 | |||
| 19 | 用户传真 (三类机) |
在市话用户话机上加装三类传真机,按市内电话资费表的规定收费,每部每月使用费 | 130 | 00 | |||
| 20 | 用户电报 及低速数 据的收费 |
进网基本费 | 50波特用户电报每月 | 60 | 00 | ||
| 300波特低速数据每月 | 100 | 00 | |||||
| 国内用 户电报 及低速 数据业 务通报 费 |
不足半月的临时用户,按半个月计算,收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收费 | ||||||
| 各城市间 50 波特用户电报通报费每分钟 | 1 | 00 | |||||
| 各城市间 300 波特低速数据通报费每分钟 | 1 | 50 | |||||
| 同城 50 波特用户电报通报费 每分钟 | 0 | 50 | |||||
| 同城 300 波特低速数据通报费每分钟 | 0 | 75 | |||||
| 国内全自动用户电报及低速数据业务通报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一分钟,通报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通报超过一分钟的,按实际通报分计费,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国内半自动用户电报、低速数据业务及公众用户电报,通报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三分钟,通报不满三分钟的按三分钟计算,超过三分钟,按实际通报分钟计费,尾数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费。 | |||||||
| 用户电 报中继 线月租 费 |
市内联络线按市话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每月 | 27 | 00 | ||||
| 长途用户 进网所需 长途报路 月租费 |
50波特按长话基本价目 600分钟计费 |
||||||
| 300波特按长话基本价目 900分钟计费 |
|||||||
(续1)
| 编 号 | 收 费 项 目 及 规 定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元 | 角分 | ||||
| 20 | 用户电报及低速数据的收费 |
用户电报查询费,收取一分钟通报费 用户电报错号费(半自动业务)收取一分钟通报费 用户电报销号费(半自动业务)收取一分钟报费 被叫用户接通后无法找到主叫用户时(半自动业务)收取一分钟通报费 |
|||
| 20 | 用户电报及低速数据的收费 |
更改用户号码手续费 每次 更改用户名称手续费 每次 |
10 10 |
00 00 |
|
| 21 | 租用电报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收费 | 租用机械式电传机每部每月收 | 120 | 00 | |
| 租用电子电传机每部每月收 | 240 | 00 | |||
| 租用电子电传机(代贮存)每部每月收 | 310 | 00 | |||
| 租用电子电传机(代贮存代显示)每部每月收 | 380 | 00 | |||
| 租用 50 波特汉字终端每部每月收 | 380 | 00 | |||
| 租用 300 波特智能终端每部每月收 | 500 | 00 | |||
| 租用单机头自动发报机每部每月收 | 40 | 00 | |||
| 租用电传机整流器 | 30 | 00 | |||
| 电传机安装移换机机收取费每次 | 30 | 00 | |||
| 电传机安装移换机机供料交通费按实需收取 | |||||
| 凡租用不满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
| 22 | 代维电传机的收费 | 包月制每月收费 | 60 | 00 | |
| 按次制每月收费 | 10 | 00 | |||
| (1)零配件用户自备或按供应价收取,交通费按实需收取(2)按次制除收取上述费用外另要收取工费 | |||||
(续2)
| 编号 | 收 费 项 目 及 规 定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23 | 国 际 电 报 | 一、国际电报价目由下列各项费用组成发报国和收报国的终端费,经转国传递电报的经转费,在需要时用无线电、海底电缆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开放的连接电路的费率,两国间采用的全部结算率规则上应当是上述各项费率总和的最低金额。 二、国际普通电报按《国际电报价目表及去报路由表》中规定的普通电报价目计费,按七个字起算。 三、加急电报按普通电报价目加倍计算,按七个字起算。国际政务电报,保证航空安全电报、有关人命安全电报按普通电报价目计费,七个字起算。气象电报按普通电报价目减半计费,七个字起算。气象和有关人命安全电报少数有协议的国家免费用。 四、国际公务、业务公电免收费。 截止一九九0年聊城电报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报价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