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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业与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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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聊城于1950年开始电报营业, 营业室设在旧城内古楼东街。营业时间7点30分至17点30分,并设有夜间营业窗口。

随着聊城城区范围的扩大和城市中心区域的转移,于1967年在城东北新市区柳园南路(现局址)增设营业室办理电报业务,收受的电报以话传方式传递至城内邮电局报房。1972年4月初, 电信局搬迁至柳园南路,收受电报改由营业员直接传递至报房分发。并增设夜间营业窗口,同时旧城内营业室继续保持日间营业,收受电报改由话传方式传至报房,1982年改为电传电路传送。1984年,邮电大楼经6年建设,营业大厅首先投产使用,于9月29日,将柳园路营业室搬至大楼营业厅营业,并将日间营业时间调整为7点30分至 22 点。22 点至次日7点30分设专人值班,受理夜间电报业务。至1987年12月15日,收受电报改由电传电路直接发至报房。

原备战路(现兴华路)邮政营业室于1980年增设电报业务窗口,受理电报业务。开始以话传方式将受理电报传至报房。1982年增设电传机,改由电传电路传送。

电报营业的生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与邮政合设, 由营业组管理。1961年后一直与长话营业合设作为一个班组进行统一管理,先后由电信科、长电科、电报科领导。从1988年开始,电报科对营业班实行以完成营业收入计划、业务量计划和质量指标为内容的承包,调动了营业人员的积极性,改善了服务,促进电报业务的发展。1990年,营业人员达到25人,分布在市内3个营业室。

在农村,电报业务经营活动是在邮电局(所)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聊城最早经营电报业务的支局是堂邑、梁水镇和沙镇,皆于1956年开办。以后随农村电报业务的发展,所设农村邮电局陆续开办电报业务。1990年底,聊城市19

个农村乡(镇),有18个设立支局,17个支局开办电报业务。全区各县(市)有137个农村支局开办电报业务,占全区农村乡(镇)总数的 88.5%。

二、投递来报投递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至1956年来报投递范围基本在旧城区内,东至河东街,西至西关街,北至北关街,南至南关街。1956年后,向东扩展到老运河为界,向西扩展到西堤口。

1962年,向东扩展到农药厂,向东南扩展到山东省师范学院聊城分院附近,东北扩展拖拉机修配厂。1969年又调整至东到化工厂,北至种猪场。

1982 年,开始办理专送业务,规定以聊城地区邮电局为中心,半径3公里以内为直投区,3公里以外的城市投递范围为专送区。

1985 年,直投区半径调整为5公里,东至聊城地区建筑公司预制厂,西至粮食局车队,北至种猪场,南至地区农校。5公里以外的城市投递范围为专送区,直至1990 年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聊城电信局只有电报投递员1名,配自行车1辆。1958年增至4人。1966年开始使用苏联进口轻骑摩托车投递。1969年改为济南产轻骑摩托车投送。1978年,开始配备国产幸福牌摩托车投递。1982年,电报投递员增至6人,配备国产幸福牌摩托车6辆,自行车备用。

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电报科对电报投递实行承包管理。将投递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费用按定额日投递量推算出每投递一份电报应付给 0.07元报酬,投递逾限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和违反通信纪律适当扣发应得报酬,月底进行结算一次偿付。运输工具维护费每年按定额限数报销。开始由投递员5人,配摩托车4辆进行投递承包,其中1人负责班组管理、质量检查和工具维修。后改为投递员3人,配摩托车3辆,科室派人兼职管理。

1989 年改为雇用临时工承包,自备运输工具,仍为投递一份电报付酬金 0.07 元, 由1名正式职工负责质量、纪律检查等管理工作。此方式一直延续到 1990 年。

电报专送 1982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时由2名正式职工承担。从1984年改为雇用临时工承包,自备交通工具,专送收入除上交10%作为管理费,其余归承包人所有,局对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此方式一直延续到1990年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局对发往所属农村邮电支局(所)住地的电报,按统一规定的电报时限投递。对发往农村邮电支局(所)住地以外村庄的电报,一律按挂号信件投递。1984年后,除对发往西王乡的电报改由电报科投递外,对发往其他乡(镇)农村的电报,均用电话传到收报支局后,由投递员专送,此规定一直延续到199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