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开办电报业务之初,主要为河工电报,为防河患服务,兼办商报业务。业务种类按当时清政府规定办理。据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大清”国内电报价目表所列业务种类有普通电报、官电、新闻电报3种。按报文分为普通明语、暗语、洋文3种。
1912 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所列电报种类有普通、政务、新闻3种,按报文分为华文明语、华文密语、洋文3种。1922年 1月执行的电报种类有政务、公务、特种、寻常4种。1935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电报种类有官军、局务公电(包括纳费公电)、私务、公益、特种 5 种。其中,私务电报分寻常、交际、新闻、加急和加急新闻5类;公益电报分航行安全、气象、水文、账务4类;特种电报分邮转、铁路电线经转、国内船舶无线、特约减费4类。另外特别业务有校对、预付回报费、送妥通知、分送、专送、跟转、改发、亲启、露封、话传10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部根据“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电报业务种类进行过多次修订。
1952年执行的电报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1、军政电报:党政军机关因公拍发的电报。
2、政务电报:公营企业机关因公拍发的电报。
3、寻常电报:任何私人和机关团体拍发的电报。
4、书信电报:发信人为节省报费,将所发电报,在一切电报之后传递。报价为寻常报价的二分之一。
5、新闻电报:经邮电部核给新闻电报凭照之报馆、通信社、期刊社、新闻记者拍发新闻报导的电报。
6、邮转电报:电报收报或发地点尚未设有电报机构,需经邮政局代收或投递的电报。
7、特别业务:包括校对、送妥通知、预付回报费、分送、专送、话传等业务。
1953 年修订为军政、企业、公益、航空安全、报汛、邮汇、船舶、新闻、公务、普通、书信11种。特别业务增加亲启、邮电局留交、改发、加急4类。由于聊城地处内地,无有航空安全和船舶电报。
195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电报业务种类又改为:防空、事故、天气、报汛、公益、军事、军政、企业、新闻、汇兑、公务、普通、书信 13种。特别业务增加特急、指定日期投递、昼夜投递3类,并将话传改为邮送。
1958年1月又将企业、书信并入普通电报,改为11种。
1959年5月27日,邮电部通知又将电报种类并为防空、天气、事故、水情、军政、新闻、普通、公务8种。其中,军事并入军政;公益并入公务;汇兑并入普通。
1963年7月1日邮电部颁发的《电报业务规程》将公益和汇兑分出列为 10 种。特别业务改为特急、加急、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电知(送妥通知改为送妥电知)、改发、邮递、留交8种。
1971 年 10 月, 电信总局发布的《电报业务管理制度》将电报种类合并为特种、军政、新闻、公务、汇款、普通6种。
1977年10月25日颁发的《电报业务规程》,将电报种类划分为防空、天气、特种、水情、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汇款、公电11 种。公电又分为公务公电、电路公电、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4类。特别业务定为特急:适用于规定范围内的军政、公益电报。加急:适用于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电报。分送:适用于特种、军政、公务、普通电报。
1980 年 10 月, 电信总局又通知将特别业务增为特急、加急、分送、改发、专送、邮送。
1985年4月1日起实行的部颁《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对电报种类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国内公众电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和业务性质分为:一、国内电报。二、国内船舶无线电报。三、传真电报。四、用户电报。对国内电报,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性质分为: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新闻、普通、汇款、公电8种。特别业
务改为特急、加急、邮送3种。
其具体服务范围规定如下:
天气电报是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以及有关的气象部门指定的气象台(站)交发的下列各类天气电报:
(一)供全国使用和参加国际交换的基本地天气电报、补充地面天气电报、高空风报、探空电报和船舶天气电报。
(二)为军事和民航等部门专用的航空天气电报、危险天气电报和航空、危险天气预约电报。
(三)供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使用的雷达天气电报和每小时补充地面天气电报。
水情电报:
(一)各防汛机构和水情站,在汛期报告雨情、水情和水文预报的电报, 以及指定的气象台(站)在汛期向防汛机构拍发的雨量电报。
(二)有关水系的防汛机构和水情站,在凌汛期报告紧急冰情、水情的电报。
公益电报:
(一)下列机构和人员因处理危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等非常事件,进行请示、报告和组织救援等所交发的电报:
项。
1、交通运输机构或驾驶人员,因处理途中遇险,失事等紧急事2、森林防护、工矿油田安全机构,因处理森林失火、工矿、井台事故等紧急事项。
3、气象、防汛、抗震机构,因处理风雹、水灾、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4、卫生、防疫机构,因处理人畜发生严重传染性疫情或其他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等紧急事件。
(二)下列机构交发的有关气象等预测、预报内容的电报:
1、各气象台(站)交发的天气电报规定范围以外的重要天气报告及其他各类气象电报。
2、各水利管理及测量航道、雨量机构,在非汛期间报告灾害性水情、紧急水情,以及其他雨量、水情、冰情、墒情的电报。
3、各地震机构交发的有关地震速报和日报内容的电报。
4、各海洋台(站)交发的灾害性风暴、潮位、海冰及其他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内容的电报。
5、科研、天文机构交发的有关观测电离层变化、卫星运行、太阳活动和时间、极移等天文资料内容的电报。
6、各农业、卫生机构交发的有关预测、预报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报告人畜疫情、防治疫病的电报。
政务电报:
是下列机关因公交发的电报: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县以上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领导机(五)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机关。
(六)最高人民法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
(九)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十)党、政、军各级机要部门使用机密密码交发的机密电报。
此外,各国驻中国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及其大使、公使、代办、临时代办、领事,以及经外交部核定在中国的外国政府其他官员或代表,也可以使用政务电报。
新闻电报:
是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中国共产党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不包括各机关企业基层党委)和军分区以上各级军事机关的宣传部门等新闻机构及其记者为报导新闻稿件所交发的电报。
电报。
汇款电报:
是邮电局和银行系统办理汇兑(包括拨款、贷款等)业务交发的普通电报:
是上列各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学校、医院、社队及个人等交发的电报。
公电分为下列三种:
(一)公务公电:经指定的邮电机构、邮电工会组织,因处理邮电公务所发的电报。
(二)业务公电:邮电局在处理电报业务时,有关通知、查询、更正等所发的电报。
(三)纳费业务公电:用户对其发出或收到电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查询、更正、注销、增删、催复等事项所发的电报。
特别业务适用范围如下:
特急:适用于政务电报,以及对规定范围内的公益电报,公务公电。不能与“邮送”业务并用。
加急:适用于公益、政务、新闻、普通电报、银行汇款电报、公务公电,不能与“邮送”业务并用。
用。
邮送:适用于政务、普通电报。不能与“特急”“加急”业务并
以上規定,至1990年底仍继续执行。
聊城地区邮电局除按上述规定开办各种国内电报业务外,于1982 年对市区和农村乡(镇)所在地以外区域开办专送业务。1986年10月10日开办用户电报业务。1988年2月,根据电信总局[1988]电通字 182号文,对全国指定城市开办礼仪电报业务。
港澳电报于1972年开办,并于1979年根据电信总局[1979]电处字 118 号文,对台湾开办经第三国家经转的的电报业务。
国际电报:
聊城地区邮电局于 1975 年首次与加拿大通报,以后通报国家逐渐增多。1990年与聊城互通电报业务的国家有加拿大、日本、朝鲜、西班牙、蒙古、苏联、美国、新加坡、法国、英国、德国等。开放业务种类,按1987年5月部《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执行,即有关人命安全电报、气象电报、政务电报、普通电报、书信电报、公电等6种。
聊城开办电报业务之初,主要为河工电报,为防河患服务,兼办商报业务。业务种类按当时清政府规定办理。据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大清”国内电报价目表所列业务种类有普通电报、官电、新闻电报3种。按报文分为普通明语、暗语、洋文3种。
1912 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所列电报种类有普通、政务、新闻3种,按报文分为华文明语、华文密语、洋文3种。1922年 1月执行的电报种类有政务、公务、特种、寻常4种。1935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电报种类有官军、局务公电(包括纳费公电)、私务、公益、特种 5 种。其中,私务电报分寻常、交际、新闻、加急和加急新闻5类;公益电报分航行安全、气象、水文、账务4类;特种电报分邮转、铁路电线经转、国内船舶无线、特约减费4类。另外特别业务有校对、预付回报费、送妥通知、分送、专送、跟转、改发、亲启、露封、话传10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部根据“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电报业务种类进行过多次修订。
1952年执行的电报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1、军政电报:党政军机关因公拍发的电报。
2、政务电报:公营企业机关因公拍发的电报。
3、寻常电报:任何私人和机关团体拍发的电报。
4、书信电报:发信人为节省报费,将所发电报,在一切电报之后传递。报价为寻常报价的二分之一。
5、新闻电报:经邮电部核给新闻电报凭照之报馆、通信社、期刊社、新闻记者拍发新闻报导的电报。
6、邮转电报:电报收报或发地点尚未设有电报机构,需经邮政局代收或投递的电报。
7、特别业务:包括校对、送妥通知、预付回报费、分送、专送、话传等业务。
1953 年修订为军政、企业、公益、航空安全、报汛、邮汇、船舶、新闻、公务、普通、书信11种。特别业务增加亲启、邮电局留交、改发、加急4类。由于聊城地处内地,无有航空安全和船舶电报。
195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电报业务种类又改为:防空、事故、天气、报汛、公益、军事、军政、企业、新闻、汇兑、公务、普通、书信 13种。特别业务增加特急、指定日期投递、昼夜投递3类,并将话传改为邮送。
1958年1月又将企业、书信并入普通电报,改为11种。
1959年5月27日,邮电部通知又将电报种类并为防空、天气、事故、水情、军政、新闻、普通、公务8种。其中,军事并入军政;公益并入公务;汇兑并入普通。
1963年7月1日邮电部颁发的《电报业务规程》将公益和汇兑分出列为 10 种。特别业务改为特急、加急、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电知(送妥通知改为送妥电知)、改发、邮递、留交8种。
1971 年 10 月, 电信总局发布的《电报业务管理制度》将电报种类合并为特种、军政、新闻、公务、汇款、普通6种。
1977年10月25日颁发的《电报业务规程》,将电报种类划分为防空、天气、特种、水情、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汇款、公电11 种。公电又分为公务公电、电路公电、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4类。特别业务定为特急:适用于规定范围内的军政、公益电报。加急:适用于军政、公益、新闻、公务、普通电报。分送:适用于特种、军政、公务、普通电报。
1980 年 10 月, 电信总局又通知将特别业务增为特急、加急、分送、改发、专送、邮送。
1985年4月1日起实行的部颁《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对电报种类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国内公众电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和业务性质分为:一、国内电报。二、国内船舶无线电报。三、传真电报。四、用户电报。对国内电报,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性质分为:天气、水情、公益、政务、新闻、普通、汇款、公电8种。特别业
务改为特急、加急、邮送3种。
其具体服务范围规定如下:
天气电报是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以及有关的气象部门指定的气象台(站)交发的下列各类天气电报:
(一)供全国使用和参加国际交换的基本地天气电报、补充地面天气电报、高空风报、探空电报和船舶天气电报。
(二)为军事和民航等部门专用的航空天气电报、危险天气电报和航空、危险天气预约电报。
(三)供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使用的雷达天气电报和每小时补充地面天气电报。
水情电报:
(一)各防汛机构和水情站,在汛期报告雨情、水情和水文预报的电报, 以及指定的气象台(站)在汛期向防汛机构拍发的雨量电报。
(二)有关水系的防汛机构和水情站,在凌汛期报告紧急冰情、水情的电报。
公益电报:
(一)下列机构和人员因处理危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等非常事件,进行请示、报告和组织救援等所交发的电报:
项。
1、交通运输机构或驾驶人员,因处理途中遇险,失事等紧急事2、森林防护、工矿油田安全机构,因处理森林失火、工矿、井台事故等紧急事项。
3、气象、防汛、抗震机构,因处理风雹、水灾、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4、卫生、防疫机构,因处理人畜发生严重传染性疫情或其他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等紧急事件。
(二)下列机构交发的有关气象等预测、预报内容的电报:
1、各气象台(站)交发的天气电报规定范围以外的重要天气报告及其他各类气象电报。
2、各水利管理及测量航道、雨量机构,在非汛期间报告灾害性水情、紧急水情,以及其他雨量、水情、冰情、墒情的电报。
3、各地震机构交发的有关地震速报和日报内容的电报。
4、各海洋台(站)交发的灾害性风暴、潮位、海冰及其他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内容的电报。
5、科研、天文机构交发的有关观测电离层变化、卫星运行、太阳活动和时间、极移等天文资料内容的电报。
6、各农业、卫生机构交发的有关预测、预报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报告人畜疫情、防治疫病的电报。
政务电报:
是下列机关因公交发的电报: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县以上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领导机(五)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机关。
(六)最高人民法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
(九)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十)党、政、军各级机要部门使用机密密码交发的机密电报。
此外,各国驻中国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及其大使、公使、代办、临时代办、领事,以及经外交部核定在中国的外国政府其他官员或代表,也可以使用政务电报。
新闻电报:
是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中国共产党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不包括各机关企业基层党委)和军分区以上各级军事机关的宣传部门等新闻机构及其记者为报导新闻稿件所交发的电报。
电报。
汇款电报:
是邮电局和银行系统办理汇兑(包括拨款、贷款等)业务交发的普通电报:
是上列各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学校、医院、社队及个人等交发的电报。
公电分为下列三种:
(一)公务公电:经指定的邮电机构、邮电工会组织,因处理邮电公务所发的电报。
(二)业务公电:邮电局在处理电报业务时,有关通知、查询、更正等所发的电报。
(三)纳费业务公电:用户对其发出或收到电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查询、更正、注销、增删、催复等事项所发的电报。
特别业务适用范围如下:
特急:适用于政务电报,以及对规定范围内的公益电报,公务公电。不能与“邮送”业务并用。
加急:适用于公益、政务、新闻、普通电报、银行汇款电报、公务公电,不能与“邮送”业务并用。
用。
邮送:适用于政务、普通电报。不能与“特急”“加急”业务并
以上規定,至1990年底仍继续执行。
聊城地区邮电局除按上述规定开办各种国内电报业务外,于1982 年对市区和农村乡(镇)所在地以外区域开办专送业务。1986年10月10日开办用户电报业务。1988年2月,根据电信总局[1988]电通字 182号文,对全国指定城市开办礼仪电报业务。
港澳电报于1972年开办,并于1979年根据电信总局[1979]电处字 118 号文,对台湾开办经第三国家经转的的电报业务。
国际电报:
聊城地区邮电局于 1975 年首次与加拿大通报,以后通报国家逐渐增多。1990年与聊城互通电报业务的国家有加拿大、日本、朝鲜、西班牙、蒙古、苏联、美国、新加坡、法国、英国、德国等。开放业务种类,按1987年5月部《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执行,即有关人命安全电报、气象电报、政务电报、普通电报、书信电报、公电等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