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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包裹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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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大清邮政》规定:包裹资费一律按“英制”计量。不分路程远近,也不分就地投递还是各局互寄,每重1磅(合华制 12 两),收银洋0.10元。保险包裹按包值收取1%的保险费,保险费起码定为0.20元。1904年(光绪三十年),包裹改按五资标准收费,中国境内分一、二两资,即本埠,各局互寄两项标准收费。每重1磅以內的包裹本埠资费0.10元,互寄0.15元;1磅至3磅,本埠资费0.15元,互寄0.30元;3至6磅(非轮、轨通达局至此止)本埠0.20元,互寄0.30元;6到11磅,分别为0.30元、0.40元;11磅至22磅(火车、轮船通达局此止),本埠0.50元,外埠互寄 0.80 元。外洋各国分三至五资收费。三资为“邮联”各国;四资为日本、朝鲜、关东日本租借地。以上两资的包裹除按各国交纳专项邮资外,仍要加中国境内第二类资费。第五资为香港、澳门、青岛、威海刘公岛等地。其中发往香港、澳门之包裹重不逾3磅的资费 0.35元,逾3磅未逾7磅的0.50元,逾7磅未超11磅的0.75元。发往青岛不逾2磅的0.20元,2至10磅的0.40元,至22 磅的 0.80 元。1910年(宣统二年),按八资收取包裹资费,中国境內增加蒙疆地区就地、界内、互寄三资,计重标准由“英制”改为“公制”。

1912年,大清邮政改为中华邮政后,包裹资费计量仍沿用“公制”。收费包裹分普通包裹、保价包裹、快递小包和大宗包裹四种。

在包裹资费表上印有各种标识,除标明资费价格、收寄限量外,还标明有“轮轨通达局”等字样。是表明火车、轮船或自办邮政汽车通达的地方,包裹资费价格低,重量放宽。

1934年,资费价格规定;就地投递界内的,每重5000公分(克),纳费0.10元;5000至10000公分(克)纳费0.20元;各局互寄,每重1000公分(克)的纳费0.20元,递加费0.10元。寄往日本、朝鲜、关东租借地、台湾的,不超过1公斤纳费1.12元;在1公斤至2公斤之间的纳费 1.50元;在2公斤至4公斤之间的纳费2.25元;在4公斤至6公斤之间的纳费3.00元;在6公斤至8公斤之间的纳费 3.75元;在8公斤至10公斤的纳费4.50元。寄往香港的不超过1公斤纳费0.63元;在1公斤至5公斤之间的纳费1.15元;在5公斤至10公斤之间的纳费2.30元。寄往澳门的10公斤以内与香港相同,10公斤至15公斤之间的纳费3.45元,在15公斤至20公斤之间的纳费4.60元,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需酌加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邮件种类不断增多,取消包裹和包裹尺寸限度的更改,资费标准亦随之不断变更,从 1950 年至1958年,邮政资费就有三次较大的变革。1963年,包裹按址投递费每100克改为0.05元。

1972年,业务种类变更,取消了事务文件和货样业务。包裹尺寸限度改为:整件不能拆开的以能装入“3”号邮袋为限。

1979年颁发的业务规定又恢复了1963年的业务种类。并增加代发广告业务。

1985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统一邮电劳务费收取标准的请求报告》,统一调整邮电资费收取标准。其中包裹特殊处理费:

一、包裹限重15公斤,16至25公斤者加收逾重费50%;

二、金属铸件不能拆开并对邮袋磨损,需特殊搬运处理的,每件

加收特殊处理费1元;

三、易碎、怕震、脆弱物品,邮寄容易损坏,需单独处理,加收处理费50%。

1986年邮电部调整的部分包裹资费规定有:凡包裹內件属于经营性的和超过“民用包裹”规格标准的应作为“商品包裹”交寄,其资费标准在“民用包裹”资费基础上加收50%。

1987年1月1日,邮电部将国际保价包裹保价费调整为,每保100 金法郎及其零数1.20元,保价包裹手续费,每件1.20元。进口小包、印刷品、包裹送交海关验关费,每件1.20 元。

港、澳保价包裹保价费:每保100金法郎及其零数0.90元;保

价包裹手续费,每件 0.90 元;进口小包、印刷品、包裹送交海关验关费,每件 1.20 元。

1987 年 10 月 10 日,所开办的邮政快件业务,其资费规定:在 100 克内,每 20 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0.50 元。不足 20 克,按 20 克计费,以此递增。超过 100 克,每 100 克或其零数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0.80 元,以此递增。

1990 年 7 月 31 日,邮政包裹资费调整如下:民用包裹,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起算单位由 100 克恢复到 500 克,在原资费基础上加收 150%。商品包裹,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起算单位由 100 克恢复到 500 克,在调整后民用资费基础上加收 50%。纸质品包裹,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起算单位由 100 克恢复到 500 克。省际间互寄的按调整后的《包裹资例表》第一计费区费率计费,每公斤最多不超过 2.50 元;省内互寄的按调整后《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航空包裹,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区间运费按现行民航货运价加 10% 核定,区内运费、处理费与调后水陆路邮政包裹相同。对包裹逾期保管费,每件每天及最多收取保管费均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审定。

国内包裹资费表

1990 年 7 月 31 日实施 单位:元

业务种类 计费标准 资费标准
民用包裹 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
起算单位 500 克
现行资费加收 150%
商品包裹 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
起算单位 500 克
调整后民包费费加 50%
纸质品包裹 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
起算单位 500 克
按调整后的《包裹资例表》
每一计费区费率计费
包裹处理费 每件 0.50
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 每件 1.00
包裹逾期管理费 每件每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审定
每件最多收取保管费
航空包裹 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起算
单位 500 克
计费方法不变,区间运费按现行民航货运价加
10%核定,区内运费,处理费与调后水路邮包
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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