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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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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经济合同纠纷归各级衙门处理。民国时期经济合同纠纷归司法部门处理。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建国后,为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人民政府除加强司法机构对经济合同的监督外,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1979年以来,本局逐步开展了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1980年至1981年底, 共调解 仲 裁合同84份、44起、金额178万元。本局还直接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法庭调解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金额15万元。

1983年,全区受理经济合同纠纷34起,金额105.1万元,争议金额35万元。其中,调解24起,仲裁3起,送司法机关1起,占已受理案件的82.3%。

1984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地区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苏道臻副局长任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任委员。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相应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据统计本年全区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34起,金额72万元,其中调解18起,确认无效合同3起,移交司法部门4起,地区局直接参与处理了江苏省启东县供销公司销往聊城市城镇供销社100吨桐油合同的纠纷案件。

1985年,地、县(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成员己配备到59名,其中专职仲裁员12名,全年共受理各种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7起,争议金额230.19万元。

1986年,聊城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充实,由地区工商局韩明武副局长任主任委员。

1987年,为进一步总结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地区仲裁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工商局指示精神,于5月12日至21日,组织各(市)市工商局合同科(股)长对8个县(市)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仲裁情况进行了检查评比。绝大多数县(市)工商局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办案程序, 文书格式,事实认定, 法律运用, 正副卷归档均符合要求,基本没有遗留问题。在这次检查中,聊城、阳谷被评为山东省经济合同仲裁先进单位,获二等奖。

根据山东省工商局(1987)工商合字第248号《关于县(市、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本区相继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人员和各工商所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学习班。年底,全区各乡(镇)已建派出仲裁庭52处、工作人员208人。

根据山东省工商局、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五个部门的“联合通知”精神。1988年5月至9月成立了聊城地区清理经济合同纠纷领导小组。杜九西副专员任组长,下设7人办公室,负责地直企业以上经济合同清理活动,指导各县(市)的清理工作。各县(市)也成立了相应的清理合同临时机构。全区共清理企业3065户,占应参加清理数的92.4%,有纠纷的企业占参加清理企业的4.5%。据初步统计,全区有经济合同纠纷案50716起,金额12844.66万元(另有无书面的合同纷纠236起,金额53.07万元)。计东阿1732起,金额2017万元,临湇177起,金额2571.71 万元(乡、镇、信用社的供款纠纷只统计了金额),聊城284起,金额3495056 万元,高唐181起,金额253.3万元;莘县47678起,金额2529.7万元;茌平116起,金额208.3万元;

阳谷187起,金额525.15万元;冠县155起,金额466.82万元,地直206起,金额777.12万元。

在全区50706起经济合同纠纷中,主要有购销合同1133起,金额4323.36万元;借款合同51163起,金额5491.21万元;工程合同118起, 金额1460.85万元。在清理中共处理合同纠纷1249起,金额3139万元。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1053起,金额1252.23万元;由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59起,金额309.69万元;仲裁98起,金额182.7万元;经人民法院解决31起,金额 50.28 万元;确认无效合同4起,金额1303.3万元;查处违法合同3起,金额37.4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起,金额3.973万元。

通过这次经济合同清理发现,经济合同纠纷数量大,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 法律意识淡薄,不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

2、订立合同时重关系、重人情,不重法规, 条款内容有问题,执行中发生纠纷。

3、宏观控制失调。如工程合同,政府虽三令五申,压缩基建项目,而建筑队伍在持续扩大, 施工单位抢活干,在这样的前提下,订了不平等合同。也有的行政领导干预,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下达项目。

4、少数投机分子钻改革的空子,扛大牌子招摇撞骗,订了一些自己无能力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有意拖欠贷款, 用别人的钱做买卖。

5、发生拖欠,得不到解决,不知用有关法规保护自身利益。

6、有关企事业部门不按规定办事,如:

省及地区均规定:除国营企业外,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必须鉴证,但有些企事业单位不履行鉴证手续。

附:

聊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山东省聊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通知(84)聊工商字第17号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遵照国务院(1983)119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关于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聊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苏道臻副主任:杭云义1委员:郝朝科、田建华、孟繁江、王英堂、李纯法1984、12、27抄报:山东省工商局、地区行署、郑专员、纪委抄送:行署各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地直各大企、事业单位。

聊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调整充实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任命仲裁员的通知(86)工商字第5号˙各县(市)工商局:

经研究决定,山东省聊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任委员:韩明武副主任委员:王继光、李纯法委员:田建华、王英堂、孟繁江、乔福生杭云义、刘本坤。

同时研究任命:韩明武、王继光、李纯法刘本坤、武存芳、王升平、宋日春为山东省聊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86、2、29抄:省工商局、行署、纪委、检察院、中级法院、司法局、本局科、室、所

聊城地区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类别 合同签订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
份数 金额 其中:鉴证
份数 金额
到期合同
份数
到期合同
金额
实际履行
份数
实际履行
金额
履约率
(%)
按份 按金
数 额
未履行
份数
未履行
金额
1983 13975 88126 462 1024 9879 72806 70.7 82.6
1984 94874 464929 469 4621 18371 14571
1985 27707 495654 2853 538.7 408572 484592 380465 471177 93.1 97.2 28107 13416
1986 570326 345922 519 2357 539120 304290 519183 291013 96.3 95.6 19937 1328
1987 682670 289314 17209 61711 523347 225039 500622 203620 95.7 90.5 22725 21419
1988 61883 120811 2289 20230 26053 91624 25079 87421 96.3 95 974 4203

经济合同仲裁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类别
年度
前期接转 本期立案 本期结案 主要责任方
件数 合同金额 争议金额 小计 调解 裁决 确认无效 撤诉 移送司法机关 全民企业 城市集体体业 乡镇集体业 中外合资 企外业 私营企业
1983 34 105 35 28 24 1 6 21
1984 34 85 72 25 18 3 4 7 16
1985 1 67 311 230 63 54 3 2 4 2 27
1986 3 118 366 214 102 77 3 22 4 70
1987 11 146 716 528 124 102 6 11 2 3 11 76 18
1988 11 168 1735 1572 140 125 5 6 4 8 23 3

经济合同仲裁统计表

续表

年度 类别 主要责任方 纠纷原因 违约赔偿金 未结案件 不服仲裁诉法院起
个户体户农 企业发包 企业承包 其他 质量 数量 价格酬金 拖欠货款 不按期交 中途废止 承包欠费 其他 违约金 赔偿金
1983 1 8 4 2 4 10 3 6
1984 2 6 2 17 9
1985 20 14 20 42 1 0.3 12 4 1
1986 28 12 8 1 52 1 28 1 1 19 1
1987 18 1 23 9 6 60 10 16 505 0.37 33
1988 27 1 2 77 10 3 2 38 6 1 1 79 1 1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