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买卖已实行契约制,即合同。
有地契、卖身契、借约。……清乾隆三十八年,布政司颁布告示:“民间执业,全以契卷为凭”。
中华民国时期,县政府只管理地契、租约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其它商品更换多为口头协议或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即可做为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初级简单的契约适应不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 商号与工厂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学徒与厂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相继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推行合同制度。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要求合同契约签订后,必须呈报直属上级机关及直属领导之财经委员会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存查。同年10月3日, 贸易部颁发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决定指出:“合同一经订立后,必须严格执行,保持认真严肃的法律效力”。
1951年初,本区开展了合同经营,到11月止,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各种行业共订立合同10000余件,价值四亿元以上(人民币改革前,一万元等于 现在 一元),其中以合作社居多。合作社与小生产者订立合同,不仅帮助小生产者克服资金不足,周转不灵的困难,而且加强了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了公私贸易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
1953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聊城分社在全区推行了按“合同订货单”供应商品的制度,防止了盲目进货、盲目生产所造成的损失。
1956年后,由于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商品交换、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生产和经营均有业务主管单位安排,双方遵守,经济合同一度失去实际意义。
·1963年8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 颁发《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暂行规定》。
1966年下半年,经济合同管理被视为“管卡、压”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因而取消。
1976年12月6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加强经济协作,严格执行合同的通知》规定,系统内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系统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机关管理。
1978年9月,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把经济合同管理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
1979年8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
“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经济合同法》,并决定自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1982年4月23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中指出:“目前,合同管理机关多头,有的部门虽有管理合同的任务,但一无编制,二无专人负责,实际没有管起来。建议由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本年5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2)73号文件批转了该请示报告。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配套法规,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1984年,本局成立了个体、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所,各县(市)工商局也相应建立起经济合同管理科(股)。
1988年5月12日至15日,在聊城召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市)工商局分管合同 管 理 工作的 局长和科(股)长共19人,会议传达了山东省工商局在邹县召开的经济合同管理座谈会精神,布署了关于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立派出仲裁庭和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合同管理范围越来越广,逐步开展了技术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及鉴证,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得到充实和加强。
1988年底,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发展到23 处,工作人员212人,其中地区工 商 局1处,5人;县(市)工商局8处,34人;乡(镇)工商所14处,173人。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61处,工作人员275人,其中地区局1处,9人(专职3人,兼职6人);县(市)局8处,58人(专职30人,兼职28人);各乡(镇)建派出仲裁庭52处,208人。
明清时代,买卖已实行契约制,即合同。
有地契、卖身契、借约。……清乾隆三十八年,布政司颁布告示:“民间执业,全以契卷为凭”。
中华民国时期,县政府只管理地契、租约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其它商品更换多为口头协议或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即可做为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初级简单的契约适应不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 商号与工厂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学徒与厂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相继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推行合同制度。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要求合同契约签订后,必须呈报直属上级机关及直属领导之财经委员会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存查。同年10月3日, 贸易部颁发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决定指出:“合同一经订立后,必须严格执行,保持认真严肃的法律效力”。
1951年初,本区开展了合同经营,到11月止,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各种行业共订立合同10000余件,价值四亿元以上(人民币改革前,一万元等于 现在 一元),其中以合作社居多。合作社与小生产者订立合同,不仅帮助小生产者克服资金不足,周转不灵的困难,而且加强了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了公私贸易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
1953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聊城分社在全区推行了按“合同订货单”供应商品的制度,防止了盲目进货、盲目生产所造成的损失。
1956年后,由于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商品交换、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生产和经营均有业务主管单位安排,双方遵守,经济合同一度失去实际意义。
·1963年8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 颁发《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暂行规定》。
1966年下半年,经济合同管理被视为“管卡、压”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因而取消。
1976年12月6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加强经济协作,严格执行合同的通知》规定,系统内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系统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机关管理。
1978年9月,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把经济合同管理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
1979年8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
“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经济合同法》,并决定自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1982年4月23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中指出:“目前,合同管理机关多头,有的部门虽有管理合同的任务,但一无编制,二无专人负责,实际没有管起来。建议由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本年5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2)73号文件批转了该请示报告。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配套法规,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1984年,本局成立了个体、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所,各县(市)工商局也相应建立起经济合同管理科(股)。
1988年5月12日至15日,在聊城召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市)工商局分管合同 管 理 工作的 局长和科(股)长共19人,会议传达了山东省工商局在邹县召开的经济合同管理座谈会精神,布署了关于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立派出仲裁庭和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合同管理范围越来越广,逐步开展了技术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及鉴证,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得到充实和加强。
1988年底,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发展到23 处,工作人员212人,其中地区工 商 局1处,5人;县(市)工商局8处,34人;乡(镇)工商所14处,173人。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61处,工作人员275人,其中地区局1处,9人(专职3人,兼职6人);县(市)局8处,58人(专职30人,兼职28人);各乡(镇)建派出仲裁庭52处,20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