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冀鲁豫六专署、冀南一专署分别成立了“太兴隆货栈”、“冀南区贸易公司临清第一分公司”、“鲁生商店”、“裕民铁工厂”、“协力铁工厂”及供销合作社。无其他国营、集体性企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0年12月发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的办法》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防止资本家抽逃资金、逃避改造。这期间,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限制了私营企业的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守法经营,发挥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
另外审查私营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照国家的政策,把资本家的剥削收入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广大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 部分小商小贩进入了国营商业。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1962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营商业部门恢复一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
196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并配合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重新划分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
1966年后,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是对企业的“管、卡、压”,1967年,全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暂停。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及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等失去了控制。
1973年,聊城地委批转了《关于做好一九七三年工商企业登记证工作的报告》,但这次换证工作在国营企业中未能开展,只对集体及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
1978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 》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
根据《通知》精神,企业登记 管 理工作 逐步开展起来。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明确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生产经营单位都应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手续,也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职权范围和必须遵循的准则。.
1985年, 企业登记扩大为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1986年7月25日,本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联合下发了(1986)聊工商字第17号《关于全区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6月5日又颁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随之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规定,本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审查核准企业的开办或开业;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理企业的合并、转业、迁移、歇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登记核准手续;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企业的开业登记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工作;对企业进行一年一度的年检验照管理;建立企业的“经济户口”,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给领导机关及社会提供有关的准确数据和资料。
新中国成立前,冀鲁豫六专署、冀南一专署分别成立了“太兴隆货栈”、“冀南区贸易公司临清第一分公司”、“鲁生商店”、“裕民铁工厂”、“协力铁工厂”及供销合作社。无其他国营、集体性企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0年12月发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的办法》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防止资本家抽逃资金、逃避改造。这期间,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限制了私营企业的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守法经营,发挥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
另外审查私营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照国家的政策,把资本家的剥削收入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广大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 部分小商小贩进入了国营商业。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1962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营商业部门恢复一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
196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并配合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重新划分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
1966年后,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是对企业的“管、卡、压”,1967年,全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暂停。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及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等失去了控制。
1973年,聊城地委批转了《关于做好一九七三年工商企业登记证工作的报告》,但这次换证工作在国营企业中未能开展,只对集体及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
1978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 》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
根据《通知》精神,企业登记 管 理工作 逐步开展起来。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明确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生产经营单位都应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手续,也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职权范围和必须遵循的准则。.
1985年, 企业登记扩大为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1986年7月25日,本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联合下发了(1986)聊工商字第17号《关于全区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6月5日又颁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随之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规定,本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审查核准企业的开办或开业;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理企业的合并、转业、迁移、歇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登记核准手续;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企业的开业登记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工作;对企业进行一年一度的年检验照管理;建立企业的“经济户口”,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给领导机关及社会提供有关的准确数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