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各级个体劳协所需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个体工商业戶收取的管理费提成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个体劳协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和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地区个体劳协的活动经费,从各县、市工商局收取的个体户管理费中提取5%作为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个体劳协所需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个体工商业戶收取的管理费提成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个体劳协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和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地区个体劳协的活动经费,从各县、市工商局收取的个体户管理费中提取5%作为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个体劳协所需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个体工商业戶收取的管理费提成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个体劳协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和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地区个体劳协的活动经费,从各县、市工商局收取的个体户管理费中提取5%作为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