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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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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聊城地区个体劳协是全区个体劳协者自己的组织,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聊城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聊城地区个体劳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通过“聊城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草案)”。

2、讨论和决定全区个体劳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聊城地区个体劳协委员会。

问。

4、推举全区个体劳协名誉主任,聘请顾5、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出席全省个协代表大会代表。

6、决定全区个体劳协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八条:聊城地区个体劳协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由上届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个体劳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地区个体劳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个体劳协委员会名誉主任、主任、顾问、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个体劳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1名,副秘书1名,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本着精干的原则, 配备脱产工作人员若干名,个体劳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会务。主任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地区个协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都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开会,出席人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二十二条:地区个体劳协是全国个体劳协的地方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全国和省个体劳协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