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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五、县政府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三)县革命委员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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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县人民委员会先后被夺权,相继成 立了各县革命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前期为党政合一的机关;恢
复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后,县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根据 1975年1月17日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县革命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同时又是县人民政府,对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 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 序,保障公民权利”。
根据1978年3月5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山东省各县革命委员会,即县人民 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国家行政机关。县革 命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 人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