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4年9月21 日全国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 会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各县人民政府先后改称人民委员会。 各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①根据法律、法 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 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 的实施情况;②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③召集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④领导所属 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⑤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 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 令;⑦依照法律规定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⑧执行经济计 划,执行预算;⑨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⑩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 业; ⑪管理税收工作;⑫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⑬管理文化、教 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①管理兵役工作;⑮保护 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 等权利;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五、县政府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二)县人民委员会职权
根据1954年9月21 日全国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 会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各县人民政府先后改称人民委员会。 各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①根据法律、法 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 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 的实施情况;②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③召集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④领导所属 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⑤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 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 令;⑦依照法律规定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⑧执行经济计 划,执行预算;⑨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⑩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 业; ⑪管理税收工作;⑫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⑬管理文化、教 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①管理兵役工作;⑮保护 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 等权利;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