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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五、县政府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一)县人民政府职权(建国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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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0年1月6日政务院通过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 则》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3年1月24日颁发了《山东 省县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为县地方政权机 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之下行使下列 职权:①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上级各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② 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③拟 定与县政府有关的单行法规,送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④提 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命各委、室、科、局、院、署、区之主要行政人 员:并在县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或批准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 政人员;⑤废除或修改所辖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 议)的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⑥在国 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县的预算和决算,报请省人民 政府审核并汇报中央核准,并监督审核区,乡财政收支;县的预
算和决算应提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⑦统一领导 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区、 乡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