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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四、行署工作部门职权:(六)科技、文教、体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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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
1959年8月,专署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是专署领导下的科学研究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并受省科学委 员会的指导。其任务是:1、监督实施全国科学远景规划和年度计 划中有关本专区部分,协助省各部门管理设在地方的科学研究 机构、2、根据本专区的需要和可能条件,对未列入全省科学规划 的项目进行专区性的计划和规划。3、了解各项科学研究的情况 并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必要协调工作。4、设法解决科研工作条件 问题,开展服务性工作。5、承办专署交办事项。6、审查批准所属 专业小组所提的建议。
1978年7月以后,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  地委、行署的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区科技工作,组织贯彻执行科 技工作方针,研究重大科技政策,制订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  科技计划,组织重点攻关,管理全区专利和成果,组织新技术向 生产转移。科委作为地区科技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械,协助领导小 组协调各方面的科技工作,组织实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任 务。其具体职贵是:1、贯彻执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督促检查科  技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 培训、使用、技术职称的评定和奖励工作,办理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干部出国探亲的审批工作,拟订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政策和 规章制度,制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科
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3、组织全区科学技术发展预测。会同  地区计委编制全区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  织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4、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5、 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收集、登记、上报、奖励及重要成果的鉴定,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外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6、 组织管理全区专业科研机构调整和整顿工作,指导县市科委的  业务工作。7、协同有关部门对引进省内外技术项目进行前期论  证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8、调查研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协调 有关部门的科技工作。9、贯彻执行国家专利法,负责全区专利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10、贯彻执行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  保密条例。负贵全区发明项目的审查、申报。11、组织协调全区 发明项目的审查、申报、11、组织协调全区工业企业和农村群众 性科技工作。12、管理全区科技情况工作,负贵全区大型精密仪 器、科学器材物资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13、会同有关 部门、承办科技外事工作。14、承担地委、行署和行署科技领导小 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地震办公室
1975年2月,设立地区革命委员会地震办公室,负责管理 和组织开展全区的地震监测、预报、群防工作的工程地震工作。
1978年7月,改称地区行政公署地震办公室。地区地震办 公室的主要职权是:1、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地震工作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执行省地震局和地委、行署关于地区 地震工作的决议、指示。2、拟定和编制地区工作发展战略、规划 和计划及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3、负责研究全区地震趋势,向 行署和省地震局提出预报意见,并组织大震前后的监测工作和 科学考察。4、统一管理全区地震监测、预报、科研等业务技术工 作,及时向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所提供观测资料与数据。
会同地区环境保护局管理台网的环境保护工作。5、组织指导县  (市)地震工作,宣传地震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能力。会同有 关部门管理地震和地震预报的宣传报导工作。6、负责管理规划  建设及工程建设中的地震工作,开展震室调查与震定预测工作, 编制、颁布全区及工域的地震区划图;归口管理和审定建设场地 的震烈度、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地面运动参数、地震区划及小 区划工作,为城乡建设提供抗震设防依据;参与有关部门制订和 审定工程抗震规范、抗震设防标准。7、开展地震社会学和防震救  灾对策研究,协助行署有关部门进行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 究制订防御与减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对策方案。8、参与 有关部门管理与协调水库地震、工程地震、防震救灾等工作。9、 组织开展地震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密切与邻地区的联系与交流, 开展联防工作。10、负责管理本区地震专业系统队伍建设,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于部。11、领导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