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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四、行署工作部门职权:(四)农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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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业委员会
1975年5月,设立地革委农林水办公室。1981年10月,改 为地区农业委员会。1984年,该机构撤销。1989年8月,重新设  立地区农业委员会。地区农业委员会是行署主管农村经济工作 的综合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行署的直接领导,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地委、 行署发展农村经济的部署,调查研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的 重要问题,协调管理有关农村的重要经济活动,为全面振兴聊城 农村经济服务。地区农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贵:1、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 令和法规,并对各县市、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  衣村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的政策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 出建议,为地委、行署提供决策依据。2、参与编制本区农村经济 发展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3、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参与对重点农业基本建 设项目的审定;会同有关部门抓农副产品商品基地建设、生产救 灾物资的分配使用;参与农用生产资料和计划分配工作。4、积极 推进农村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外资的引进和 安排使用,参与研究制定农副产品进出口计划。5、协调全区农业 科技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重点的培训工作。6、受行署委 托,对地区农牧渔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土地管理局、多种经营
乡镇企业局、农机管理局和气象局的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 行署其它部门涉及农业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综合协调。7、承办 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农牧渔业局
1959年2月,设立专署农业局。1961年7月,农、林、畜、牧、 水产、机械和公社管理六个局合并为农林局。农林局掌管下列事  项:1、关于发展农村生产运动的计划指导事项。2、关于农村劳动  互助的组织、指导、奖励事项。3、关于公营农场的试验,推广、改  进管理与私营农场的指导事项。4、关于整顿耕地、改良土壤、开  垦荒地事项。5、关于农具、把料、种子的改进、推广和防治农业虫  害事项。6、关于畜牧的繁殖保护、改进及防治兽病和发展畜牧业  事项。7、关于保护森林及造林、植树的指导管理事项。8、关于棉、 烟、麻、蚕等特产的推广改进事项。9、关于农林展览事项。10、关  于劳动模范及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奖励事项。11、关于农村副业  的指导事项。12、关于农林业贷款、贷粮计划与检查事项。13、关  于公营果树园艺的指导事项。14、关于农业经济的调查研究事  项。15、关于农业经济的调查研究事项。15、关于农业团体的登  记与指导事项。16、关于挖渠、打井、灌溉等指导事项。17、其它 有关农林垦牧等事项。
1984年4月以后,称地区农牧渔业局。地区农牧渔业局是 行署主管农牧渔业生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 和政府有关发展农牧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研究本区农业由 自给半自给性生产向商品性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 转化的发展道路,指导、组织和管理农业、畜牧业的生产建设工 作,促使全区农牧副业生产的发展。地区农牧渔业局的主要职责 是:1、宣传、贯彻和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牧渔业生产的方针、政 策。按照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拟定农牧渔业方面的具体规定
和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贯彻落实。2、协同地区计委编制全  区农牧渔业生产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 解决农牧渔业生产发展中的问题。做好产量、产值的调查分析和  统计。3、监督检查园家土地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编报土地年  报,指导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处理有关重大土地纠纷(1987年5  月成立地区土地管理局后,该项职责由地区土地管理局负责)。 指导全区农牧渔业资源调查,专业区划编制,组织全区土壤普  查、分析,指导全区配方施肥和培肥地力工作及农业环境监测保  护。4、指导全区农牧渔业生产、防治农作物、畜禽病虫害及动植  物检疫工作。组织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调拨和引进新品种的  审定。5、会同地区科委编制全区农牧渔科研计划,组织重大农牧  渔业科技项目的攻关和示范推广,负责农牧渔业科研成果的管  理、审定和奖励,宣传普及农牧渔业科技知识。会同教育局管理  全区农业学校,主管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农业广播学校。对县市  农业学校和农业科研单位实行业务指导,指导农牧渔科技干部  培养、使用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干部管理和农  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6.指导农情信息系统的业务工作,掌  管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情况,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经济管  理,组织经营管理干部培训和农村财会人员的辅导工作。7、会同  有关部门承办全区农业方面的外事活动。负责全区农牧渔业引 进外资的管理工作。8、指导农村能源的开发和节约,有计划地进  行太阳能、风能的研究和开发利用。9、管理全区农牧渔业及农机  经费,主管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机油等物资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  理。制定农牧业科教仪器和部分农用物资计划,并组织供应。10、 指导全区国营农牧场、良(原)种场、园艺场的经济管理。指导全  区水果生产。指导农工商、牧工商和果工商联合企业的业务工  作。负责兽用药品监察和兽药厂的审批工作。11、承办地委、行  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林业局
1950年2月,专署设立沙荒造林局。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全 区育苗、造林、林业测量设计、森林保护和林业宣传、技术推广: 管理国营林场、苗田处。1960年,专署决定将农业局管理的果 树、中药及蚕业划归林业局管理。
1961年,该部门与地区农业局合并。1964年7月,恢复林业 局。1978年10月以后,林业局成为行署主管全区林业发展和林  业保护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保护  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发动全区人民植树造林,提  高全区林木覆盖率,扩大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对各县市的林业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地区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执行  《森林法》,研究拟定本区保护发展林业的行政法规,配合公、检、 法部门加强林业法制,督促检查林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  行。2、协同地区计委编制全区林业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研究和推动林业管理体制的改革。3、 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管理,配合物价部门管理木材和林机产品的  价格。4、负责国营、集体、个人造林育林的指导工作和林木种苗  的经营管理。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展速生丰产的专业用  材林和防护林计划,并在技术上进行指导。5、调查和管理全区林  业资源,组织和指导各地编制林业区划、造林规划设计。掌握林  木资源的消长状况,监测林木生态效益。6,组织林业系统干部的  培训和职工教育。承办地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7、组织林  业科学研究,开展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8、负责护林防火、林本  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管理自然保护区,保护益鸟益兽。9、负责林  工商联合企业的业务指导,“三板”(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生  产计划的制定与产品调度,林化产品和非统配木材的调拨供应。
10、征收育林基金,负责国营、集体和专业承包大片林本采伐审 批。管理木材及半成品的调运工作。11、承办林业外事活动,负 贵引用林业外资和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12、承办地委、行署交 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水利局
1955年5月,专署设立水利科,主要管理下列事项:1、关于 农田水利行政及工程事项.2、关于防洪排水行政及工程事项.3、 关于农田灌溉工程经费贷放事项。4、关于整理及开辟航道之行 政及工程事项。5、关于利用水动力的行政及工程事项。6、关于 放淤、洗碱及水土保持之行政及工程事项.7、关于其它水利行政 及工程事项。8、指导督促及考核各县(市)政府办理的一切水利 事 业 。
1978年10月以后,地区水利局成为全区水利发展和水利 保护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权如下: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有关水利工作的法规、条令、指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 订具体的实际办法和指令性文件。处理水利移民、民工伤亡抚 恤、职工劳动保护等问题。2、履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 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利行业管理,并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 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区水资源的调 查和评价.制订综合开发方案,归口管理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 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协 调和解决用水矛盾,并搞好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3、编制全 区水利区划、水利建设长期规划和大中型流域治理规划;管理全 区水利勘测设计工作;负责水利基建工程规划、设计文件报批和 重点水利项目的勘测、设计。4、制订全区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 织和指导全区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和农田水利建设;承担重点水 利项目施工和部分专业设备生产;负责大型和重点中型工程验
收。5、会同有关部门治理风沙区的水土流失,保护环境,逐步实 现生态平衡。6、建立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组织和指导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灌溉管理、经营管理和征收水费。7、 承办地区抗早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抗旱、防汛的业 务指导。8、负责水利经费、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组织水利单 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9、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的劳动管理、工资福 利和安全生产。10、管理全区水利科技和科技情报工作,编制科 技规划 ·进行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的实验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的鉴 定和推广,开展学术交流。11、管理水文站网,搜集整理水文资 料,进行水情、讯情预报,探索和掌握水文规律。12、负责水法及 有关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组织草拟地方水法规、规章,调查和处 理同邻区及区内县(市)间的边界水利矛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和管理全区水利执行队伍,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水利纠 纷。13、举办水利学校、培养技术人才,组织水利干部和职工的技 术培训和考核。14、承办上级委托的援外水利任务、外事接待,以 及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15、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 教育,搞好全局干部职工的培养、提高、管理、使用和生活福利工 作 。
地区土地管理局
1987年5月,设立地区土地管理局。其职责范围是:贯彻执 行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区土地的调查、登记 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利总体规划;管理全区的土地 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行署和省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 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县市、各部 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地区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
1979年10月,设立地区公社工业局,主管人民公社、大队 工业,其具体任务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社队工业的路 线、方针、政策。2、制定和执行全区社队工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 规划。3、根据国务院发展社队企业十八条规定,积极协同工业、 交通各部门组织好社队企业生产。4、管理国家地方支持杜队工 业的物资、资金、设备和运输工具。5、组织社队工业产品的销售 和原材料的调剂,协助疏通产、供、销渠道,6、指导帮助企业改善 经营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队工 业的健康发展。7、负责社队工业的统计工作。
1982年2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地区行署将公社工业 局改称为社队企业管理局,职责任务由管理社队工业扩大到管 理社队企业。
1984年6月,将原行署多种经营办公室及有关任务并入该 局,并改称地区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该局是行署对农村多种经  营和乡镇企业发展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部门。地区乡镇企业  局的主要任务是归口管理农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积极发展  农村商品生产,安排农村剩余劳力,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地区多  种经营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发展农  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  施,经行署批准后具体组织执行。2、在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指导下,编制全区多种经营、乡镇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发  展规划,并负责检查协调、组织实施。3、对归口管理的中小农具、 农村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产、供、销进行管理和指导。
4、督促各县市搞好乡镇企业的整顿和验收,不断提高其经济效   益。5、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评定技术   职称,配备技术干部,培育中等专业人才,抓好技术队伍建设。6、
组织开展多种经营乡镇企业科研工作,推广应用有关新技术、新  工艺,检验鉴定新产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7.搞好农村商品生  产产前产后眼务工作,扶持引导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的经济联合  体发展生产。8、监督检查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管好各项资金、物资和设备。9、负贵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原材料、 燃料的采购供应和协作,疏通供销渠道,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 系。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 负责有关对外技术交流和外事接待工作。11、承办地委、行署交 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气象局
1958年8月,建立聊城专区气象台,主要职责是对全区政 府系统气象台站实行垂直领导,管理气象台站的人事、财务、物 资、业务、政治思想和行政工作。
1968年4月,专区气象局改称地革委气象局。1970年2月, 由军分区、地革委双重领导。从1980年7月起,地区气象局归省  气象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政府系统气象台站设置、人 员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业务管理、气  象科技、职工培训、教育和仪器装备,服务等管理工作。
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1959年3月,设立专署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分管全区农 业机械的生产,同时兼管农机的销售、维修、使用和管理等业务。 1962年4月,撤销该部门。
1975年10月,设立地区革命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局。1984 年6月,农机局改为农机管理公司。1990年7月,恢复农机管理 局。地区农机局的职权任务是: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 供应、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试验鉴定,农机化科研工
作,对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