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人事局
1951年8月,专署设立人事科,主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人员的统一登记、统计、调配、教育,举办福利及承办任免或提 请任免、奖惩等事宜。
1961年7月,专署设立人事监察局。1967年3月,地革委成 立后,该机构撤销。1975年7月,恢复建立人事局。1987年7月 以后,地区人事局是行署管理全区政府系统人事工作的部门.其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结 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人事管理、干部调整调配、吸收录用、 奖惩任免、军队转业千部、机构编制等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 度,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地区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 千部管理权限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负责办理行署机关及其 所属驻聊单位调入千部,跨县市、跨系统干部余缺调剂,跨地区 干部调动的审批及用非所学专业技术干部的调整工作+按照国 家下达的专项指标吸收录用千部,编制、实施录用干部的计划, 管理选聘干部的工作。2、主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 作;承办国家机关有关工资调整和改革干部工资制度的工作。3、 贯彻中央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方针;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 证》;办理干部退休退职工作。4、依照国家《宪法》、《地方组织 法》和有关规定,承办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工作;指导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的工作。5,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拟定分配方 案,办理交接、定职定位和随调干部家属的安置工作;配合有关 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6、拟定本区机构编制工作 的管理办法或规定,负贵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管理 和分配。承办地委、行署所属工作部门和地直县级事业单位、企 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人员编制的确定等事宜。
7、管理地直各部门各单位内部机构和各县市党政群机关工作部 门的设置;审批地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 置和人员编制。8、负责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类干部的年
报统计工作。办理有关事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9、承办地委、行 署、地区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民政局
1949年10月,专署设立民政科。专署民政科主管全区政权 组织建设、户籍、优抚、地政及其他社会行政等事宜,具体掌管下 列事项:1、关于地方政权组织建设及各级行政机关的编制、增 置、裁并等事项。2、关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名称的厘订及有关资 料的调查、汇集、研究、保管等事项。3,关于户籍人口调查、登记、 统计等事项。4、关于选举事项。5、关于农村土地改革事项6、关 于土地登记清丈、确定产权和土地的发给事项。7,关于烈、军、工 属、荣退军人优待、抚恤、救济、安置、管理、教育及其他拥军优属 事项。8、关于革命军人退伍和工作人员退休事项。9、关于动员 人力物力支援前线及兵役的动员复员事项。10、关于纪念烈士建 筑物的兴建保护、管理及烈士褒扬、追悼、纪念事项。11、关于城 市营建计划的拟定或审核事项。12、关于公共房地产的管理保护 事项。13、关于人民权力的保障、国民义务的督导人民褒奖事项。
14、关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事项。15、关于婚姻登记及男女平 等和婚烟自由政策之推行事项。16、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 助及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事项。17、关于社会团体登记及指导事 项。18、关于禁毒禁赌事项。19、关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事项。20、 关于游民改造事项。21、其它有关民政事项。
1959年8月,专署政科改为民政局,并先后把户政移民等 工作调归其它部门主管。1969年3月,民政工作由地革委生产 指挥部接管。1970年11月,设立地区民政局革命领导小组, 1973年10月恢复地区民政局。其主要任务有拥军优属、优待抚 恤、复员安置、救灾救济、征用土地、区划调整、烈士褒扬、事业管 理费管理等。
1978年7月以后,地区民政局是行署分管基层政权建设和 各项民政工作的部门。其主任务是: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 策,管理全区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 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项工作。地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贽 是:1、承办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 现状和存在的向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总结 和交流基层政权建设的经验,拟订、修改有关的条例和规章制 度。负责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2、 负责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和具体组织工作。总结、推广拥军优属 先进单位优抚对象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承办审批革命烈士工 作,对牺牲、病故、残废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抚恤、换发证件和评定残废等级。负责烈 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补助并扶持其勤劳致 富。管理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负责革命烈士褒扬, 搜集、编纂和出版革命烈士事迹。3、负贵复员退伍军人、军队无 军籍职工的安置和志愿兵转业的有关工作,管理军用饮食供应 站、供水站、转运站。4、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 管理工作。5、检查全区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皮 时查灾、报灾和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产自救活动,收 容、遣送盲目外流人员。6、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和敬老院的管 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帮 助城镇社会困难户发展生产、克服困难。搞好城乡社会常困户和 宽释特定人员的救济以及六十年代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7、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城镇社会福利生 产、事业单位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上老年人和残废人 的工作。8、指导各级盲人聋哑残人协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 安置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9、管理婚烟登记、殡葬改革工 作。10、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审核报批工作,调查处理因行
政区划引起的纠纷。11、负责全区民政财务、计划、统计工作,负 责救灾救济款物和其他各项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12、承办 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公安处
1949年9月,设立专署公安分局。同年11月,专署公安分 局改称专署公安处。专署公安处主管全区治安,建立革命秩序, 镇压反革命,保卫国家建设,保卫全体人民利益.巩固人民民主 专政等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1、关于奉行国家公安保卫工作 之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其研究指导事项。2、关于特务、 问谍、盗匪等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的 侦缉、检举、预审、起诉事项。3、关于反动派社团、帮会、道门组织 活动之调查、登记、取缔事项。4、关于机关、学校、工广、矿山、交 通、贸易、各企业及其他经济部门保卫工作之组织与领导事项。
5、关于人民防奸之组织领导教育事项。6、关于清查户口,安定杜 会秩序事项。7、关于公安干部人员之教育、调配、奖惩事项。8、 人民公安部门、人民警察之编制、训练、调遣、指挥等事项。9、关 于监狱及犯人劳动教育所的设置管理事项。10、关于外侨的调 查,登记、保护、管理事项。11、关于对交通邮电等检查工作之领 导与组织事项;12、其它有关公安工作事项。
“文化大革命”始后,专署公安处实行军事管制,建立地区公 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3年4月,恢复地区公安处。地区公 安处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领导 和管理全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 和其它刑事犯罪活动,领导和管理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 门,保护人民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巩固人民 民主专政,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地区公安处的主要职责是:1、 防范、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
2、防范、揭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包括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 动。3、加强隐蔽斗争,坚持打击国外、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犯罪 活动.4、负责全区党政机关、首脑要害部门以及经济、文教、科研 等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5、负责全区治安行政管理,包括户 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以及枪支、爆炸、危险物品 的管理,,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减少消除和产生犯罪的各种因 素和各种不安全因素。6、负责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 宾的警卫工作,保证绝对安全。7、负责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和对外 开放城市车辆监理工作。8、负责消防管理和消防监督。9、领导 和管理人民武警察部队和内卫工作。10、组织和领导治安保卫委 员会,动员和依靠群众开展“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 工作。11、负责对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的预审工作。 负责看守所的管理。12、负贵对管制、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 分子的监督改造,协同有关部门教育改造一般违法犯罪分子。
13、负责掌握和综合研究全区社会治安动态和公安工作动态。
14、负责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和管理。15、承办地 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司法局
1980年12月,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地区司法局的主 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司法干部的思想情况,针对普遍存在的问 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司法机关认真按照法律办事,完 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 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与健全各项审判制度的贯彻落 实;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司法干部,大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组织 管理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及出版法律书刊; 研究整理和编纂法规,协同科学研究单位,开展法律科学研究: 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其正确调处
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检查指导下级司法行 政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委考察了解党委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和 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负责干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外事活 动,宜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了解国外的司法制度和司 法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令、理论问题和 社会犯罪问题,管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监督公 证、律师的收费。1985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司法行政 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 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和方便人民群众。
地区法制局
1990年10月设立的地区法制局行署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 和职能部门。地区法制局负责行署法制行政工作,为行署依法行 政、依法决策服务,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 实施,保证行署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做出的重要决策合法。指导、 协调、监督行署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法制工作。其具体 职责是:1、负责管理行署及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预测、规划 工作,组织制定行署及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长远规划和年 度计划。2、负责起草、协调、审查提交行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 案;负责行署及所属各部门和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 定工作。3、负责组织全区政府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 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行署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违法、不当行政行 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负责行署的复议应诉工作。接 受委托 · 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对各县、政府和没有上级直属机关 的单位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接受委托,代表复议机关出 庭应诉。对县、市政府和行署所属各部门的复议机构进行指导和
协调。5、负责行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组织指导行署各部门规范 性文件和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负责行署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 作。6、负责法制宣传和本区法制干部的业务培训;组织经济法和 行政法的理论研讨活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联络、协 调活动;为行署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7、负责组织、指 导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内部建设,努力提高法制队伍的政 治素质和业务素质。8、承办行署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四、行署工作部门职权:(二)人事、监察、政法系统
地区人事局
1951年8月,专署设立人事科,主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人员的统一登记、统计、调配、教育,举办福利及承办任免或提 请任免、奖惩等事宜。
1961年7月,专署设立人事监察局。1967年3月,地革委成 立后,该机构撤销。1975年7月,恢复建立人事局。1987年7月 以后,地区人事局是行署管理全区政府系统人事工作的部门.其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结 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人事管理、干部调整调配、吸收录用、 奖惩任免、军队转业千部、机构编制等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 度,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地区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 千部管理权限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负责办理行署机关及其 所属驻聊单位调入千部,跨县市、跨系统干部余缺调剂,跨地区 干部调动的审批及用非所学专业技术干部的调整工作+按照国 家下达的专项指标吸收录用千部,编制、实施录用干部的计划, 管理选聘干部的工作。2、主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 作;承办国家机关有关工资调整和改革干部工资制度的工作。3、 贯彻中央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方针;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 证》;办理干部退休退职工作。4、依照国家《宪法》、《地方组织 法》和有关规定,承办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工作;指导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的工作。5,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拟定分配方 案,办理交接、定职定位和随调干部家属的安置工作;配合有关 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6、拟定本区机构编制工作 的管理办法或规定,负贵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管理 和分配。承办地委、行署所属工作部门和地直县级事业单位、企 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人员编制的确定等事宜。
7、管理地直各部门各单位内部机构和各县市党政群机关工作部 门的设置;审批地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 置和人员编制。8、负责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类干部的年
报统计工作。办理有关事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9、承办地委、行 署、地区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民政局
1949年10月,专署设立民政科。专署民政科主管全区政权 组织建设、户籍、优抚、地政及其他社会行政等事宜,具体掌管下 列事项:1、关于地方政权组织建设及各级行政机关的编制、增 置、裁并等事项。2、关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名称的厘订及有关资 料的调查、汇集、研究、保管等事项。3,关于户籍人口调查、登记、 统计等事项。4、关于选举事项。5、关于农村土地改革事项6、关 于土地登记清丈、确定产权和土地的发给事项。7,关于烈、军、工 属、荣退军人优待、抚恤、救济、安置、管理、教育及其他拥军优属 事项。8、关于革命军人退伍和工作人员退休事项。9、关于动员 人力物力支援前线及兵役的动员复员事项。10、关于纪念烈士建 筑物的兴建保护、管理及烈士褒扬、追悼、纪念事项。11、关于城 市营建计划的拟定或审核事项。12、关于公共房地产的管理保护 事项。13、关于人民权力的保障、国民义务的督导人民褒奖事项。
14、关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事项。15、关于婚姻登记及男女平 等和婚烟自由政策之推行事项。16、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 助及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事项。17、关于社会团体登记及指导事 项。18、关于禁毒禁赌事项。19、关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事项。20、 关于游民改造事项。21、其它有关民政事项。
1959年8月,专署政科改为民政局,并先后把户政移民等 工作调归其它部门主管。1969年3月,民政工作由地革委生产 指挥部接管。1970年11月,设立地区民政局革命领导小组, 1973年10月恢复地区民政局。其主要任务有拥军优属、优待抚 恤、复员安置、救灾救济、征用土地、区划调整、烈士褒扬、事业管 理费管理等。
1978年7月以后,地区民政局是行署分管基层政权建设和 各项民政工作的部门。其主任务是: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 策,管理全区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 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项工作。地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贽 是:1、承办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 现状和存在的向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总结 和交流基层政权建设的经验,拟订、修改有关的条例和规章制 度。负责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2、 负责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和具体组织工作。总结、推广拥军优属 先进单位优抚对象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承办审批革命烈士工 作,对牺牲、病故、残废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抚恤、换发证件和评定残废等级。负责烈 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补助并扶持其勤劳致 富。管理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负责革命烈士褒扬, 搜集、编纂和出版革命烈士事迹。3、负贵复员退伍军人、军队无 军籍职工的安置和志愿兵转业的有关工作,管理军用饮食供应 站、供水站、转运站。4、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 管理工作。5、检查全区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皮 时查灾、报灾和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产自救活动,收 容、遣送盲目外流人员。6、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和敬老院的管 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帮 助城镇社会困难户发展生产、克服困难。搞好城乡社会常困户和 宽释特定人员的救济以及六十年代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7、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城镇社会福利生 产、事业单位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上老年人和残废人 的工作。8、指导各级盲人聋哑残人协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 安置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9、管理婚烟登记、殡葬改革工 作。10、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审核报批工作,调查处理因行
政区划引起的纠纷。11、负责全区民政财务、计划、统计工作,负 责救灾救济款物和其他各项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12、承办 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公安处
1949年9月,设立专署公安分局。同年11月,专署公安分 局改称专署公安处。专署公安处主管全区治安,建立革命秩序, 镇压反革命,保卫国家建设,保卫全体人民利益.巩固人民民主 专政等事宜,具体掌管下列事项:1、关于奉行国家公安保卫工作 之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其研究指导事项。2、关于特务、 问谍、盗匪等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的 侦缉、检举、预审、起诉事项。3、关于反动派社团、帮会、道门组织 活动之调查、登记、取缔事项。4、关于机关、学校、工广、矿山、交 通、贸易、各企业及其他经济部门保卫工作之组织与领导事项。
5、关于人民防奸之组织领导教育事项。6、关于清查户口,安定杜 会秩序事项。7、关于公安干部人员之教育、调配、奖惩事项。8、 人民公安部门、人民警察之编制、训练、调遣、指挥等事项。9、关 于监狱及犯人劳动教育所的设置管理事项。10、关于外侨的调 查,登记、保护、管理事项。11、关于对交通邮电等检查工作之领 导与组织事项;12、其它有关公安工作事项。
“文化大革命”始后,专署公安处实行军事管制,建立地区公 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3年4月,恢复地区公安处。地区公 安处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领导 和管理全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 和其它刑事犯罪活动,领导和管理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 门,保护人民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巩固人民 民主专政,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地区公安处的主要职责是:1、 防范、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
2、防范、揭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包括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 动。3、加强隐蔽斗争,坚持打击国外、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犯罪 活动.4、负责全区党政机关、首脑要害部门以及经济、文教、科研 等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5、负责全区治安行政管理,包括户 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以及枪支、爆炸、危险物品 的管理,,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减少消除和产生犯罪的各种因 素和各种不安全因素。6、负责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 宾的警卫工作,保证绝对安全。7、负责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和对外 开放城市车辆监理工作。8、负责消防管理和消防监督。9、领导 和管理人民武警察部队和内卫工作。10、组织和领导治安保卫委 员会,动员和依靠群众开展“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 工作。11、负责对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的预审工作。 负责看守所的管理。12、负贵对管制、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 分子的监督改造,协同有关部门教育改造一般违法犯罪分子。
13、负责掌握和综合研究全区社会治安动态和公安工作动态。
14、负责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和管理。15、承办地 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区司法局
1980年12月,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司法局。地区司法局的主 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司法干部的思想情况,针对普遍存在的问 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司法机关认真按照法律办事,完 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 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与健全各项审判制度的贯彻落 实;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司法干部,大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组织 管理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及出版法律书刊; 研究整理和编纂法规,协同科学研究单位,开展法律科学研究: 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其正确调处
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检查指导下级司法行 政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委考察了解党委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和 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负责干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外事活 动,宜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了解国外的司法制度和司 法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令、理论问题和 社会犯罪问题,管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监督公 证、律师的收费。1985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司法行政 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 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和方便人民群众。
地区法制局
1990年10月设立的地区法制局行署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 和职能部门。地区法制局负责行署法制行政工作,为行署依法行 政、依法决策服务,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 实施,保证行署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做出的重要决策合法。指导、 协调、监督行署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法制工作。其具体 职责是:1、负责管理行署及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预测、规划 工作,组织制定行署及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长远规划和年 度计划。2、负责起草、协调、审查提交行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 案;负责行署及所属各部门和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 定工作。3、负责组织全区政府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 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行署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违法、不当行政行 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负责行署的复议应诉工作。接 受委托 · 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对各县、政府和没有上级直属机关 的单位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接受委托,代表复议机关出 庭应诉。对县、市政府和行署所属各部门的复议机构进行指导和
协调。5、负责行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组织指导行署各部门规范 性文件和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负责行署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 作。6、负责法制宣传和本区法制干部的业务培训;组织经济法和 行政法的理论研讨活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联络、协 调活动;为行署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7、负责组织、指 导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内部建设,努力提高法制队伍的政 治素质和业务素质。8、承办行署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