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行署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秘书长或办 公室主任审核、把关,专员审签,或经行署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 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 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 分管的副专员、调研员(顾问)签发,或由有关副专员、调研员(顾 问)会签,经专员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发文时由秘书长签 发。
②呈报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县市上报行 署的文电,一律按规定份数报送行署办公室 · 由办公室按照专员 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县市不要直接报送某一行署负 责人,不要多头主送;行署负责人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送审的文 稿。
③部门代行署撰拟的文稿,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严格审核、把 关并签名,以保证文件质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 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行署 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问题,除特急事项外,不要报送行署。
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名义行文;涉及几 个部门范围的问题,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 审送行署有关专员审签后,可加“经行署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 独或联合行文。
⑤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审批的有关投资、财 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分管副专员根据专员 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须经专员决定。
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三、地区行政公署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二)行署主要工作制度:4、文件审批制度
①行署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秘书长或办 公室主任审核、把关,专员审签,或经行署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 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 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 分管的副专员、调研员(顾问)签发,或由有关副专员、调研员(顾 问)会签,经专员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发文时由秘书长签 发。
②呈报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县市上报行 署的文电,一律按规定份数报送行署办公室 · 由办公室按照专员 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县市不要直接报送某一行署负 责人,不要多头主送;行署负责人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送审的文 稿。
③部门代行署撰拟的文稿,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严格审核、把 关并签名,以保证文件质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 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行署 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问题,除特急事项外,不要报送行署。
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名义行文;涉及几 个部门范围的问题,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 审送行署有关专员审签后,可加“经行署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 独或联合行文。
⑤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审批的有关投资、财 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分管副专员根据专员 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须经专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