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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三、地区行政公署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二)行署主要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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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一般实行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制度。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调研员(顾问)、秘书长和行署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局(处)长组成,必要时请各县(市)长列席会议。由专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需要由行署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调研员(顾问)组成,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行署办公室主任、有关的副主任和监察局长列席会议,由专员或协助专员抓全面工作的副专员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听取专员、副专员、调研员和行署部门对重要工作的汇报;审定向省政府、地委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专员的重要讲话稿;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制定行署的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行署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处理行署部门和县市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审定县市、乡、镇区划的意见,县市和重点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讨论需要由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署专题会议,分别由专员、副专员(顾问),或由专员、副专员、调研员(顾问)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