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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三、地区行政公署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一)行署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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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3月5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7月 10日决定将聊城革命委员会更名为聊城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 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原地革委所辖的市、县革命委员会,改 由省革委直接领导,并受所在行署的监督指导。
根据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12月22日改称山东省人  民政府,聊城地区行政公署成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  代表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办  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事项。1983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行  政公署要改成名副其实的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  是检查了解所属各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  况,总结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任务,协调相互关系;接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干部; 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公署不作为一级领导实  体,今后不直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现在管理的,可交给所在市、 镇或者县;一时交不了的,可以暂时代管,过渡一段。县的工作由  省直接布置。计划、财政,物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省径自下达。 某些重大事情需要行署办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省府各部  门不得随意给行署增派任务。1983年9月19日,中共山东省  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改革有关问题通知指出,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聊城地区行政公署继续行使一级领导  机关的职权,逐步过渡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
根据省府授权,行署目前行使以下职权:1、执行雀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党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  令,规定行政措施,宣布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  法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 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任免、培训、考核和奖  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  算,管理全区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计划生 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外事侨务、民族事务等工作;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 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 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省政 府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