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二、地区革命委员会职权 资料库:聊城地区政权志 章节:第三章 行政职权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government/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government/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government/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government/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government/section/4/article/5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liaocheng-government/section/4/article/5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聊城专署被夺权,专区改称地区,地区 设立了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关,在前期具 备党政合一的性质。1972年11月10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聊 城地区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中共聊城地委后,地区革命 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根据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75年1 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精神,聊城地区革 命委员会应向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 告工作。地区革命委员会与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 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 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 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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