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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职权:一、专员公署职权及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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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1950年8月颁发的《平原省人民政府 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平原省划分若干专员区,聊城是专员区 之一。专员区置专员公署,专员公署为平原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其职权是监督指导辖区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952年11月,平原省撤销,聊城专区专员公署划归山东省 人民政府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3月起,专员公署 成为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其职权是代表省人民委员 会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办理省人民委 员会各部门交办事项。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月22日制订的《山东省人民  委员会关于改变专署的性质任务和调整机构编制》(草案)中指  出:专署按规定本来是省的派出机关,但过去由于工作的需要, 在省和县之间它实际上担负着一级政府的任务。该民主集中制  强调要使专署真正成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的督察机关。专署今  后总的任务,是代表省人民委员会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县的  工作进行一般的督促检查,并对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地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并帮助解决。(二)根据省  人民委员会确定的中心工作和某些牵扯面较广的重大工作,进  行比较系统地调查研究和基点试验工作,总结经验,提供省人民  委员会作为指导全省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依据。同时,解决县与  县之间互相协作配合的问题。(三)经常注意了解和研究当地人  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协助省人民委员会研究解决各项工作中  具体政策向题,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生的缺点和偏差。(四)经常了  解反映所属地区干部的政治思想情况,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 教育工作。(五)办理省人民委员会交办的某些必要的工作任务。 该文件还对省,专、县的相互关系和专署如何执行任务作了如下  规定:(一)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县,县人民委员会直接对省人  民委员会负责,省直接向县分配任务,但有关中心工作和重大措  施的决定、指示和行政命令均应同时发给专署,专署在接到此类  文件后,应该认真研究协助省贯彻执行,并主动进行检查和督  导,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某些方面不完全符合当地情况,应当及时
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请示,经省人委同意后可以改变,但在未批 准前或不同意时必须坚决执行。省级机关所属各个工作部门发  布的计划、指示抄送专署。(三)专署不在省人民委员会布置的任  务以外,再向县布置任务。但为了具体贯彻和实施省的指示、决  定或命令,可以向县发布补充性质和执行的方法、措施和指示、 决议,可以进行检查总结,对于好坏典型可以通报表扬和批评。 专署发现所属有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时侯,应当一面停止其  执行, 一面报省决定。专署为了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指  示,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县的工作,可以召开各县有关负责干  部会议或指调各县有关的负责人汇报工作。专署应当集中主要  力量,深入基层,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