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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职权:三、民主政权:(三)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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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docx-p">县政府为全县行政领导机关。县政府对于全县的战争动员、&nbsp;民主设施、生产建设、文化建设及地方应兴应革事宜,依据上级&nbsp;&nbsp;政府的法令,制订施政计划,经县临时参议会通过施行。县政府&nbsp;&nbsp;设县行政委员会,县行政委员会议决下列事项:(一)关于上级政&nbsp;府令办的重大事项。(二)关于执行县临时参议会的决议事项。 (三)关于县区村的选举事项。(四)关于全县预决算事项。(五)&nbsp;关于行政人员的任免事项。(六)关于组织、训练、调整地方武装&nbsp;及民兵的计划事项。(七)关于人民负担事项。(八)关于筹划地&nbsp;&nbsp;方建设事项。(九)关于重要民刑案件的处理事项。(十)其它认&nbsp;为应经县行政委员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县长的职权是:(一)如今&nbsp;县行政委员会会议,开会时为主席。(二)领导所属执行上级政令&nbsp;及县行政委员会的决议。(三)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与紧急任&nbsp;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