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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职权:三、民主政权:(二)泰运、运东、鲁西北、:——濮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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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具体环境及工作上的 需要.将鲁西北行政区划分为泰运、运东、鲁西北、濮范专员区, 委派行政督察专员成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代表行政公署督察  其所辖区的行政工作。行政督察专员的职权是:(一)传达上级政  府的命令与指示,领导所属各县推行政策法令。(二)代表行政公  署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对于政令的执行。(三)根据各县施政状况, 提请任免所属行政人员并实施奖惩。(四)对于地方应兴应革事  宜,得拟定计划呈请行政公署核准施行。(五)对于驻在所辖地区 的上级附设机关,得指导监督之。泰运、运东、鲁西北、濮范督察  专员公署分别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实业)科、教育
科。秘书室处理专署文书、会计、庶务及不属其它各科的事项;专  署秘书室对秘书主任负责,日常文书、会议、庶务工作由秘书窒  分工部门与各科发生直接关系,政务工作由秘书主任或迳商同  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业务的统计、其综合及机要统计,由秘书窒  负责,并规定:处理工作或答复下级文件,应随到随办。紧急文  件,不得逾一日+次要文件,不得逾三日;寻常文件,不得逾五日。 特殊事件或须会议决定者,须向领导人申明。民政科的主要职权  是,领导与推动专署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工作。其职掌如  下:1、关于提请任免行政人员事项。2、关于干部管理及训练事  项。3、关于土地行政事项。4、关于户籍事项。5、协同财政科筹 划征收公粮事项。6、关于选举事项。7、关于卫生行政事项。8、 关于赈灾、抚恤、优抗、保育及其它社会救济事项。9、关于战时邮  政交通事项。10、关于婚姻登记及礼俗宗教事项。11、关于劳资 及业佃争议事项。12、关子战争动员事项。13、关于人民团体的 登记事项。14、其它有关民政事项。财政科负责指导与推动全区 各级抗日政府的一切财政、经济、建设等工作。财政科的职掌是:
1、关于税务公款及公债事项。2、关于编制预决算事项。3、关于 金库收支事项。4、关于金融及银行的监督调整事项。5、关于田  赋公粮事项。6、关于财粮审计事项。7、关于公产管理事项。8、 关于支差事项。9、其它有关财政事项。建设(实业)科的职掌是:
1、关于对敌经济斗争的计划与组织领导事项。2、关于工业生产  的管理事项。3、关于物资管理事项。4、关于商业行政市场管理  事项。5、关于合作事业的指导推动事项。6、关于公营企业的管  理事项。7、关于盐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征收及缉私稽查事项。8、 其它有关工商业事项。解放战争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决定建设  科干部全部留守后方,进行巩固后方工作及完成经常工作任务。 教育科负责指导与推动督察区国民教育的一切工作,其职掌是:
1、关于各级学校事项。2、关于社会教育事项。3、关于编辑图书
教材事项。4、关于对敌文化斗争及文化宣传事项。5、关于社会 文化及学术团体等指导奖励事项。6、其它有关教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