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统治时期,县是地方自治的单位,同时也是基层政治的 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抵 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订县单位规则。县 政府设县政会议。县政会议由县、县属各科、局长及县政府秘书 组成,审议下列事项:(一)县预决算事项。(二)县公债各项。 (三)县公产处分事项。(四)县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事项。(五) 县长认为有必要时得以其它事项提交县政会议审议。县政府置 县长一人,县长的职权是:(一)受省政府的监督,办理全县自治 事项。(二)受省政府的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1947年国 民党山东省政府订定《县级机构简化方案》,规定县长对于地方 自治维护辖境治安负有全责,为完成上项任务可在不抵触中央 及本省法令原则下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措置。还规定:(一)县 长对于县内非急要的政务或机构得视财力呈请省政府核准缓办 或裁并。(二)县长因军事紧急措施或地方发生重大灾害必须以 紧急命令拨付款项者得在一定数额内一面先行动支, 一面报请 省政府核办。(三)县长对于派驻辖境内的省保安团队营长以下 官员有直接指挥监督的权力,如有违法失职办理不力者得报请 查办,必要时并授权作紧急处置。(四)县长兼任县民众自卫总队 队长、县自卫大队长、县训所所长、军法官、县司法处检察职务、 征兵官、县选举事务所主席委员、统一指挥部县支部副主任、县
自卫经费统筹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
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职权:二、民国政权:(二)县政府
民国统治时期,县是地方自治的单位,同时也是基层政治的 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抵 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订县单位规则。县 政府设县政会议。县政会议由县、县属各科、局长及县政府秘书 组成,审议下列事项:(一)县预决算事项。(二)县公债各项。 (三)县公产处分事项。(四)县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事项。(五) 县长认为有必要时得以其它事项提交县政会议审议。县政府置 县长一人,县长的职权是:(一)受省政府的监督,办理全县自治 事项。(二)受省政府的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1947年国 民党山东省政府订定《县级机构简化方案》,规定县长对于地方 自治维护辖境治安负有全责,为完成上项任务可在不抵触中央 及本省法令原则下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措置。还规定:(一)县 长对于县内非急要的政务或机构得视财力呈请省政府核准缓办 或裁并。(二)县长因军事紧急措施或地方发生重大灾害必须以 紧急命令拨付款项者得在一定数额内一面先行动支, 一面报请 省政府核办。(三)县长对于派驻辖境内的省保安团队营长以下 官员有直接指挥监督的权力,如有违法失职办理不力者得报请 查办,必要时并授权作紧急处置。(四)县长兼任县民众自卫总队 队长、县自卫大队长、县训所所长、军法官、县司法处检察职务、 征兵官、县选举事务所主席委员、统一指挥部县支部副主任、县
自卫经费统筹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