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职权:二、民国政权:(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档案浏览器

按照1936年10月修正公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  行条例》的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专员一人,承省政府之命  推行法令并督临指导暨统辖区内各县行政。民国山东省政府分  别在临清、聊城建立第四、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四、第六区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具体职权分别是:(一)关于辖区内各县行 政计划或中心工作的审核及统筹事项。(二)关于辖区内各县地  方预算决算的审核事项。(三)关于辖区内各县地方单行法规的 审核事项。(四)关于辖区内各县地方行政及自治的巡视及指导 事项。(五)关于辖区内各县行政人员工作成绩的考核事项。 (六)关于辖区内各县行政人员的奖惩事项。(七)关于召集区行  政会议事项。(八)关于处理辖区内各县争议事项。(九)关于国 民党山东省政府交办事项。同时还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筹
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 内得订立单行规划或办法并应呈报省政府转报行政院及主管部 会署备案”。“行政督察专员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兼任该区保安 司令,对于辖区内县市之保安团队水陆公安警察及一切武装自 卫之民众组织有指挥监督之权”。国民党山东省第四区、第六区 行政警察专员公署专员对于辖区内各县长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 法或失当,不及呈报省政府核办时,得以命令撤销或纠正之,但 需补报省政府查核。国民党山东省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 署专员对于辖区内各县长及所属工作人员成绩应每年举行考核 一次,拟定奖惩意见呈报省政府,如所属各县长有违法失职行为 应随时密呈省政府核办。
民国山东省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分别设有民政、 财政、教育、建设4科。民政科承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民政厅的命  令,分别受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指挥监督,主管全  区民政事务。具体掌理如下事项:1、关于县行政官吏的监督考核  事项。2、关于地方自治事项。3、关于地方行政区划的确定及变  更的审报事项。4,关于警政及公共卫生事项。5、关于保卫营事  项。6、关于选举事项。7、关于赈灾及其它社会救济事项。8、关 于礼俗、宗教事项。9关于禁烟事项。10、关于各种土地登记、收  用及其它土地行政事项。11、关于劳(工人)、资(资本家)及佃(佃 农)、业(业主)的争议事项。12、关于户籍行政事项。13、关于协 助兵役事项。14、关于合作事项。财政科承民国山东省财政厅的  命令,分别受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指挥监督,掌理 全区财政事务。具体掌理县财务行政的督导及省、区、县税捐、公 粮、公产、公款,区营事业、金融、公债、营业税、土地税、恤金,各 机关经临费等财政行政事项。教育科受省教育厅及第四、第六区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指挥监督,掌理全区教育行政事宜。具体掌  理中等及师范学校、职业学校专科以下学校、地方教育行政、国
民教育、小学教育、社会教育、童子军、国防教育、特殊教育、文化 团体、礼俗教育、美化教育、乡土教材的征集、初编等教育行政事 项。建设科掌理全区建设事务,具体掌理交通、水利、建筑工程及 工业、商业、劳工、农业、林业、渔牧、机械、电业、测绘等建设行政 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