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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职权:一、北洋政权:(二)县知事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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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年(1931年)东昌府改称济西道;三年(1914年)改济 西道为东临道;十四年(1925),复改称东昌道(其中从东临道划
出一部县又归德临道)。道属各县行政机关称为县知事公署。县 知事隶属道尹,为一县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 务。具体职权如下:(一)知事就县内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 委任,得发县令。(二)知事对于所辖警狱及佐助各员吏的处分认 为违背法令、防害公益或逾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三)知 事遇有特别重要事件于详道尹外,得迳详巡按使。(四)知事对于 驻扎本县警备队得调用之。(五)知事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 或为防卫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或道尹请驻扎邻近的陆 军或军舰长宫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下不及详情时,得迳向各 该军队军舰长官请求之。(六)知事得自委掾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