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聊城地区所辖县(市)政府先后 有4种建制。1955年3月以前,各县(市)政府为“人民政府委员 会”建制。1955年3月以后,各县(市)政府改行“人民委员会”建 制。1967年以后,各县(市)改行“革命委员会”建制。1979年12 月以后,各县(市)政府改称“人民政府”建制。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县人民政府试行 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 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县 人民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工商科、公 安局、税务局、粮食局、人民检查委员会等12个工作部门。
1955年4月,聊城专区所辖各县(市)均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相继成立了人民委员会。各县人民委员会一般设办公窒和 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 等科局;聊城、临清市人民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和民政、公安、财 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局。
在整个“人民委员会”时期,聊城专区各县(市)人民委员会
的工作部门,随着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至1958年,机构编制 进行了一次性精简调整。这次精简调整之后,使各县(市)行政机 构的增长趋势基本得以控制。至1967年2月,聊城专区各县人 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 (包括编制工作)、档案局(在档案馆挂档案局牌子)、民政局(包 括民族、宗教、华侨工作)、文教局(包括体育工作)、卫生局、科学 技术委员会(包括科协的工作)、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 局、财办、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 供销社(包括外贸工作)、手工业管理局(含手工业联社的工作)、 工业局、交通局、物资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聊城、临清二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 办公机构分别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文教局、卫生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城建局、劳动局、 工商局、统计局、商业局、财贸办公窒、财政局、人民银行、供销合 作社、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盐务局、交通局、邮电局、工业局、 农林水利局、水产局、农机管理局、公安局等。
-1967年3月,聊城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相继被夺 权,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各县(市)革命委员会初为党、政合一 的政权机关,1974年,各县(市)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5 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规定,各县 (市)革命委员会一般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当地驻军代表、群众组 织代表、机关干部代表三结合的原则,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机构设置一般比照省、地革委会设办公 室和生产指挥部、政治部,以及政法部、公安机关军管会等,至 1979年12月,聊城地区所辖县(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 办公机构一般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 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工业交通办
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 员会、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邮电局、劳动局、物资局、工业局、 电业局、交通局、一轻局、二轻局、机械工业局、城市建设局、建筑 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商业局、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 食局、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第二工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农林 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沼气办公室、计量 标准局、气象局、地震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窒 等。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之 后,聊城地区所辖各县(市)按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将革命 委员会改建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各县(市)人民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组织法》 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和局 长、科长等组成。其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基本沿用 革命委员会时期的序列格局。在1984年机构改革中,对各县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进行了大量精简。精 简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序列内工作部门一般有27个左右。至 1990年底,聊城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平均设工作部门39 个左右,比1985年基准数增加1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聊城地区所辖县(市)政府先后 有4种建制。1955年3月以前,各县(市)政府为“人民政府委员 会”建制。1955年3月以后,各县(市)政府改行“人民委员会”建 制。1967年以后,各县(市)改行“革命委员会”建制。1979年12 月以后,各县(市)政府改称“人民政府”建制。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县人民政府试行 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 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县 人民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工商科、公 安局、税务局、粮食局、人民检查委员会等12个工作部门。
1955年4月,聊城专区所辖各县(市)均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相继成立了人民委员会。各县人民委员会一般设办公窒和 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 等科局;聊城、临清市人民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和民政、公安、财 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局。
在整个“人民委员会”时期,聊城专区各县(市)人民委员会
的工作部门,随着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至1958年,机构编制 进行了一次性精简调整。这次精简调整之后,使各县(市)行政机 构的增长趋势基本得以控制。至1967年2月,聊城专区各县人 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 (包括编制工作)、档案局(在档案馆挂档案局牌子)、民政局(包 括民族、宗教、华侨工作)、文教局(包括体育工作)、卫生局、科学 技术委员会(包括科协的工作)、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 局、财办、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 供销社(包括外贸工作)、手工业管理局(含手工业联社的工作)、 工业局、交通局、物资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聊城、临清二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 办公机构分别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文教局、卫生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城建局、劳动局、 工商局、统计局、商业局、财贸办公窒、财政局、人民银行、供销合 作社、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盐务局、交通局、邮电局、工业局、 农林水利局、水产局、农机管理局、公安局等。
-1967年3月,聊城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相继被夺 权,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各县(市)革命委员会初为党、政合一 的政权机关,1974年,各县(市)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5 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规定,各县 (市)革命委员会一般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当地驻军代表、群众组 织代表、机关干部代表三结合的原则,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机构设置一般比照省、地革委会设办公 室和生产指挥部、政治部,以及政法部、公安机关军管会等,至 1979年12月,聊城地区所辖县(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 办公机构一般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 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工业交通办
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 员会、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邮电局、劳动局、物资局、工业局、 电业局、交通局、一轻局、二轻局、机械工业局、城市建设局、建筑 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商业局、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 食局、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第二工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农林 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沼气办公室、计量 标准局、气象局、地震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窒 等。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之 后,聊城地区所辖各县(市)按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将革命 委员会改建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各县(市)人民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组织法》 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和局 长、科长等组成。其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基本沿用 革命委员会时期的序列格局。在1984年机构改革中,对各县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进行了大量精简。精 简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序列内工作部门一般有27个左右。至 1990年底,聊城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平均设工作部门39 个左右,比1985年基准数增加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