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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组织:十、县(市)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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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聊城地区所辖县(市)政府先后 有4种建制。1955年3月以前,各县(市)政府为“人民政府委员 会”建制。1955年3月以后,各县(市)政府改行“人民委员会”建 制。1967年以后,各县(市)改行“革命委员会”建制。1979年12 月以后,各县(市)政府改称“人民政府”建制。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县人民政府试行 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 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县 人民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工商科、公 安局、税务局、粮食局、人民检查委员会等12个工作部门。
1955年4月,聊城专区所辖各县(市)均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相继成立了人民委员会。各县人民委员会一般设办公窒和 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 等科局;聊城、临清市人民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和民政、公安、财 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局。
在整个“人民委员会”时期,聊城专区各县(市)人民委员会
的工作部门,随着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至1958年,机构编制  进行了一次性精简调整。这次精简调整之后,使各县(市)行政机  构的增长趋势基本得以控制。至1967年2月,聊城专区各县人  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  (包括编制工作)、档案局(在档案馆挂档案局牌子)、民政局(包  括民族、宗教、华侨工作)、文教局(包括体育工作)、卫生局、科学  技术委员会(包括科协的工作)、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  局、财办、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 供销社(包括外贸工作)、手工业管理局(含手工业联社的工作)、 工业局、交通局、物资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聊城、临清二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  办公机构分别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文教局、卫生  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城建局、劳动局、 工商局、统计局、商业局、财贸办公窒、财政局、人民银行、供销合  作社、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盐务局、交通局、邮电局、工业局、 农林水利局、水产局、农机管理局、公安局等。
-1967年3月,聊城地区所辖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相继被夺 权,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各县(市)革命委员会初为党、政合一 的政权机关,1974年,各县(市)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5 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规定,各县 (市)革命委员会一般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当地驻军代表、群众组 织代表、机关干部代表三结合的原则,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机构设置一般比照省、地革委会设办公 室和生产指挥部、政治部,以及政法部、公安机关军管会等,至 1979年12月,聊城地区所辖县(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 办公机构一般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 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工业交通办
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 员会、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邮电局、劳动局、物资局、工业局、 电业局、交通局、一轻局、二轻局、机械工业局、城市建设局、建筑  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商业局、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 食局、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第二工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农林 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沼气办公室、计量 标准局、气象局、地震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窒 等。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之  后,聊城地区所辖各县(市)按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将革命  委员会改建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各县(市)人民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组织法》 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和局  长、科长等组成。其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基本沿用  革命委员会时期的序列格局。在1984年机构改革中,对各县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进行了大量精简。精  简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序列内工作部门一般有27个左右。至  1990年底,聊城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平均设工作部门39  个左右,比1985年基准数增加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