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9月,南京民国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其中规定县
设县政府,为一县行政机关。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命。 县政府设置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社会、总务等科局。 1929年1月,民国山东省政府召集各县县长在泰安举行第一次 行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按照《县组织法》改组县政府。县政府 机关一般设第一科、第二科及公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5 局。
1933年,民国山东省政府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 《县组织法》,颁布了《县政府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各县县政府财 政局改为第三科,建设局改为第四科,教育局改为第五科。1935 年,省政府将各县政府5科裁并4科,即原第二科和第三科合并 组建为第一科;原主管建设事宜的第四科改称第三科;原主管教 育的第五科改称为第四科。另将公安局改称警察局。
1937年10月14日,民国山东省政府命令“黄河北岸的第 四、第六两专区的专员、县长,一律携带人枪南撤”。是时,民国山 东省政府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辖各县政府多数官 员趁机逃走,政权机构解体。
1938年11月,聊城失陷,民国山东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 范筑先殉国。由于战乱,该区专员王金祥、李郁文、屈伸先后组建 的所辖县政府,多在乡间活动。这种局面,一直发展到1946年底 鲁西北地区全部解放。随之,民国山东省政府在第四区、第六区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辖各县政府全部解体。
第二节 民国时期行政组织:二、民国政权:(三)县政府
1928年9月,南京民国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其中规定县
设县政府,为一县行政机关。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命。 县政府设置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社会、总务等科局。 1929年1月,民国山东省政府召集各县县长在泰安举行第一次 行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按照《县组织法》改组县政府。县政府 机关一般设第一科、第二科及公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5 局。
1933年,民国山东省政府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 《县组织法》,颁布了《县政府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各县县政府财 政局改为第三科,建设局改为第四科,教育局改为第五科。1935 年,省政府将各县政府5科裁并4科,即原第二科和第三科合并 组建为第一科;原主管建设事宜的第四科改称第三科;原主管教 育的第五科改称为第四科。另将公安局改称警察局。
1937年10月14日,民国山东省政府命令“黄河北岸的第 四、第六两专区的专员、县长,一律携带人枪南撤”。是时,民国山 东省政府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辖各县政府多数官 员趁机逃走,政权机构解体。
1938年11月,聊城失陷,民国山东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 范筑先殉国。由于战乱,该区专员王金祥、李郁文、屈伸先后组建 的所辖县政府,多在乡间活动。这种局面,一直发展到1946年底 鲁西北地区全部解放。随之,民国山东省政府在第四区、第六区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辖各县政府全部解体。